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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藏』態編班
2006/03/20 12:38:30瀏覽386|回應1|推薦2

 

 這些年來所謂常態編班被奉為國中編班方式不可侵犯的聖牛,但其實教育部一直是處於違法施政狀態,直到去年國民教育法修法之後,所謂常態編班才第一次取得「法源依據」,但在教育學理上仍然站不住腳。

 仔細想想坊間各式各樣的語文補習班吧!不也都依據報名者程度粗分為初級班、中級班、高級班嗎?有位台大教授也曾在媒體上投書說:「台大寒暑假開設的教職員子女研習營,也都根據研習者程度進行分組教學,並沒有人會覺得受到歧視或如此分組學習有什麼不公平」。

 本篇為去年國民教育法修法之前的文字,曾在全國教師會教育論壇上發表,至今仍頗有思辨價值,因此藉此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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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藏』態編班

 黃榮村終於在公開場合(92.11.01全國教育局長會議)正式承認:教育部違 法濫權頒布的『國民中學編班實施要點』沒有法源依據(詳normal01.htm)。 但他又毫無法律常識的說出:『只有行政命令』的台詞,根本忘了行政程序法 己經正式阻絕了行政機關裝迷糊的途徑。〔註: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明定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在教育部網站→法規命令→國教司→ 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中,已經很清楚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命令 必須限期取得法源否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屆期不續審之規定視 同廢棄(詳 edu920218.htm)。這也是教育部於92.10.16發布廢止『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的行政命令視同廢棄。

 本人於民國75年8月至81年7月期間在校擔任註冊組長,校內班級編班 作業正是本人權責之一。80年間教育部在毛高文主導下,在毫無法律依據下 ,開始強勢推行所謂『常態』編班。由於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學編班辦法』 並無法源依據(詳
class01.gifclass02.gif),且明顯侵犯本人法定職權 。於是本人早在80.9.12 用個人名義、具名方式(為免校方擔心害怕)以正副 本同時致函總統府與教育部(詳nine01.gif),明確指出:教育部無權過問國 民中學編班事務(詳 class01.htmnine.htm)。只要稍有法律常識,就可以 了解的事情,卻在官大學問大與官僚心態作祟下,一再違法施行--因為編班方 式已經成為教育行政主管推卸責任的最佳途徑,基層抗拒的力量愈大,教育主 管就愈容易把責任推給基層,可以輕易推乾抹盡教育當局何樂而不為呢!

 事實上教育實務專家有很多人並不認同『常態』編班的理論,比如謝文全先 生(前師大教育系主任)就曾在教育當局主辦的編班研討會發表不同看法(詳
classtype01.htm)。 但國內教育主管向來獨裁成性﹝比如九年一貫方案中的『實質內容』在理論上 完全說不通,卻連實驗都不做也無需經過可行性評估就先蠻幹再說﹞,總是以 自己的看法為唯一依循,從不在意別人的意見。一度強力推行的國中自學方案 ,幸而有先做小規模實驗經專家小組評估後再作定奪的機制存在,終於及時阻止 了一場教育『歧誤』。而由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在82年6月所發表的『國 中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諮詢研究委員會總結報告中,更在第16~17 頁中明白地指出:『常態』編班在理論上是有問題的(詳normal01.gif)。

 而現任教育部長黃榮村在參與『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第四期諮議報 告書之議題整合小組 6~11月份會議時,更四度主持『解除對教育的不當管制 』議題,如今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完全忘了過去『解除對教育的不當管制』 的主張,用明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對基層進行威嚇、斯文掃地 莫過於此!『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第四期諮議報告書中更明白指出教 育部之不當濫權行為(詳
eduorg.htmeduorg01.htm),其中更援引憲法學者許 宗力1993在〈論國會對行政命令之監督〉中的說法,證明行政權的不當擴張 ,連憲法學者也不敢苟同!!

 由李遠哲所領導的『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在教改諮議總報告書中的 建議雖然眼高手低〔本人將另文探討〕,但關於『教育基本法』的主張已經具 體實現(88.6.4),其中第九條條文已經根據憲法明文條列出教育部的職權範 圍(詳
edubase.htm)。而立法院為了阻絕行政機關裝迷糊故意濫權施政的惡 行惡狀更在行政程序法第158條中直接明文規定沒有法律授權依據的行政命 令無效(本應是法律常識,在國內卻需如此大費周章,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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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 條文內容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

 ,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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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3 22:52
為甚麼文章中的連結都"失聯"了呢?
布衣(boyamboy) 於 2008-06-05 12:46 回覆:
 
 經本人檢查結果是:原有亞卓市連結帳號中的「~」的緣故〔過去有加上~,連結並没有問題〕,現在去掉~之後,連結已經OK了!!

 非常感謝你的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