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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等商品代言,法律之外還有網絡問題!
2011/10/25 18:13:38瀏覽1218|回應4|推薦64

這一兩年來,職業部落客寫化妝品、食品相關文章之立法規範的報導不斷出現,之前是中國大陸立法規範藝人名人代言產品,若涉及廣告不實則要同生產、製造產品的廠商業者負起連帶責任,而這回則是台灣的立法院要針對部落客提類似的法案。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這很明顯地涉及到廠商業者、代言者(包括藝人、名人、部落客,還有搞置入性行銷的主流媒體)、消費者間的社會網絡。主要也就是廠商業者以試用品、金錢酬勞為媒介,而跟許多本來就被大批粉絲、觀眾信任的藝人、名人建立網絡的連結,進而跟消費者建立交易關係甚至令其信任之,是為社會網絡的傳遞性。

很明顯,如今在台灣許多廠商業者的認知中,藝人、名人、主流媒體乃至於近幾年出現的部落客,其傳播活動所發出的訊息是受到許多閱聽人信賴的,另外也可能基於先前透過藝人、名人、主流媒體、部落客打廣告,結果真的讓許多消費者購買其產品,甚至進一步對其品牌產生信任的經驗,因此也就一再跟這類群體建立對價關係。

以此,就廠商業者、代言者之間的關係來看,我想最關鍵的問題,應是廠商業者有無以金錢、昂貴招待或贈品等「籌碼」,來「交換」部落客、主流媒體工作者、藝人名人等對商品之部分訊息的隱瞞,或者這些人對商品的吹捧,也就是先前不少人指出的,明明產品有問題卻不講,或明明沒用過卻大力讚美等情況,這些都可能對消費者不利。

只是,代言者、消費者之間的關係這部分,我覺得其實更加地重要。畢竟廠商業者十之八九就是基於,民眾整體上很容易去相信藝人名人的言詞、主流媒體的報導,以及部落客的文字這般認知,因此拼命找藝人名人、部落客代言產品,以及花錢買主流媒體的新聞。這樣的社會現象,其他國家地區我不確定,但至少在台灣是如此的。

所以,也就跟咖啡業者漲價的爭議一樣,這種代言的問題也不只涉及到法律制度,甚至說得更直接一點,我認為這種問題光靠法律來處理是不夠的,它還涉及消費者們對藝人名人之言詞、主流媒體之報導、部落客之文章的認知態度,以及彼此之間能產生監督廠商業者、代言者之結構力量的網絡連結,是否廣泛而密集地建立起來的問題。

總之,我還是認為,對於藝人名人對某產品之看法、主流媒體對某產品之報導、部落客對某產品之論述(無論有無註明文章來源),起碼是要抱持著看看、聽聽、參考就好的心態,也千萬別基於對代言者情緒上的崇拜,或誤以為那是流行時尚而就去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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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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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嵐奇(MYKE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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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而發
2011/10/25 21:44
人氣部落格的「工商服務」(置入行銷),該不該負因果繫屬的「連帶責任」呢???
廢話 當然應該呀........「拿錢辦事(客觀對價)關係 本就有因果關係存在」呀!!!
但是在此 我只悻悻然的說一句 部落客什麼不會 就是會「揪團」........
遇到揪團的「聯合行為」發動 在選票考量之下 公平會真的硬的起來嗎???
以下人氣部落格工商服務之聯結為例舉
http://www.wretch.cc/blog/cwwany&category_id=1782237
http://www.wretch.cc/blog/cwwany/26692651
http://www.gkfoods.com.tw/wanwan/wanwan_index.html(客觀對價)
如果公平會硬的起來 我馬上揪團 給公平會按一百個「讚」...........
但是咱們一百個「讚 」抵得過「部落格天后」的揪團粉絲們 一萬個「幹」嗎??
看「潘金鐘」的景況不就知道了..........還不是只有被「人氣天王」給「揪團霸凌、評審踹共」的份.........
這世道只看得到商團勢力,哪看的到專業公平???
金鐘禮讚的典範價值,還回得去嗎??我想是回不去了....... 如果照這種「揪團霸凌毀滅一切」的發展,什麼典禮也不必辦了吧!!!「揪團」若能予取予求,「遊戲規則」誰還會遵守???? 不是嗎?????
從此「評審團失業」(失去專業)「踹共團萬歲」~~~~~

呃 離題了 抱歉 =.=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11-10-25 23:25 回覆:
說真的,我對這種搞工商服務的「人氣部落客」實在無法認同。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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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拜"的心理也會併同演化出迷信的言行!!
2011/10/25 20:12

就是知道消費者"很迷信"所以才會花大錢請人代言!!

當代言人既然收受酬勞,就必須負起相對的責任及義務!!

否則!難道"(欺)騙(致)死人不償命!!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11-10-25 23:39 回覆:
國內目前這方面的例子,要麼是食品、要麼是藥品、要麼是化妝品,大概在多數評論者、立法者的認知中,這些若有問題是最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可觀負面影響的。

消費者
商人重利,消費者就該輕生?
2011/10/25 19:53

同樣是拿人錢財,明星「代言」與部落客的「置入性行銷」,這兩者與「商業廣告」有何差異?

商人重利自古皆然,但如果允許這樣的灰色地帶存在,消費者的生命與財產難道要靠業者的良知來維護嗎?

我想,是該管管了!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11-10-25 23:23 回覆:
從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看,這確實有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