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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農地的配套
2024/04/22 12:20:14瀏覽760|回應0|推薦15

臺灣主流輿論近日一直為【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功能分區配套、彈性空間的問題爭論不休,凸顯了臺灣社會把情、理看得比法重要的主流價值層序,不過,卻似乎都忽略了,一些現行農地使用管制法令之配套措施的考察。

現行農地使用管制法令之配套、彈性空間,除了從來之使用認定的餘地外,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尚有專屬的配套措施。

首先,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0條之1規定,【臺北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限於原地建造並以1戶1幢為原則,但可以是獨立或雙拼住宅。雙拼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而上開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者,其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得為原來之使用。

其次,再根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高雄市轄內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經本府審核同意後,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辦理重建,原拆遷戶重建後於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亦同。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六都以外其他縣市都市計畫內農地的土地使用管制配套,從【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3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2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0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條文內容看來,其規定是一樣的。

這是說,臺灣目前在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其他縣市轄內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如果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民國106年1月1日前施行的地目等則制度)、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都是要依三款規定辦理。

上段所指的三款規定是:(1)第1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14公尺,並以4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2)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3)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1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1款之規定。

綜觀上述臺灣現行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使用管制得彈性配套措施,可知較晚升格的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等4個直轄市,其相關規定與臺灣省一樣,而與臺北市、高雄市大不相同,而北高兩市彼此又有不同,但其彈性配套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就是那建物、設施必須是合法的,而不可以是在【建築法】之建築管理實施之後興建,卻沒有建築執照的違章建築或違章設施。

然而,現在卻有一些民代、村里長甚至會計師,是上媒體主張因為有違章建築或工廠的農地太多,為了地方經濟發展、促進青年返鄉、保護民眾權益,該予以就地合法,不要再管制,我想這可能是因為,這麼多的農地違規仔之中,有些是政治人物的樁腳、會計師的客戶,或者是這三種人的親戚朋友,故會為了所謂的人情義理,而利用媒體公器影響法令及政策。

而有些新聞媒體的廣告金主或後台老闆,本身就是搞房地產炒作的,如東森、年代、壹電視、自由時報、天下雜誌、遠見雜誌、今周刊、經濟日報,因此有時也會帶風向,試圖將農地違章建築等農地違規使用的行為洗白,最近【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功能分區實施的話題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主流媒體幫其金主或老闆發聲的報導。

這樣的現象可以證明,臺灣社會的主流價值層序之中,法的排序不及情,情與法衝突時,法會被踢到一邊,或呼籲法去配合情做調整,可是像現行都市計畫內農地已有明文規定的土地使用管制配套措施,卻甚少有人知曉,臺灣主流媒體也不去查證,遇有大咖人物農地違規,就只會帶風向抨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近人情,而呼籲就地合法。

這樣子,整個臺灣就仍只是騰尼斯所說的禮俗社群,而非法理社會,因為臺灣社會至今其實仍不太尊重法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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