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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的列管為何?
2024/04/05 22:25:07瀏覽224|回應0|推薦7

【雲林農地「回填」變「毒填」 不肖業者誆騙農民填土竟倒有害廢棄物】報導提到,雲林縣議員陳永修、蔡東富、蔡明水指出,雲林縣大部分土地是農地,縣政府動輒「列管」,使農地無法買賣、繼承,對農民極不公平。

上述三位民代所指的列管,我想係指前經雲林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或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開立裁處書,尚未繳交罰鍰,或尚未經過該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現勘認定已恢復容許使用,這兩個動作其中一項沒做,買賣、繼承或贈與就都會有問題,不過還有一種情況,更常會使得民眾電洽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要求農地違違規業務承辦「解除列管」。

這種情況,就是由於目前縣市政府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開立裁處書、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的同時,也會行文通知土地所轄稅務機關向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徵稅,而收到稅單的民眾第一時間當然大都是電洽稅務機關的承辦,而稅務機關就都會再教民眾電洽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的農地違規業務承辦,詢問如何「解除列管」。

那麼要如何解除農地的「列管」呢?很簡單,就是受處分人想些合情、合理、合法的辦法將罰鍰繳清,再向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提出已繳納罰鍰的郵政劃撥單,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派員現勘,認定土地現況非農地違規使用後,就可以自動「解除列管」,通常就是把原先未經申請許可的固定基礎建物設施拆除、刨掉,或將堆置在上的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枯枝、枯葉等清除。

倘若一筆前經縣市政府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開立裁處書的農地,受處分人已經獲得證實繳納罰鍰,而又再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規定,而取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函,則也形同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認定恢復農地容許使用,因而亦可自動「解除列管」。

所以,我認為不是雲林縣政府動輒列管農地,而恐怕是雲林縣有很多違規使用的農地,而行為人因為某些原因一直不繳納罰鍰、一直不恢復土地容許使用,倘若縣市政府輕率地認定一筆先前已被認定不符合農業使用,並移送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裁罰的農地現況非農地違規使用,那恐怕會有【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的問題。

換言之,我認為要使一筆因為違規使用被移送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裁罰,而受到列管的農地解除列管,與其可惡地找民代來關說、施壓,不如乖乖地繳清罰鍰、恢復農地容許使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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