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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炒農地,又監督農地管理?
2024/04/09 20:42:52瀏覽281|回應0|推薦17

【阿公體貼孫子蓋間農舍當結婚新房 沒想到這樣做就要繳高額地價稅】報導,有位務農的陳姓民眾,為了要給長孫子結婚有新房子可住,2年前在自己耕種多年的3分(2909.751平方公尺、0.2909751公頃)農地上建了一間透天厝,並於周圍鋪設水泥方便通行與停放車輛使用,不久前陳君卻收到112年地價稅補徵繳款書近4千元。

看來,本案農地現況也是不符合農業使用。

而陳君對其農地建透天厝、鋪設水泥做道路及停車場使用,明顯是近一兩年新蓋的,之所以違規,歸納而言有四種可能,第一,是陳君根本就沒有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規定興建房屋及鋪設水泥路面及停車空間,或者沒有依照該辦法興建房屋之後,再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容許使用。

第二,亦是陳君可能沒有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向土地所轄縣市政府農業、地政/都市計畫單位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許可,並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納農地變更回饋金。

第三,還可能是陳君沒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或【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還有臺灣省或臺北市以外五都施行細則/自治條例及各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容許使用相關自治法規,來申請房屋及水泥鋪面的許可。

第四,也有可能是陳君在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取得農舍農民資格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取得農業設施容許同意書/函之後,擅自增建、擴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而被土地所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或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現勘查獲。

但不管是上述四種可能的哪一種,陳君看來就是農地違規使用,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關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或者違反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除了必須繳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機關繳納地價稅之外,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也還會被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及各縣市政府對這兩部法律訂定之裁罰基準處罰。

對於縣市政府農地違規案件查處的業務,目前其實總統府、監察院、審計部、各縣市審計處/室、行政院、法務部廉政署及各縣市政府政風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部分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或縣市議員服務處,都會主動行文監督要求提供特定年度整體辦理情形的資料,或者接獲民眾陳情特定個案之後,要求權管單位業務承辦提供個案資料。

同時,也總會有民眾、民代、新聞工作者義正詞嚴地說,農地就是要農用。

可是,譬如從【南科農地飆升10倍!老農變億萬富翁 專家:小心撞到賠不起】、【國土計畫上路損及民眾權益? 陳亭妃率地方民代籲暫緩實施】或【嘉縣 台積未到 農地飆每坪12萬】等報導可知,臺灣卻似乎又有鼓勵農地投機炒作、鼓勵農地非農用的風氣,更別說行政院中央部會這幾年來持續鼓吹農地拿去開闢露營場或弄太陽光電、農地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等。

一面嚴格監督縣市政府農地違規業務,一面卻又大肆鼓吹農地非農用的投機炒作,像這回立法委員陳亭妃呼籲【國土計畫法】中的國土功能分區暫緩實施,我覺得是有個人或其家人親友、樁腳私利的考量,又或者是其選區想要搞農地非農用炒作的投機份子太多,為了討好選民而呼籲暫緩國土功能分區的實施 ,而且陳亭妃所不知道的是,即使是目前的法令,真正申請農地變更的民眾也寥寥無幾。

對於農地違規事件,臺灣的民代、新聞媒體輿論的監督都可謂不遺餘力,這也使得中央部會、縣市審計單位、縣市政府政風單位跟著積極管控農地違規業務的辦理,但是根本之道,也就是禁止農地自由買賣、禁止新購農地興建農舍,卻沒有一個民代或新聞媒體敢大聲呼籲提案修法,反倒是也常帶風向,呼籲一些特定的農地違規態樣合法化。

一面監督縣市政府的農地違規業務,另一面卻又鼓勵農地非農用投機炒作,這顯然自相矛盾,而無助於根本解決問題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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