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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局帶頭違規使用農地?
2024/04/03 12:11:56瀏覽395|回應0|推薦20

聯合報【好吵!桃園農地違法當戶外鐵工廠 農業局限期改善】報導提到,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三段135巷社區附近的農地,有民眾及市議員反映原先因為鐵道局鐵路地下化工程,只核准做臨時員工宿舍及辦公室,現況卻超出原核准使用範圍,堆置鋼材並有大型機具進出、發出噪音。

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科派員會勘後,科長佘漢榮表示,現場平安段170地號使用情形與原計畫書圖不符,違規使用部分將移請都市發展局逕行依法裁處,開罰6至30萬元,現場未符原計畫書圖使用部分,基於其為重大建設所需用地,原則給與鐵道局1個月限期改善。

本案土地經查係屬【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等規定。

查【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略以:「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故本案土地僅得依照原核定計畫書圖,做政府鐵路地下化工程所需之臨時員工宿舍及辦公室使用,包商擅自做其他用途使用,便是土地違規使用,鐵道局也有監督之責。

違反上開規定的包商,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有權「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並須進一步依照【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衡量裁罰內容。

本案土地違規使用的包商若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則依照同項規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可以「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照報導的內容看來,這也是作為本案土地使用者的包商、鐵道局要負責。

惟依照桃園市議員黃敬平的說法,當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核准了桃園市平鎮區平安段170地號等7筆土地,給鐵道局做鐵路地下化工程所需臨時員工宿舍、辦公室使用,故新聞媒體可能要再去查證:另外6筆土地是哪6筆?是否亦業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或未依原核定計畫書圖使用?

此外,鐵道局於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申請鐵路地下化工程所需臨時員工宿舍及辦公室有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繳交回饋金,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也該要一併調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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