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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非農地取得農用證明之關鍵
2024/04/24 12:58:06瀏覽259|回應0|推薦15

【非農業用地也能免徵遺產稅?他這樣做節稅400萬】報導提到,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故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依同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

在這裡要補充的,首先細部而言,【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的規定,是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兩種情形的其中一種,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這兩種情況之中,第一種是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第二種則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然而,報導的內容及所引用的稅務機關意見都沒有交代的,便是變更為都市計畫非農業用地的土地,變更前究竟是否為農業用地的判斷依據。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5月27日農企字第1020214592號函說明三略以:「針對申請土地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應就個案情形審認其變更為都市計畫非農業用地前,其「用地別」是否屬農業用地範疇;倘申請土地於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前,即被劃入都市計畫之非農業用地,而無用地別資料可稽者,則應就其變更前之「地目別」審認是否屬農業用地範疇。......」。

由上開函釋可知,當下一筆都市計畫內非農業用地的土地,例如實務上最常見的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想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申請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時,如要判斷變更為都市計畫內非農業用地,首先可以看該筆土地早先是否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各款定義的農業用地。

若無用地別資料可稽者,則可以直接從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調出土地登記謄本,查看上頭的「地目」是如何記載,這裡所指的「地目」便是106年元旦以前,臺灣曾經實施的【地目等則制度】,若「地目」標示為田、旱、林、原、牧、養、池、 水、溜、溝之一者,認屬原為農業用地。

實務上,地方政府都是依此來決定是否受理,都市計畫非農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申請案。

地方政府受理申請之後,當然就是要看土地使用現況是否符合農業使用,這也是依個案情況由各地方政府去做判斷,不過倘若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1至4款不能認定作農業使用的情況,或者像是觸犯【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堆置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轉爐石、焚化爐底渣等,那麼申請案就會被駁回,且甚至可能被移請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開罰。

由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背後也牽涉龐大的利益,因此常有民眾被駁回申請案之後,會再找議員或立法委員來關切、施壓,或者就是親自或找代書一再親臨業務承辦人的辦公室盧小小,不過在這方面,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規定就都市計畫內非農地來申請的民眾,反倒屬於相對少數。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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