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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公共設施免稅的條件
2024/03/02 14:38:27瀏覽246|回應0|推薦9

自由時報【都市發展帶動農地周圍公共設施完成 農地農用還是得繳地價稅】報導,屏東縣有位農民的農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但因為屏東縣政府112年已將周圍公共設施興建完竣,未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得徵收田賦的規定,因此明年起將改課地價稅。

我想自由時報的撰稿記者、編輯等,應該沒有去查證案主老王的土地,其所在鄉鎮市、地段、地號,還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因為一筆土地是不是農地,也就是臺灣現行法律上所稱的農業用地,是要依照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的規定去判斷。

若一筆土地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是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或者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保護區,而現況為部分有公共設施,其餘種植農作物的話,則若屬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或第5款的情形,那就可以向土地所轄公所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申請。

首先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若一位民眾或一家私法人所持有的農業用地,現況部分有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那就可以申請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再來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若一位民眾或私法人所持有的農業用地,現況部分有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又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也一樣可以申請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上述所謂的部分面積,在審查實務上的認定,都是以不超過整筆農業用地面積的50%為原則,且相比之下,比較多民眾是會想要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來主張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的認定基準。

最後,我還是想建議新聞記者報導農業用地的新聞時,去查證一下案發土地的所在縣市、鄉鎮市、地段、地號,還有非都市土使用地類別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如此方可精準判斷是否合乎農地管理相關法令的規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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