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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養殖真射火箭?
2024/02/22 12:08:44瀏覽445|回應0|推薦15

【台東發射火箭違法土地利用 太空公司前董座李晉毅判拘50天】報導,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被台灣首家火箭發射公司「晉陞太空科技公司」開闢火箭發射基地,在民國109年初首度試射失敗喧騰一時,因火箭基地以科技養蝦場名目掩護,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造成土地違法使用爭議。

「晉陞太空科技公司」是臺灣首家民營航太火箭製造商和小型衛星發射服務提供商,該公司開發輕型運載火箭,並進行商業火箭發射服務,而本案案發地點便是該公司的南田太空港發射場,場址位於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鄰近台26線達仁溪橋旁,土地包含南田段383、384、384-1、384-2地號等4土地,皆為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除383地號為農牧用地外,其餘3筆皆為林業用地。

有關「晉陞太空科技公司」的南田太空港發射場在上開4筆土地以科技養蝦場名目掩護作火箭發射場使用案,其中養蝦場係屬水產養殖設施,而依照【非都市兔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規定,林業用地禁止興建任何水產養殖設施,農牧用地則必須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臺東縣的農業用地,另亦涉及【臺東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

換言之,「晉陞太空科技公司」的南田太空港,在林業用地上以科技養蝦場的名目掩護作火箭發射場使用這件事,其實是光它的名目就已經是土地違規使用,因為林業用地就只能做林業或自然生態保育使用,不符合這兩類使用者就是違反林業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進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而要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罰。

農牧用地的部分,倘若坐落於其上的科技養蝦場業經臺東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或達仁鄉公所農觀課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核發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函,並由達仁鄉公所財經課核發建造其使用執照後,擅自改做火箭發射場,經原核定單位現勘確認之後,就可依照該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廢止容許及建築執照,爾後移請臺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罰。

本案公司的南田太空港,顯然已經是土地違規被臺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裁罰多次的累犯,因此就被移送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列管偵辦,在實務上,當土地違規連續裁罰三次而尚未改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就會將案子移送檢調偵辦了!

除此之外,本案案發土地還是山坡地,所以也適用【水土保持法】的山坡地整地開發管制規定,依該法規定,本案公司的太空港在整地興建之前,還必須先依照【水土保持法】第8、12條規定,還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的規定,去向臺東縣政府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若沒有就可能涉及【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

反之,本案案發土地是不是原住民保留地就不重要,因為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定,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和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6項規定為法源依據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均未明訂侵占原住民保留地的罰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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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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