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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將比照盜濫採土石?
2024/06/22 15:01:20瀏覽278|回應0|推薦15

【國土新法明年上路違建農舍恐重罰30萬以上 雲林議員:會死人】報導,議員蔡東富指出,雲林平原農地12萬公頃,農1、農2的農地就多達8萬公頃,農民辛苦又收入少,眼看新【國土計畫法】即將上路,對於農地未農用的罰則大幅變革,原本違規農舍裁罰標準是6到30萬元,新法罰額大幅提高且可連續裁罰,屬經濟弱勢的農民如何禁得起連續重罰,若因寒蟬效應讓農民不敢蓋農舍,更會影響年輕子弟返鄉意願,縣府要有所因應。

本文要補充的是,臺灣目前的農地,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主要包含依照【區域計畫法】劃設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土地使用地類別,再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依照【都市計畫法】劃設,而依照該法第85條授權訂定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臺灣省和其它五都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施行自治條例管制的農業區、保護區土地。

除此之外,還有依照【國家公園法】劃設並規定使用的國家公園區內,被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單位認定為農業用地的土地,不過相關的土地違規案件甚少見諸臺灣主流媒體。

而所謂違規農舍裁罰標準6到30萬元,所指的狀況,是在非都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上,沒有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建築法】規定新蓋農舍,或者是經合法程序獲准新建農舍之後,又自行增擴建、改建、變更使用,經土地所轄公所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查獲並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地政單位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或都市計畫單位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所裁罰的金額範圍。

蓋了農舍之後要再建農路甚或停車場,一條路是確保農舍本體,加上農路、停車場的面積,加起來不超過整筆農業用地的一成,也就是10%,再不然像是要建農路的話,就再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附表「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的規定辦理申請。

至於停車場,它依法是不能出現在農業用地上的東西,不過目前申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農業生產設施、第2款農機具設施、第3款農產運銷加工設施、第4款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時,能再依實際需求配置的車輛運(迴)轉空間,我覺得就有停車場的功能。

目前實務上,有些合法建成菇類栽培場並配置此類空間的民眾,就有把它當停車場用,不過,如果農業生產設施、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或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的原核定計畫內容不包含車輛運(迴)轉空間而現況有,或者車輛運(迴)轉空間現況面積比原核定計畫內容大,那就也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也是要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或【都市計畫法】第85條第1項裁罰6到30萬。

依照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近日受訪時的說法,往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依照新法最少要罰30萬,這讓我想到另外一個常被民眾當成土地違規案檢舉的盜濫採土石事件,它是由縣市政府水利管理單位以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名,依照【土石採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罰100到500萬元,跟未來【國土計畫法】針對違反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類別使用的裁罰範圍一樣。

無黨籍雲林縣議員蔡東富說這樣的農地違規使用,新法罰太重,農民受不了會死人,也會影響青年返鄉意願,我是覺得,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的裁罰金額高低,與青年返鄉意願高低之間的因果關係,未經任何科學驗證就說是百分之百直接得太過牽強,感覺已成一些地方土地炒作既得利益者或違規仔反對國土計畫法的託辭,以此,我是懷疑蔡東富要麼是幫特定人士關說,要麼就是自己違規,心裡有鬼。

農地違規興建豪華農舍的行為,我認為不值得鼓勵,且現行的罰則老實講太輕,應該要比照未經許可採取土石那樣至少罰100萬元,違規仔才會怕,而有門路弄到農地蓋上豪華農舍,違規被檢舉或被通知陳述意見、被罰錢能找議員或立法委員關說的,絕非弱勢農民,而這種寧願違規被抓之後找人關說銷案也不願守法的人,我覺得非常可惡,只能用無恥兩個字形容!

農地違規使用的行為,尤其是違規蓋豪華住宅、工廠等,既會危害糧食安全,也會如同盜濫採土石一般,衝擊自然生態保育、破壞水土保持、危害公共安全,故是應該要罰得跟盜濫採土石一樣重才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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