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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農地違規檢舉的獎勵?
2024/06/27 22:28:07瀏覽253|回應0|推薦14

明年5月1日即將全面施行的【國土計畫法】,很多地方首長、民代擔憂妨礙地盡其利、損害農民權益,而最近更有民代提出,目前農地違規使用,區域計畫法是罰6至30萬元,國土計畫實施後罰則提高到100至500萬元,民眾檢舉還有獎金, 恐怕擔憂會造成檢舉亂象。

不過,該位民代忽略了現行的農地違規檢舉獎勵制度,那就是【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以獎金發放方式來說,依照該辦法第2條規定,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縣市政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該辦法第3條則規定,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再依照【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縣市政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3.000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縣市政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縣市政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縣市政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農業部備查。

至於檢舉人申請時的注意事項,依照【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第一是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第二為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第三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第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第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第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第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第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為了落實上述獎金的發放,【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縣市政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

受理檢舉之機關,【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該辦法第10條則規定,檢舉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檢舉人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11條又規定,縣市政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縣市政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在實務上,其實也不一定每個縣市政府都會發放農地違規檢舉獎金,有些只會在檢舉受理,經土地所轄公所或其他有關單位查報,再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經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裁罰之後,才會發給檢舉獎勵狀或獎牌,而並未編列發放檢舉獎金的預算,且通常在民眾檢舉當下詢問有無檢舉獎金的時候,就會告知民眾只會發放獎勵狀,有些民眾聽到這樣,就不檢舉了

而且另一方面,農地違規檢舉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是,同一筆土地已經被好幾位民眾檢舉,甚至在民眾檢舉之前,該筆土地就已經有被環保、消防、警政、稅務單位主動通報違規使用,或者已經被依【土地利用監測辦法】而為之衛星變異點拍到而被土地所轄公所予以查報,並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認定違規,甚至經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裁罰在案,如此一來,成案後又提出檢舉的民眾,也沒有檢舉獎金。

我認為,往後【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功能分區全面實施之後,關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的檢舉,建議就以【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括擴充、延伸或修改,規定一些不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的情況,如此或可避免檢舉浮濫的情況。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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