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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20:58:03瀏覽7217|回應4|推薦40 | |
行政院為了鼓勵生育,而延請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兩性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並決定發給已婚婦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中,「兩性工作平等法」已經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作出的修正有二:首先,將原本留職停薪適用對象的人數下限取消,擴大為所有雇員;其次,立法保障「同志」工作權。 我不知道立法院或行政院的網站,有沒有像歐盟的官方單位網站那樣,所有歐盟理事會所制定的規程或其他官方文件,都開放各國人士下載閱讀,不過單就媒體的敘述來看,這新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該仍處在可行性評估的階段,但很遺憾,媒體只說明了該法案的目的和範圍,而未說明可能包含的這些項目:法案主軸、計畫、行動方案、工作項目、補貼規定、相關法令引述。 不過,單就立法目的與範圍來看,行政院這回是針對工作職場或勞動市場當中的性別歧視問題,以及國內長期居低不上的生育率,而制定相關的補貼辦法:育嬰假的留職停薪津貼,其中,育嬰假最長可請2年,而補貼可持續6個月;此外,亦將原法案「家庭照顧假」的30人公司規模下限,降低到5人的公司規模下限。這項新法案目前雖然只通過初審,但已經引起公司管理者和一些女性員工的質疑。 撇開媒體誇大的成分,我認為提出這項新法案的立法委員可能忽略以下勞動市場趨勢:由於經濟不景氣,精簡人事成本已經成為雇主的首要考量,故裁撤部門、裁撤員工、將公司移往薪資較低廉的國家地區,或者僱用外包工、派遣勞力、部份工時工、定期契約聘僱人員等作為越來越普遍。然而,女性員工懷孕後,往往得請產假、育嬰假,這些可能也會讓雇主、管理者覺得,人事成本可能會增加。 基此,這項以保障懷孕婦女工作平等為主要目的的法案,會受到中小企業雇主的反對,也是意料中的事,因為確實可能會讓他們付出更多的人事成本。至於鼓勵生育,有記者評論說,立法者忽略「不願生育不是單一因素」的事實,就此,若以雇主最常解僱或拒絕僱用女性員工的理由-懷孕生子-來看,我覺得,除了育嬰假的單薪經濟壓力,以及教養支出費用的擔心外,怕因為生育而丟掉工作也有可能。 故這項新法案可能的問題,歸納大約如下:(1)「單薪」的家庭,對經濟壓力的「擔心」;(2)補貼的金額恐怕不足以應付生育過程中的各項開銷;(3)無論對資方或勞方而言,產假、育嬰假都存在著風險,其中,資方主要是人事成本,而勞方則是工作保障;(4)法案的經費來源、時效、其他相關的法令根據皆未說明(可能記者不重視這點);(5)難以解決工作職場的制度性歧視,例如雇主解雇懷孕女性員工。 我個人認為,最傷腦筋的其實就是「雇主解雇懷孕女性員工」這個問題,它不只是法律問題而已。就此,即便立法保障懷孕婦女的工作權,以節省人事成本為第一考量的多數雇主,也依然會設法請走懷孕的女性員工,即便雇主可能會被婦女團體批評是性別歧視;至於單薪家庭對經濟壓力的擔心,其實也要看這「單薪」的薪資水平,但現在多數人的薪資,恐怕都不足夠應付日常生活的各項消費支出。 然而,產假或育嬰假的風險,我發現,勞資雙方倒是頗有共識,一方面,資方得付出更多人事成本,另一方面,勞方也擔心飯碗的問題。再來,就補貼而言,我看到這項新法案的第一個反應,就是:「除了金額補貼之外,難道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嗎?」我擔心的是,這「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實施,可能還是會變成「老農津貼」的狀況,亦即:形成每年選舉期間,朝野官員、民代爭相加碼的場面。 最後,這「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實施的時間排程、經費來源、法令根據、行動方案或配套措施,我認為比其他問題都來得重要,因為它們是政策計畫的基本元素,而勞方與資方的各種社會、經濟問題,則是這些元素考量之後的評估依據,所以,這回撰寫「冷眼集」的記者,雖然提出了具體且有建設性的批評,但美中不足的地方,就是沒有先行詢問,這項育嬰假「薪規定」的政策或計畫之基本元素。 總此,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是當中最引人矚目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我認為,最終還是要回到這項社會事實的關注:工作職場性別平等的追求,不能只靠立法來進行,有時也得要考量工作職場的趨勢(例如對多數雇主而言,精簡人事成本越來越重要),以及更根本的-雇主對員工的性別角色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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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