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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21:41:55瀏覽2812|回應7|推薦20 | |
題目雖從聳動不過見微知著, 且看以下分析. 婚姻的定義一直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經國家機器合法認證, 兩人始有正式的婚姻關係, 並承擔著法定婚姻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 由國家律法來保障著. 由此可知, 婚姻不止是國家的祝福同時也透過法律保障雙方, 例如通姦如何處罰, 離婚時有權要求共同財產的分配等等... 今天同志們要求與一般男女一樣擁有婚姻關係, 並認為這是人權要求. 但婚姻關係本來就是狹義的, 因為婚姻乃是一男一女之結合, 它的獨特性及唯一性是不可改變的, 道理必須一體而適用, 不可以說今天同性可婚父女卻不可婚, 大家都是相愛都要平等都要人權, 則, 同性之愛相比於父女之愛又有何優越性? 而同性戀最常反駁的方式就是那你要父女婚可以去爭取啊, 等法案過了再來講! 這種論點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要先有理才有爭取, 爭取成功與否都不會妨礙道理正確性, 由此說來, 同性可婚則父女可婚, 因為道理是一樣的, 大家都有愛憑啥歧視父女之愛? 同性別可以相愛突破倫理束縛由國家認證結合, 何能獨薄父女相愛? 說到這, 社會的道德倫理就崩壞瓦解矣! 而我們的大法官雖通過: 禁止同婚為違憲...不過這些大法官是誰弄出來的? 不正是民進黨嗎? 民進黨所豢養為政治服務的東廠鷹犬還少麼? 我們國家有了為蔡英文同志家園而背書的大法官那是一點都不奇怪! 他們的荒唐見解今天台灣有765萬人反對著, 那些拿著大法官見解說事的人, 就好比拿了雞毛當令箭般反智! 可是, 婚姻二字本身只是形容詞, 它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 真正的權利義務乃是兩人共同生活時所會產生的法律問題, 例如收養子女, 財產分配等等...正因過去同性不能結婚所以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這些保障從而造成許多問題, 因此, 大法官的解釋準確來說應是同志不能透過結婚來獲得基本保障因而違憲, 而不是結婚一事本身不能納入同志結合而產生了違憲問題. 硬要把同志不能結婚變成人權議題, 那是亂槍打鳥的胡說八道. 所以, 我們就立專法解決同性共同生活時所會發生的權利義務問題, 不就完事了嗎? 但今天立法院通過了專法, 卻在第4條中明定同志們可以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我們第10號第12號公投的精神其實是不能夠接受同志婚姻, 意思就是同志的結合不能以結婚名之, 結婚/婚姻關係只能屬於一男一女的結合. 但今天通過的專法完全是偷渡式的破壞了當時公投10, 12號的主要精神, 換言之立委們把邏輯偷換了, 既然同志結合不能納入民法婚姻關係那麼我們就立在專法裏, 讓專法納入同志可以合法登記結婚的條文, 這不是耍我們人民嗎? 代議民意竟可凌駕公投後的直接民意, 可謂荒謬至極! 而立委諸公們可謂國家菁英了吧? 但他們卻不顧公投結果的精神搞了這麼個同志可以結婚的立法? 第10及12號公投條文的真意乃是婚姻只能限定於一男一女, 所以不論是民法或專法都應一視同仁的. 可壞就壞在公投法只寫了"民法"卻未料到這批立委會鑽漏洞, 你民法不行我就用專法使其可以結婚, 那麼這結果乃是違背當初公投條文真意的, 這批立委鑽漏洞這樣亂搞豈不是愧對國人麼! 人人都很討厭法庭上那種鑽漏洞講歪理的律師吧? 對啊, 這些立委跟那些討厭的律師有啥不同(很巧, 民進黨裏的律師特別多, 所以特別能歪辨!)? 他們的智識難道不足以分辨10,12號公投所代表的意義嗎? 他們當然知道! 講難聽點這其中的差異一般人根本看不出來, 這就叫做騙, 他們繞著彎把很多人都騙了, 這樣的狡詐豈不該為識者所批評? 而台灣社會早被政客們搞成不分是非之地, 凡事皆可以用詐術或繞著彎的話術騙你就範, 今天竟還有7個國民黨立委掉進"人權"兩字的圈套, 盲目或宥於聲勢的"浩大"也跟著投了同志結婚一票. "林奕華、陳宜民、許淑華、許毓仁、李彥秀、蔣萬安與柯志恩共7人投下同意票." 這樣腦袋不清楚的人就是我們中華民國的立委, 中華民國的國運由此可見, 肯定是江河日下, 一去而不可收拾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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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