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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5 07:55:37瀏覽2841|回應14|推薦11 | |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做了一個亂七八糟的判決,竟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他判決錯了後希望檢方基於公益上訴,又要讓黃再跑一趟台南,從宜蘭到台南不要錢不要時間是不是?整七十多歲老人也不是這樣整的!
當年我曾寫過一篇吳念真鄭弘儀可以罵幹,黃春明不能?兼台語文與外省人爭議平議,其實鄭弘儀罵「幹你娘」之時,很多網友可是大聲叫好(EX:amisgin、CJS,11082010 udn 唯有忍無可忍,方敢冒大不韙--鄭弘儀),現在黃春明罵類似言論就該死,吳念真鄭弘儀竟有罵幹豁免權?
蔣為文批挺黃作家「兩套標準」、蔣為文表示「如果黃春明每一場演講都用五字經先『問候』大家,我就承認那是口頭禪。」,我家是沒有裝有線電視看「大話新聞」啦,當時也很多舔鄭弘儀的網友說「幹你娘」是台灣人的「口頭禪」,例如: www.southnews.com.tw/polit/polit_00/14/02563.htm - 頁庫存檔 2010年11月10日 – 台灣人「受虐性格」的心理分析 ... 像在他們中國從他媽的、混蛋、王八蛋到老蔣出名的你娘希匹,以及我們台灣的幹你娘,大家都能朗朗上口。 有些人甚至已成為口頭禪,成為個人說話的識別,自己已無自覺的壞習慣。但像「他馬的就是 ...
奇怪了,依「蔣為文標準」,吳念真(高級本省人的歧視5>打破吳念真的「神話」)在他每一個爛的要死的戲劇與廣告中都有罵幹嗎?鄭弘儀在每一集「大話新聞」「新聞挖挖哇」中都有用「幹你娘」問候于美人與觀眾嗎?
講司法,我們就來談一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3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事實: 蕭慶暄於民國98年11月24日0 時30分許,與其妻賴莉婷於桃園縣龜山鄉○○路430 號「小鳳檳榔攤」飲用酒類後,搭乘賴莉婷所駕駛、車牌號碼0471─VR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 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與水汴二路口為警取締酒後駕車時,蕭慶暄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陳志潔、顏志成等人,當場辱罵「他媽的」等語...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法官吳元曜、法官游智棋判無罪的理由: 七、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時、地口出「他媽的」等語,其對象究竟為在場之警察、被告配偶賴莉婷,抑或被告自言自語?亦即被告是否有侮辱公務員之真實惡意?抑或僅為單純宣洩情緒之口頭禪? (一)按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尚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即便非真實,惟仍非真正惡意之陳述,或對於具體事實或無具體事實之抽象的合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且言論是否粗俗,端賴個人之品味而定,又即使是說出如「幹你娘」此等所謂「三字經」言論者,國家是否就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更遑論所謂「侮辱性言詞」或「名譽受損」,就公然侮辱罪而言,顯有不確定概念之嫌,實務操作上,恐極易流於法官的主觀價值判斷,祇要法官認為不中聽的話(或以法官個人價值嫌棄的言詞、文字),就會構成侮辱罪?實則被告所言「他媽的」語言,正係中國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台灣之所謂「外省人」習用之言詞,與台語發音之「幹你娘」語言,均係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更係傳統父權、農業社會,倚重勞力,因而以男性為主,將女性視為男性附庸、屬於男性財產的輕蔑表現,當對他人不滿時,潛意識以侵害他人財產的意志,以表彰自己的支配權力,任何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均聽聞過類似言詞,其代表台灣社會的另種深層文化,不論吾人是否認同,是否感覺粗俗,當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性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地使用此等言詞,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性(甚至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或「幹你娘」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必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甚且,北京話發音的「他媽的」三字,並無任一字詞有骯髒、不雅或隱含性暗示等所謂穢語之含意,毋寧僅係說話者習用發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查本件被告為72年次,高職畢業,從事運輸業,家境勉持,平日慣用語言為國語及客家話,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依其智識、教育程度、社會經驗、身分地位等情狀,渠慣以「他媽的」為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非無可能。 九、末須強調者,所謂侮辱性言論,均係涉及行為人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侮辱言論反而更應受到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我司法實務上,檢察官祇要提出證據,說明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或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曾經使用粗俗、不堪入耳之言論,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或侮辱公務員罪。而此處究竟被害人、被害公務員的「名譽」如何受到減損,檢察官都是以「因而侮辱」被害人此種循環論證的說法表示,或者僅以因被告使用之言詞粗俗不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等以結論回答結論的用詞,即認已盡舉證責任。惟言詞是否粗俗,端賴個人之品味而定,且實情往往是,被指摘者不會因為幾句粗俗言詞就受到社會上負面評價,毋寧反是說出此類粗俗言詞的被告,會被社會評價為品位不佳、人品不良者,而遭致人格貶低的社會評價,如此所謂「名譽」受損者,豈非提起告訴者,反係被告?!更遑論公務員執行職務,當無不許被執行人民質疑其合法性之理。最後,保障言論者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特別是「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簡單的說,在公然侮辱罪,被害人被侵害的究竟是否「名譽法益」,因為在欠缺事實基礎下,檢察官如何證明被害人名譽受損?至於對公務員侮辱也是同樣道理。當行為人就是認為被害人或公務員的言行舉止及人格,應該受到這樣的負面文字、言語評價,國家憑甚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國家(檢察官)又要如何始得證明所謂被害人並不具有被告所「形容」的品行或執行職務的外觀。換言之,一個涉及個人主觀判斷的評價,如何以他人(檢察官?法官?被害人自己?)的評價來代替,就客觀的角度而言,檢察官要舉證「名譽受損」,無寧是「不可能的任務」,因而幾乎所有不具事實基礎的公然侮辱案例,是否應該以檢察官未盡到說服責任,法院也無法消弭合理懷疑,而判處被告無罪。但是要檢察官(或告訴人)去證明一件「無從證明之事」,又係強人所難,所以司法實務的發展反而成為,祇要證明「有此言論」即成罪。本院因而感慨:我國實務認定公然侮辱「極易也極難」成罪。總之,從結果來看,本來是檢察官「不可能(有罪)的任務」,竟變成被告「不可能(無罪)的任務」,甚值司法實務深思。
可能黃春明沒找訴訟代理人,否則就可以拿吳念真罵幹與鄭弘儀「幹你娘」來辯護,還有法官錢建榮「言論自由說」來說明。
最後針對鄭銘仁判決理由說「黃春明是屏東師範學院畢業,身受高等教育,應該知道這些言論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用語,已足以傳達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蔣為文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因此所辯之詞並非有理。」來討論:
我在約兩年前曾提過黃春明到司法院演講的事(電視與課本不教的台語:黃春明如是說),有圖為證,現在也還下載得到: 方言中罵話的語言分析-黃春明教授1小時20分 (144MB,無字幕):http://www.judicial.gov.tw/lecture/art_course9701.wmv
事實上,以該演講論,而且就在司法院前院長暨大法官賴英照面前罵三字經喔,黃春明根本就認為這些言論是一般日常生活用語!黃春明根本欠缺故意!依法官錢建榮的論理:「依其智識、教育程度、社會經驗、身分地位等情狀,渠慣以「操他媽的B」為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非無可能。」
我認為,台灣人要舔或挺蔣為文或黃春明都可以,但不應該有「雙重標準」,曾挺吳念真罵幹與鄭弘儀「幹你娘」的人沒有資格譴責黃春明!台灣民主就是被這些「雙重標準」之人敗壞的!
若真要論罪,「侮辱」言論罪質還不如等chinghunglin(AKA羅伯特亞當斯、AKA掉了牙的獅子)、amisgin說這些講「外省人」的是:為中國打殺台灣、只認中國不認台灣…族群仇恨性言論嚴重呢,郭冠英必須被處罰,他們亦有罪!(吳念真鄭弘儀可以罵幹,黃春明不能?兼台語文與外省人爭議平議、論民進黨將對否認二二八與仇恨言論入罪)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2/4/5
北社挺扁大會 三字經成為問候語2010-11-10中國時報朱真楷/綜合報導
註:感謝四十多萬網友對蔣總統集解讀1:國民黨軍隊為何打不過共產黨的閱讀,日後再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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