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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為文與台南法官鄭銘仁侵害黃春明言論自由,噁心!
2012/04/05 07:55:37瀏覽2841|回應14|推薦11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做了一個亂七八糟的判決,竟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他判決錯了後希望檢方基於公益上訴,又要讓黃再跑一趟台南,從宜蘭到台南不要錢不要時間是不是?整七十多歲老人也不是這樣整的!

 

當年我曾寫過一篇吳念真鄭弘儀可以罵幹,黃春明不能?兼台語文與外省人爭議平議,其實鄭弘儀罵「幹你娘」之時,很多網友可是大聲叫好(EXamisginCJS11082010 udn 唯有忍無可忍,方敢冒大不韙--鄭弘儀),現在黃春明罵類似言論就該死,吳念真鄭弘儀竟有罵幹豁免權?

 

蔣為文批挺黃作家「兩套標準」、蔣為文表示「如果黃春明每一場演講都用五字經先『問候』大家,我就承認那是口頭禪。」,我家是沒有裝有線電視看「大話新聞」啦,當時也很多舔鄭弘儀的網友說「幹你娘」是台灣人的「口頭禪」,例如:

矯情與偽善的串謀談鄭弘儀為粗話道歉/南方快報《政治修理站》

www.southnews.com.tw/polit/polit_00/14/02563.htm - 頁庫存檔

20101110台灣人「受虐性格」的心理分析 ... 像在他們中國從他媽的、混蛋、王八蛋到老蔣出名的你娘希匹,以及我們台灣的幹你娘,大家都能朗朗上口。 有些人甚至已成為口頭禪,成為個人說話的識別,自己已無自覺的壞習慣。但像「他馬的就是 ...

 

奇怪了,依「蔣為文標準」,吳念真(高級本省人的歧視5>打破吳念真的「神話」)在他每一個爛的要死的戲劇與廣告中都有罵幹嗎?鄭弘儀在每一集「大話新聞」「新聞挖挖哇」中都有用「幹你娘」問候于美人與觀眾嗎?

 

講司法,我們就來談一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3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事實:

蕭慶暄於民國9811240 30分許,與其妻賴莉婷於桃園縣龜山鄉○○430 號「小鳳檳榔攤」飲用酒類後,搭乘賴莉婷所駕駛、車牌號碼0471─VR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 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與水汴二路口為警取締酒後駕車時,蕭慶暄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陳志潔、顏志成等人,當場辱罵「他媽的」等語...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法官吳元曜、法官游智棋判無罪的理由:

七、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時、地口出「他媽的」等語,其對象究竟為在場之警察、被告配偶賴莉婷,抑或被告自言自語?亦即被告是否有侮辱公務員之真實惡意?抑或僅為單純宣洩情緒之口頭禪?

  ()按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尚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即便非真實,惟仍非真正惡意之陳述,或對於具體事實或無具體事實之抽象的合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且言論是否粗俗,端賴個人之品味而定,又即使是說出如「幹你娘」此等所謂「三字經」言論者,國家是否就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更遑論所謂「侮辱性言詞」或「名譽受損」,就公然侮辱罪而言,顯有不確定概念之嫌,實務操作上,恐極易流於法官的主觀價值判斷,祇要法官認為不中聽的話(或以法官個人價值嫌棄的言詞、文字),就會構成侮辱罪?實則被告所言「他媽的」語言,正係中國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台灣之所謂「外省人」習用之言詞,與台語發音之「幹你娘」語言,均係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更係傳統父權、農業社會,倚重勞力,因而以男性為主,將女性視為男性附庸、屬於男性財產的輕蔑表現,當對他人不滿時,潛意識以侵害他人財產的意志,以表彰自己的支配權力,任何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均聽聞過類似言詞,其代表台灣社會的另種深層文化,不論吾人是否認同,是否感覺粗俗,當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性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地使用此等言詞,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性(甚至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或「幹你娘」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必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甚且,北京話發音的「他媽的」三字,並無任一字詞有骯髒、不雅或隱含性暗示等所謂穢語之含意,毋寧僅係說話者習用發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查本件被告為72年次,高職畢業,從事運輸業,家境勉持,平日慣用語言為國語及客家話,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依其智識、教育程度、社會經驗、身分地位等情狀,渠慣以「他媽的」為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非無可能。

九、末須強調者,所謂侮辱性言論,均係涉及行為人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侮辱言論反而更應受到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我司法實務上,檢察官祇要提出證據,說明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或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曾經使用粗俗、不堪入耳之言論,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或侮辱公務員罪。而此處究竟被害人、被害公務員的「名譽」如何受到減損,檢察官都是以「因而侮辱」被害人此種循環論證的說法表示,或者僅以因被告使用之言詞粗俗不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等以結論回答結論的用詞,即認已盡舉證責任。惟言詞是否粗俗,端賴個人之品味而定,且實情往往是,被指摘者不會因為幾句粗俗言詞就受到社會上負面評價,毋寧反是說出此類粗俗言詞的被告,會被社會評價為品位不佳、人品不良者,而遭致人格貶低的社會評價,如此所謂「名譽」受損者,豈非提起告訴者,反係被告?!更遑論公務員執行職務,當無不許被執行人民質疑其合法性之理。最後,保障言論者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特別是「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簡單的說,在公然侮辱罪,被害人被侵害的究竟是否「名譽法益」,因為在欠缺事實基礎下,檢察官如何證明被害人名譽受損?至於對公務員侮辱也是同樣道理。當行為人就是認為被害人或公務員的言行舉止及人格,應該受到這樣的負面文字、言語評價,國家憑甚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國家(檢察官)又要如何始得證明所謂被害人並不具有被告所「形容」的品行或執行職務的外觀。換言之,一個涉及個人主觀判斷的評價,如何以他人(檢察官?法官?被害人自己?)的評價來代替,就客觀的角度而言,檢察官要舉證「名譽受損」,無寧是「不可能的任務」,因而幾乎所有不具事實基礎的公然侮辱案例,是否應該以檢察官未盡到說服責任,法院也無法消弭合理懷疑,而判處被告無罪。但是要檢察官(或告訴人)去證明一件「無從證明之事」,又係強人所難,所以司法實務的發展反而成為,祇要證明「有此言論」即成罪。本院因而感慨:我國實務認定公然侮辱「極易也極難」成罪。總之,從結果來看,本來是檢察官「不可能(有罪)的任務」,竟變成被告「不可能(無罪)的任務」,甚值司法實務深思。

 

可能黃春明沒找訴訟代理人,否則就可以拿吳念真罵幹與鄭弘儀「幹你娘」來辯護,還有法官錢建榮「言論自由說」來說明。

 

最後針對鄭銘仁判決理由說「黃春明是屏東師範學院畢業,身受高等教育,應該知道這些言論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用語,已足以傳達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蔣為文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因此所辯之詞並非有理。」來討論:

 

我在約兩年前曾提過黃春明到司法院演講的事(電視與課本不教的台語:黃春明如是說),有圖為證,現在也還下載得到:

方言中罵話的語言分析-黃春明教授1小時20 (144MB,無字幕)http://www.judicial.gov.tw/lecture/art_course9701.wmv



事實上,以該演講論,而且就在司法院前院長暨大法官賴英照面前罵三字經喔,黃春明根本就認為這些言論是一般日常生活用語!黃春明根本欠缺故意!依法官錢建榮的論理:「依其智識、教育程度、社會經驗、身分地位等情狀,渠慣以「操他媽的B」為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非無可能。

 

我認為,台灣人要舔或挺蔣為文或黃春明都可以,但不應該有「雙重標準」,曾挺吳念真罵幹與鄭弘儀「幹你娘」的人沒有資格譴責黃春明!台灣民主就是被這些「雙重標準」之人敗壞的!

 

若真要論罪,「侮辱」言論罪質還不如等chinghunglinAKA羅伯特亞當斯、AKA掉了牙的獅子)、amisgin說這些講「外省人」的是:為中國打殺台灣、只認中國不認台灣族群仇恨性言論嚴重呢,郭冠英必須被處罰,他們亦有罪!(吳念真鄭弘儀可以罵幹,黃春明不能?兼台語文與外省人爭議平議論民進黨將對否認二二八與仇恨言論入罪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2/4/5

 

北社挺扁大會 三字經成為問候語2010-11-10中國時報朱真楷/綜合報導
 儘管民進黨北二都候選人蘇貞昌與蔡英文都直斥三字經不足取,不過昨日一場由台灣北社為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舉辦的「一邊一國挺扁大會」卻大力聲援鄭弘儀,「幹XX」更成為現場群眾的問候語。
 台灣北社為民進黨北市議員舉辦的「一邊一國挺扁大會」,幾乎變成鄭弘儀的「聲援大會」,現場主持人只要喊出「馬英九」,群眾就跟著大罵「龜兒子」。
 到場聲援的前華視總經理江霞強調,鄭弘儀說出台灣人的心聲,事後掉下的眼淚則是為了台灣未來而流。因此,無論如何,民進黨一定要力挺鄭弘儀。
 不僅如此,民進黨北市議員候選人童仲彥更說,近來不斷有媒體在操弄他的緋聞事件,刻意栽贓,「哇咧幹XX」;一聽到這句話,再度激起現場所有人情緒,一起跟著咒罵這句話。
 名嘴黃越綏上台後更嗆說,「鄭弘儀只是罵得剛剛好而已,如果讓你祖母我來罵,一定會罵到『牽絲』,幹XX算什麼!」
 另外,受鄭弘儀粗口影響,昨有一名男子駕駛「台灣國」宣傳車到台中市府前,一陣狂飆「八字經」之後離去。台中市長胡志強無奈地說,希望大家快樂參選,但如果妨礙洽公環境,就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註:感謝四十多萬網友對蔣總統集解讀1:國民黨軍隊為何打不過共產黨的閱讀,日後再續。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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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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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拿有爭議的判例來認定其他審判也會得到類似的結果
2012/04/06 15:23

版主:

黃春明確實沒興趣,不過,就法論法,我舉的判決也未必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我不會把我的錢賭在那上面。 你舉的例子十有八九會停在那裏,但要上訴的話,我想翻案的機會有七八成。

至於該判決我不認為與"亂摸女性胸部三秒鐘不構成猥褻"的判決"可以相提並論。

抱歉這是我馬上想的到的一個有爭議的判例,而我們不能拿有爭議的判例來認定其他審判也會得到類似的結果。


筆記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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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幹轉生氣
2012/04/05 20:52

黃春明在小說與現實世界都同樣表現他的真性情

隨口幾句幹口禪  剛剛好而已

蔣為文事先準備好大字報挑釁 

黃春明隨口兩句幹經  蔣乃見笑轉生氣罷了

黃這等火候  蔣這輩子大約是趕不上了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4-05 23:09 回覆:
有次看過他的傳記,好像是一個記者劉春城寫的《 愛土地的人 》黃春明前傳,那才精彩,其中好像談到七等生幾個作家怎麼樣發現他的,後來他們一起慶祝一個作家的「誕生」,有趣極了。

還有他怎麼樣被退學,跟人打架,唸了幾個師範大學,還爬進校長室呢。

他會這樣罵人,我根本不意外,我只認為若大家認為吳念真罵幹合理,黃春明為什麼不能罵呢?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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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試試看無妨,黃春明可沒興趣
2012/04/05 17:00

版主: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法官吳元曜、法官游智棋判在判蕭慶暄妨礙公務無罪的理由是被告所言「他媽的」語言為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

就算有人告黃春明,若我是他的辯稱人,我就會引用此邏輯替他辯,也因此該錄影可以佐證,因為那就是他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

======

你舉的判決已經引起爭議。 你要用那個判決來證明黃春明應該無罪,就好像你拿著"亂摸女性胸部三秒鐘不構成猥褻"的判決去堅持你可以去街上摸別人二點五秒鐘一樣。 你試試看無妨,黃春明可沒興趣。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4-05 18:10 回覆:

黃春明確實沒興趣,不過,就法論法,我舉的判決也未必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至於該判決我不認為與"亂摸女性胸部三秒鐘不構成猥褻"的判決"可以相提並論。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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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告鄭弘儀,但有人告黃春明
2012/04/05 15:38

版主:

在法院內演講分析罵人的話和在外面罵人是兩回事,但他不但是分析,也說明了許多台灣人生活的方式。

所謂口頭禪就是這麼回事,黃春明也在說他自己。

=======

重點是沒人為了他在法院內的演講內容告他,也沒人告鄭弘儀,但有人告黃春明。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4-05 15:50 回覆: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法官吳元曜、法官游智棋判在判蕭慶暄妨礙公務無罪的理由是被告所言「他媽的」語言為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

 

就算有人告黃春明,若我是他的辯稱人,我就會引用此邏輯替他辯,也因此該錄影可以佐證,因為那就是他宣洩情緒之口頭禪或發語詞。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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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內演講分析罵人的話和在外面罵人是兩回事
2012/04/05 15:10

版主:

我主文早就已經給連結囉,仔細看一下。

=======

在法院內演講分析罵人的話和在外面罵人是兩回事,版主不會認為在法院裏為性侵嫌犯辯護的律師和真正的性侵行為一樣吧?

黃春明在法院內演講時,誰去按鈴告他?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4-05 15:25 回覆:

在法院內演講分析罵人的話和在外面罵人是兩回事,但他不但是分析,也說明了許多台灣人生活的方式。

 

所謂口頭禪就是這麼回事,黃春明也在說他自己。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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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鄭弘儀想在法院傳他父母妻子兒女作證他在家裡真的天天用這種言語問候自己親人,我舉雙手支持他無罪
2012/04/05 14:05

版主:

1.黃春明做的是他平常可能會做的事,請看他在司法院的演講。

版主大概以為我能從一張照片裡聽到他說甚麼。

2.基本上罵了髒話被告然後被判有罪未必是天經地義的事,這可能牽涉到言論自由,我提鄭弘儀罵馬總統髒話的例子在於說明一個概念:若三字經是鄭弘儀整天問候其父母妻小的用語,他無論罵誰都可能欠缺犯罪故意。

如果鄭弘儀想在法院傳他父母妻子兒女作證他在家裡真的天天用這種言語問候自己親人,我舉雙手支持他無罪。 至於他父母妻小從此之後在其他人面前抬不起頭,那是鄭弘儀自己種下的因。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4-05 14:48 回覆:

>>>版主大概以為我能從一張照片裡聽到他說甚麼。

 

我主文早就已經給連結囉,仔細看一下。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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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叫獸的台蚊 是什麽鬼東西?是日裔的鬼祖先托夢嗎?
2012/04/05 13:47
66 樓 rukwei 發言於2012-04-03 15:44:38 1 0

2012/03/27聯合報報導了一份高院判決:某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結果判決無罪定讞,且判決書中指出:『……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所以鬧場討罵的是蔣為文,其行為才是「可恥」,台南地院的判決也是「可恥」。
--------
說的都是事實!讃!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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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明不必在法律上和蔣為文決勝負
2012/04/05 12:06

罵了就罵了  針對判決結果黃春明表示吃點虧就算了,只是很討厭蔣為文這個人

用這種方式畫下這個句點是磊落的好漢作風

這樣就夠了

這飆髒話事件實在沒甚麼,雨果還差點拿劍和人決鬥呢。晚明大詩人陳子龍與人一言不合,直接報以老拳,這些人都是有真性情的血性漢子。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4-05 13:12 回覆:

黃春明年青時常與人打架,被好幾個學校退過學,某種程度的浪子與性情中人,依照舔鄭弘儀吳念真之人的邏輯,講這些話無傷大雅。

 

舔鄭弘儀吳念真之人可能不知道的是,鄭弘儀還是政治大學科技管理所碩士呢,吳念真也是輔仁大學會計系畢業,還當過老師呢。台南法官鄭銘仁舔不舔鄭弘儀吳念真我不清楚,但其他人討論過鄭弘儀吳念真後再談此事時必須公正。

 

說這些話與學歷無關,我討論此事只有一個最重要的焦點:「平等」。罵黃春明之人又舔鄭弘儀吳念真,最噁心!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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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黃春明是正當防衛不該有罪法官也不該判有罪的人就像是那些主張林正杰揍金恆煒應該無罪的人一樣
2012/04/05 10:53

hwangc99:

本案真相明顯: 衙門八字開, 有理沒錢別進來!
黃春明身為文學教授,
 為何不記取儒林外史, 官場現形記... 百年經驗?
至少也要讀格主此文!

======

黃春明的錯誤是他太容易被人激怒,然後做出一些他平常不會做的事,基本上罵了髒話被告然後被判有罪是天經地義的事。

版主不用提鄭弘儀罵馬總統髒話的例子,這兩件事的差別是蔣為文提告,馬總統決定不告。

說黃春明是正當防衛不該有罪法官也不該判有罪的人就像是那些主張林正杰揍金恆煒應該無罪的人一樣,受不了別人激怒的就少和這些人在一起。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4-05 11:26 回覆:

你的說法與事實不太相合:

 

1.黃春明做的是他平常可能會做的事,請看他在司法院的演講。

2.基本上罵了髒話被告然後被判有罪未必是天經地義的事,這可能牽涉到言論自由,我提鄭弘儀罵馬總統髒話的例子在於說明一個概念:若三字經是鄭弘儀整天問候其父母妻小的用語,他無論罵誰都可能欠缺犯罪故意

 

我沒說黃春明是正當防衛,但也無意評論。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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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上帝
2012/04/05 10:15

jun5238:

樓下那篇我看了,建議版主別看,層次..嗯,沒那麼高,簡單的說,她的觀點像法匠,或是醫匠,有個手術結束,病人家屬在旁焦急等候,「醫生,行嗎?」

沒問題,手術非常成功。

病患家屬懸著心都放了下來,呼,老天保佑..

可惜,病患死了。

=======

如果你送進醫院的病人已經死了,你需要的不是法匠也不是醫匠,你需要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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