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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11:18:54瀏覽6270|回應9|推薦13 | |
聯合報報導「美國政府十四日分別在紐約及維吉尼亞州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沒收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家族在當地購置的兩棟房產,訴狀明確指出,扁家購屋資金是貪汙所得的一部分。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史威妮表示,如果美國政府勝訴,會把沒收的兩棟扁家房產出售,所得存入聯邦沒收基金,「部分」歸還台灣。但她並未說明台灣能拿回幾成售屋款。」(警告貪官 美國要沒收扁家2宅 聯合報╱華盛頓特派員劉永祥 ╱十五日電) 自由時報不平則鳴,社論說這是「選擇性正義」,又懷疑這是為了五都政治操作,五都也關美國屁事?自由時報很會掰。 不過,不以人廢言,裡面提到: 「過去兩蔣在台灣實施獨裁統治,國民黨逃到台灣時,可說身無一物,為何統治半世紀,就擁有天文數字般的黨產,這些財物從何而來? 若是國民黨在美國有黨產,或者追溯遠一點,在中國紅極一時、富可敵國的孔宋家族在美國的財產,美國政府都該一視同仁,好好的查一查,看看那些是貪污所得,那些才是正當收入?如果只是針對被關在牢裡的陳水扁,那只是選擇性正義吧!」 要更正的是,國民黨身無一物,但蔣家弄來了很多故宮文化遺產與大筆黃金。 前陣子,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因黃豆案入獄的前糧食局官員女兒要求賠償台灣省糧食局一千多萬元,主要是因為當時該官員貪污被判要賠償,其死亡後,該女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應代付賠償給國家。 無獨有偶,我曾與張爺兄討論過蔣方智怡、蔣友柏等一干人究竟該負起什麼責任(see 二二八黨產來台黃金對蔣介石家族追究的理論基礎:分析jun5238有得),我說: 我與jun5238都同意蔣介石是二二八元兇,但我個人認為刑罰止於一身,怎麼能找蔣氏後人算帳?我雖主張國家該負責任,但以jun5238「要賠,去找老蔣去!」的想法也不是不能討論。…既然黨產是「劫收」人民財產來的,理當還給人民,要求國民黨還黨產於民是一定要做的,但放過受領極多黨產的蔣方智怡、蔣友柏不對,蔣氏一族則毫無道理繼續享用那些黨產。 我那篇是5月中寫的,自由時報2個月後因為他們心愛的陳水扁爆了才提這種概念,他們就是這樣「選擇性正義」,總等到「自己人出事」後才在乎,可悲! 張爺兄回應提到: 至於蔣介石犯的錯,應不應該向他子孫求償?我想這部分是民事,蔣家後代並沒有拋棄繼承,二二八家屬是可以去告,但問題是蔣介石對於個別案件下達的指令不易舉證,事實上除了陳儀、李友邦之類將級人物,蔣介石雖殺人無算,以他的層級根本不可能針對個案逐一關懷。…. 在中國的宋氏王朝,宋家從中國運送非常多錢到美國,孔二小姐經營圓山飯店期間的問題也被討論,在陳水扁到美國買的兩棟房子被美國打官司要沒收,現在要談的就是蔣介石家族與宋氏王朝財產的問題。 貪污所得的財產是沒有資格繼承的,台灣與美國皆同,但扯到黨產與蔣宋財產,並沒有這麼簡單。 我「在蔣友柏與蔣方智怡的榮華-國民黨究竟為什麼要「幫助蔣家」?」提過: 蔣友柏1976年生,19歲炒房地產賺進了160萬美元,當年台幣與美金匯率在28-29比1之間,換言之,他於1995年賺進了4500萬台幣左右。 風從哪裡來?錢從哪裡來? 台灣媒體都說蔣家清廉,蔣友柏之父蔣孝勇當年任中興電工董事長,宋楚瑜在法院又說他照顧蔣家顧很大,錢花到透支。可見,蔣家財富從黨產來。 問題來了,要沒收蔣介石家族財產容易嗎? 若依照黃豆案與陳水扁的例子,至少要被起訴,黨產不正義固然是許多台灣人的「常識」,但始終沒有進入法律程序,陳水扁在還是總統時說追討黨產始終喊爽而已,現在自由時報想要「圍魏救趙」,怎麼可能? 固然蔣家還有許多支持者,或很多人熱愛蔣家新生代,我也不認為應該對他們作什麼「二二八」的追究。但是,錢是台灣人民的,黨產既然不義,拿那些錢怎麼會是「白手起家」,又有何顏面說自己是「貴族」? 當然,問題是宋美齡蔣介石的財產與黨產問題到現在還沒有被法律審查,自由時報想要救陳水扁,其情可憫,但要把蔣介石拖下水,還需要加把勁! 最後要補充的是,紐約時報在宋美齡死後引述1948年杜魯門總統的話: 「他們是賊,該死的每一個人都是,美國給蔣介石的數十億美元,他們就偷了七億五千萬,他們偷了這筆錢投資在巴西的聖保羅,有一些也在紐約」("They're thieves, every damn one of them," Truman said later, referring to Nationalist leaders. "They stole $750 million out of the billions that we sent to Chiang. They stole it, and it's invested in real estate down in São Paolo and some right here in New York.") 中華民國的兩位總統都被當成賊,難道不是一種悲哀嗎?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7/16 Madame Chiang Kai-shek, a Power in Husband’s China and Abroad, Dies at 105 By SETH FAISON Published: October 25, 2003 P4 The governing Nationalists received considerable American aid, but American officials in China warned of vast amounts of graft among Nationalists. More than $3 billion was appropriated to China during the war, and most of it was transmitted through T. V. Soong, who as China's foreign minister was based in Washington. It later became apparent that the Soong family suffered vicious infighting over the purloined funds. Madame Chiang traveled to Washington again in November 1948 to plead for emergency aid for the war against the Communists. Yet Congress had recently assigned $1 billion more to China, and President Truman was impatient with the Chiangs and what had become an apparently hopeless effort to shore up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Madame Chiang never returned to China. "I can ask the American people for nothing more," she said. "It is either in your hearts to love us, or your hearts have been turned from us." In her frustration, she publicly likened American politics to "clodhopping boorishness." Coming after years of generous American support, that irritated Truman. "They're thieves, every damn one of them," Truman said later, referring to Nationalist leaders. "They stole $750 million out of the billions that we sent to Chiang. They stole it, and it's invested in real estate down in São Paolo and some right here in New York." 父貪汙判賠 40年後…封她房子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6.30 04:22 am 胡姓婦人的父親四十多年前擔任糧食局官員,因盜賣黃豆案入獄服刑,導致她的房子去年被法院查封,還要繼承父親當年貪汙的上千萬元,她因而向法院提出異議;台北地方法院以胡父是因刑案有罪附帶的民事賠償,並非借款或保證債務,她無法免除責任,駁回請求。 胡姓婦人指出,父親在她十一歲時便因黃豆案入獄,她與父親情感疏離,且她在七十一年間結婚,跟著丈夫到大陸工作、又陪孩子赴美就學,在台時間不多,未曾與父親同住,不知道父親生前被法院判決要給付台灣省糧食局一千多萬元。 她說,九十五年五月父親過世,她不知道父親留下上千萬元債務而未辦理拋棄繼承,直到去年八月,收到台北地院查封她台北市信義區房屋的通知,才知道父親生前 留下上千萬元債務。查封的房子是她用積蓄購買,她未繼承父親遺產,依據去年新修正的民法繼承規定,由她繼承債務明顯不公平、且已超過五年執行債權時效。 不過,接手糧食局業務的農委會農糧署認為,糧食局當初對胡父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六十二年間就已勝訴並取得債權憑證,胡父要負連帶責任賠償一千多萬元, 農糧署認為,胡婦受過大學教育,知道父親被法院判刑及在監服刑,「父債子還」是中國人傳統觀念,胡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應代付賠償給國家。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胡婦十一歲就知道父親因案入獄,且法院六十二年間就發出債權憑證,當時她已滿十八歲,胡父死亡時她已五十一歲,即使胡父出獄後未與她同住,胡婦仍不能辯稱不知父親生前因黃豆案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並指出,本案債務並非一般私人間的借款或保證債務,是胡父因刑事判決有罪衍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符合民法繼承的新規定要件。全案仍可上訴。 【2010/06/30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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