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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23:49:46瀏覽522|回應3|推薦10 | |
法律白話文營運長徐書磊之父的比特犬,3月6日及17日於駕車途中跳出窗外咬人,第一名受害者至今住院已併發蜂窩性組織炎,徐書磊於17日當晚聲明表示他是車主,而照片上有和運租車四字,報導說飼主夫妻鬧分居及鄰居被咬,我認為疑點太多,分析如下: 1. 徐書磊你到底什麼時候知道此事? 根據徐書磊聲明第四點「 由於已多年未與父親同住,本人亦是透過新聞才得知 Lucky 傷人事件。」,這隻狗咬人兩次,你是知道3月6日或17日哪一次咬人呢? 2. 根據徐書磊聲明第三點「 事發當時本人不在車上,由家父單獨駕駛。但作為車主,本人也深自檢討未能即時要求家父,於車輛內妥善管理比特犬,才造成憾事發生。」,我看到中國時報翻攝狗咬人的照片,車子後面有「和運租車」四字。 奇怪了,徐書磊自稱是車主,我相信你總不會是「和運租車」老董而是這輛車的租車人吧?你徐書磊去租一台車然後給別人開,這樣對嗎? 我看了幾個租車業的契約,都要求承租人必須是駕駛人,或者必須於取車時與承租人一同至預約站點辦理「共同承租人」手續。 既然徐書磊自稱是車主,顯然徐書磊的父親並不在「共同承租人」之上,這樣對嗎? 3. 「和運租車」租金誰付?相關保險責任呢? 徐書磊自稱是車主,「和運租車」租金當然是他付,但我看到徐書磊又身兼法律白話文營運長及市民書店總經理,如果「和運租車」租金由這些機構支出,那公司經理人把公用車輛給家人使用,法律白話文出來解釋一下,這有沒有問題? 我為何會這樣懷疑「和運租車」租金誰付,理由很簡單,因為徐書磊與其父的親子關係從聲明中看來極度疏離,在聲明第四點徐書磊說「由於已多年未與父親同住,本人亦是透過新聞才得知 Lucky 傷人事件。」。奇怪了,任何人發生與法律有關事故,常情都會找與法律相關專業人士諮詢,徐書磊還要透過報導才知道父親發生大事,關係顯然很疏離。 但是,這麼疏離還會把車給疏離的老爸開,錢很多是嗎?除非不是花自己的錢才不會心疼。 反過來說,如果徐書磊花的是自己的錢租車給老爸開,我看了一下「和運租車」的介紹,如果是排氣量 2755cc的8人座那台,短期租賃每天租金就要4900元,徐書磊每兩天就要花差不多一萬元新台幣給老爸開車,現代台灣人有這麼孝的我看不多! 如果徐書磊個人長期租車給老爸開,我看了一下「和運租車」的介紹,豪華休旅租賃專案租期起跳就是3年,租金隨便上百萬到三百萬,願意這樣租車給老爸的台灣人應該很少吧! 徐書磊你出來解釋一下,你租這樣的豪車給老爸開,都不聞不問一下?還要看新聞才知道?這合於常理? 「和運租車」租車業相信你徐書磊的駕照與素來行車紀錄而把車租給你,結果這輛車跟一些事故有關,而駕駛人不是承租人,法律白話文出來解釋一下,這有沒有問題? 更進一步來討論,如果這台車的租金其實是由徐書磊父親支付,會有什麼問題。 4.為何徐書磊是租車車主,卻把車給父親開? 根據台視「起底!比特犬飼主曾是上市公司董座 現退休在家養老」報導,網友爆料他曾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但因為上億元債務宣告破產,養比特犬是為了「防身」。但飼主否認負債跟刑事前科,只說自己過去確實是董座,目前已退休在家養老。 假設已經破產,根據「債務清理法」也就是以前的「破產法」,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所謂「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根據行政執行法「禁奢條款」所謂的孫道存條款」。未來欠稅大戶不能享受高消費生活,生活費、購物、投資、搭車等也都有一定金額的限制,未來破產人每月生活費最多兩萬四千元。 一台豪車每月租金就要十幾萬,假設台視報導為真,已經破產的人,可以這樣過奢華日子嗎? 為了規避「禁奢條款」,假設這台車的租金是由徐書磊父親支付而且他破產,請法律白話文出來解釋,這算「脫法行為」還是違法? 又如果這台車的租金是由徐書磊本人支付而且徐書磊之父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9 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這也就是說,破產的人就算別人花錢給你享受,「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也不因為錢從哪裡來而有區別! 除非,徐書磊父親沒有破產! 徐書磊你要不要出來用法律白話文解釋一下!徐書磊你應該告台視假新聞啊! 5. 徐書磊你的母親若因為父親養比特犬鬧分居,算不算家暴? 根據鏡周刊「比特犬Lucky連飼主妻都咬!夫妻鬧分居 動保處:恐面臨安樂死」報導「據了解,Lucky攻擊性極強,僅認徐男為主人,甚至連徐男的妻子都曾被攻擊,導致夫妻分居。」 請問徐書磊,這算不算家暴? 根據中時「妻遭比特犬咬傷離家!惡犬遭沒入 飼主喊不想活:牠像我兒子」報導「據傳為北市某警友會成員,Lucky個性兇悍,僅親近徐男本人,其他家人也難以親近,妻子還因此搬離家中。」 請問徐書磊,這算不算家暴?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如果家人養了一隻會咬人而且咬過家人的狗,又堅持養在家裡也沒有做出確實足以防止這隻狗再次咬人的行為,這樣的家人,是不是家暴? 刑法上的故意有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間接故意又稱為「未必故意」,刑法第13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我相信,徐書磊父親絕對不會對自己的狗咬妻子或路人「並不違背其本意」,但有採取確實足以防範狗再次咬的措施嗎? 6.徐書磊父親的比特犬咬過鄰居與家人,還咬傷妻子,這還不算「不堪同居之虐待」? 根據中時「逞凶比特犬早有前科 同社區2人被咬 住戶不敢讓孩子出門玩」報導,「其實該隻比特犬攻擊人並非首次,過去至少發生4起攻擊案件,且還有2起是同社區鄰居,讓住戶們不敢讓孩子出門玩耍」 這代表這隻狗也算惡名昭彰,據《三立新聞網》報導,該隻比特犬其實早有攻擊人的前科,飼主居住社區的管委會透露,飼主就住在1樓,過去犬隻曾2度衝出門咬傷不同鄰居,其中一名女性住戶被攻擊時的尖叫聲讓全社區膽寒,現在鄰居都不敢讓孩子到中庭玩耍。徐姓飼主則坦承,除了2度咬傷鄰居外,過去菲傭帶狗出門時發生過1起攻擊事件,送到寵物學校學習與人相處的方式時,也在與狗同學發生爭執的過程中不慎咬傷老師… 這至少表示,這隻狗咬過兩個鄰居、咬過寵物學校老師、咬過飼主妻子、咬過兩個路人…,這樣至少咬過六個人的狗你不給足以防範任意咬人的設備,算不算「未必故意」? 如果開了一台沒煞車的車去路上,雖然不想撞人但還是撞到了,這其實不能算故意,但絕對有民法上欠缺注意的責任,而徐書磊的母親若因為父親養比特犬鬧分居,可能不算家暴,但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畢竟都因此分居了呢! 法律白話文出來解釋一下,何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在本案中是否適用? 7.徐書磊的父親為何沒被白話文說服? 根據法律白話文運動簡介「由專業視角切入,解析一般人看新聞時搞不清楚、想都沒想過,甚至滿頭問號的法理爭議,將拗口的法條轉譯成淺顯易懂的白話文,讓人人都能得到一把識讀媒體與法律邏輯的鑰匙。」 在徐書磊的父親的寶貝比特犬第一次咬鄰居或第一次咬母親時,我不相信徐書磊會不知道,如果徐書磊知道自己父親養的狗必然會造成許多法律爭議時,還會殃及無辜乃至自己的母親,就算不「曉以大義」好了,難道不該用法律白話文向老爸解說一下? 難道法律白話文運動失敗,連機構成員都說服不了親人? 8.徐書磊為何繼續把車給父親使用? 回到第一個疑問,假設徐書磊3月6日就知道其父親駕車途中,狗跳出咬人的意外,第一件事難道不是收回車輛,不給這隻狗有機會再度跳出車窗咬路人的機會嗎? 就像有些人養了會咬人的狗會「好心」在建築周圍註明「內有惡犬」,但那也是無故闖入後會被狗咬,這台和運租車車輛我並沒有看到危險標誌或「內有惡犬」,去讓大家趨吉避凶啊! 徐書磊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父親載著危險會咬人的狗,又沒有足以防範的措施時,徐書磊又持續把自己租來的車給父親開,你徐書磊完全沒有任何責任嗎?法律白話文出來解釋一下吧! 網路獨立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製作的Podcast節目叫做【法客電台】,我相信被咬的人一定會很憤怒地喊:法客,給我解釋! 和運租車也一定會叫:法客,我的車為何被給非承租人駕駛啦! Blackjack 2025/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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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