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的「遺物」
我的同性戀密友和她交往四年的女友分手了,就在一起搬進裝潢和家具花了她一百多萬的房子的九個多月後的一天清晨,這間房子是她女友母親名下的房子。離開時,走得很匆忙,只帶走她幾件簡單的衣服、羽絨被和枕頭。她愛吃火鍋,順手打包了她的電磁爐和鴛鴦鍋的鍋子,放在玄關門邊,她想也許有一天回去拿,可是過了半年,她還是沒有回去。
有一天,她的同學要向她借鴛鴦鍋,她要她同學去找她的前女友拿,結果,她的前女友還替她用粉紅色的透明塑膠袋打包了她的所有「遺物」--一包還沒用完的衛生棉、 開封了的紅茶包、還沒用完的沐浴用品、喝剩的紅酒、游泳衣和CD片。
為此,當時參與她們戀情的同學們忿忿不平--
「奇怪了,她應該還的是妳買給她的筆記型和桌上型電腦啊!」
「是啊!虧妳還幫她付眼睛雷射的手術費,四萬多塊吧,她怎麼不退還這一筆錢,或者,讓近視恢復原來的九百度也好。」
「妳就是什麼都不計較,還好,妳離開之後,她要還妳四十萬的裝潢費,我堅持叫妳一定要收下,否則現在不是更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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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後,我的同性戀密友在電話中對我說:「我不是難過,只是生氣。妳知道嗎?我同學去拿鴛鴦鍋的時候,手裡還抱著小孩,她先生的車在樓下併排候著,她居然讓我同學把那些廢物一袋袋地提下樓,我寧願當時我同學就決定把它丟掉算了。」「畢竟在一起的四年還是有歡笑的。但突然覺得一切都過去了。當時,朋友警告我,她和別人搞曖昧,我提醒她,她否認,我偷偷檢查她的手機。決定分手,只是我不喜歡那樣的自己,我沒有辦法接受自己背著她,查詢著我買給她的手機的通話紀錄,那不是我,我不應該會做出那樣的事的。」
後來,有一天週末,她要去爬七星山,停好車後,想起後車廂的那一堆「垃圾」,她原封不動地把它們丟入停車場的垃圾筒裡,澈底結束這段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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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的狀況分為兩種:一種是志願性的,一種是強迫性的。前者較為單純,兩人發現感情走到了盡頭,心甘情願分開;而後者較為複雜,一個要走,一個不願意走。所以,不願意走的那一方往往會找藉口希望在保有尊嚴的狀況下,能夠再見上一面,看看有否挽回的機會。
我有一個近親和女友協議分手,分手後沒幾天,前女友在手機找不到他的情況下,在半夜打了他家裡的電話,接電話的是他的弟弟,她探問著他是否已有新戀情,並說要約他拿回她留在他家的東西。後來,他回電了,說是已請快遞把她要的東西歸還。
我的一個男性朋友曾經收到一個快遞,是他不甘心分手的前女友,在無法再見一面的情況下寄來的,包裹裡面是他留在她那裡的保險套和各國的色情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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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在當初熱戀時所送給彼此的東西,究竟該不該歸還?我覺得應該要視情況而定。
「慾望城市」裡的凱莉的公寓要變成合作式大廈了,她得被迫搬家,男友艾登決定賣掉他原來的房子,買下凱莉現居的公寓,還有隔壁那一間,把中間的牆打掉,就可以住在一起。雖然凱莉後來接受了艾登的婚戒,但她根本還沒有結婚的打算。就在艾登親自施工打牆期間,兩人婚戀觀的差異漸漸呈現。終於,艾登決定搬走,凱莉堅持要艾登把婚戒帶走,因為她看見它會心傷;艾登離開後,凱莉打開艾登留下的一個信封,她原以為是一封告別信--偉大的愛情故事都是以眼淚\做結尾,而不是律師事務所的信--艾登給她三十天的時間作決定:以原價買回她原來的公寓,不然就要搬走,好讓他賣掉。身為律師好友的米蘭達認為這很公平,而公關好友莎曼珊覺得艾登太沒風度。
我覺得這是合理的,因為婚戒和房子都是有價的「大」的物件,理應歸還。感情已經虧欠了,可以計算清楚的「物質」,就更不可以再對不起了。
我常常告誡我的學生,在談戀愛時,彼此金錢上的用度,不可不斟酌,特別是女生,绝對不要隨便就把自己「物化」了,因為,當妳貪圖別人什麼時,別人也認為妳有利可圖。
我們可以盡力在情感以外的物質上尋求互不虧欠,但其實不可能是互不虧欠的,因為曾經付出的感情,在當下的青春是無法計算或歸還的。
所以,當愛情走到盡頭時,沒有用的東西,為了保持風度,還是經過三思,妥善處理吧!如果覺得看了礙眼,就直接丟進垃圾筒或者資源回收,以免,太傷人也太「商」人了。
(陳碧月:〈分手的遺物〉,原載於《中國時報》,二○○五年三月七日,浮世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