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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度重訴字第721號(一)
2011/12/07 21:33:56瀏覽719|回應4|推薦2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1年度重訴字第721號(一)

                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京東路475巷◎◎號

法定代理人    李◎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銘  律師事務所

                    周◎彪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1473地號面積981平方公尺,同段1475地號面積622平方公尺,同段1499地號面積430平方公尺,同段14911地號面積412平方公尺,同段1501地號面積1834平方公尺,及同段1503地號面積582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如文所示。

貳、陳述:

被告於801022日與原告訂立契約,將其所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1473地號旱地面積981平方公尺,同段1475地號旱地面積622平方公尺,同段1499地號建地面積430平方公尺,同段14911地號建地面積412平方公尺,同段1501地號旱地面積1834平方公尺,及同段1503地號旱地面積582平方公尺(不對:該土地於62年都市計畫為住宅建地)出售與原告,約定簽約時原告給付被告價款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第二次價款於801115日前給付一千六百萬元,第三次價款約定簽約後三日內由原告簽發8161日金額五百萬元、8181日金額五百萬元、81101日金額四百萬元支票三張交付被告,餘款於原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時交付,並約定被告於受領原告交付之第二次價款同時交付原告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戶口抄本、委託書、申請書、公定契約書、現值申報書、完稅證明書(或稅單)等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供原告辦理過戶手續、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土地登記簿膳本可證。被告於簽約時已收受第一次價款一千萬元、801024日收受第三次價款支票三張,原告又於80117日以郵局第33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領取第二次價款,同時交付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文件,但被告竟委請解◎源律師來函,諉稱原契約協議有失公平,拒絕領款及交付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文件,原告不得已於801116日提存第二次款一千六百萬元,被告自應依約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

參、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一、原告前向被告起訴請求者為被告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本件訴訟標的與前訴不同,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被告與原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等均有被告所委任之律師林◎和在場見證、不可能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之情事。

肆、證據:

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土地登記簿膳本、支票、存證信函、解◎源律師函、提存書、本院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等為證。

    明:

原告之陳述,對其不法之情事,多有隱瞞不實,如:

一、系爭買賣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正。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不是想作無本生意,第二次受領壹仟陸百萬元之同時,交付原告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所有權狀等有關文件供原告辦理過戶手續?

二、又賴說依契約第四條約定,受領第二次付款之同時,交付原告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所有權狀等有關文件供原告辦理過戶手續?其斷章取義,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柒仟陸佰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價金之債權。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柒仟陸佰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

下續: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陳述:

一、(一)本案未依約移轉登記,原告早於811月已向  鈞院起訴,其訴之聲明:除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同時請求被告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經  鈞院於同年213日開庭偵審,在言詞辯論中,法官問原告:「你到底要求給付違約金或土地過戶」。原告答:「要求給付違約金,沒有要求土地過戶」。筆錄在先,故於同年同月18日判決,  鈞院以「原告執此違法無效契約,請求被告依法給付違約金自屬無據,原告之訴及其聲請假執行均駁回」。嗣原告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817日判決,其主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千六百萬元,,,,,等外,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土地移轉登記所需文件提供上訴人」。至同年910日,被告突接臺灣高等法院民庭通知,定于同年918日上午930分開庭,被告以案經判決在先,何故於判決後,重新開庭,實屬怪異,與法不合,未便出庭,乃於法定期間內,同年919日,以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狀,上訴最高法院,原告自知理虧,無由答辯,故亦上訴最高法院,「請求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今本案正審理中,不料又接  鈞院民庭通知,于同年1222日下午於28法庭開庭,始知原告更行起訴,被告已准時出庭,并說明前訴經過,同時將前訴狀與第一、二審判決書,暨兩造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狀上訴最高法院繕本,當庭呈請庭上法官審閱後,經遵囑被告另寫答辯狀呈庭,改定82112日下午350分續行審理。

(二)原告於81213日,前訴言詞辯論庭中,已向法官陳明「沒有要求土地過戶」,有筆錄可稽,足認原告早已放棄產權過戶,事證明確,今又更行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理不合,於法無據。

(三)811220日新訴庭中,法官說:「前訴原告請求違約金給付,新訴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兩回事」,查原告前訴聲明中「已同時請求被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在先,又經二審法院如其願判決在後,并在原訴一審言詞辯論中自動放棄」,誠然是事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被告絕不同意,而本案人、時、地、物、事,均無認何改變;足堪認定是同一事件,豈有更行起訴之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今原告於原訴訟已進入第三審正審理判決中,更行起訴,顯已違背同法第249條第7款:「法院應裁定駁回」。

二、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係通謀虛偽意思下所為,應屬無效,被告不必依上開契約書履行。

    明:<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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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1中廣新聞
台大教授告法官枉法裁判 籲設陪審團
2011/12/14 02:23
為了台大宿舍的管理問題,學校和教授鬧上法院,從原本的一審一直打到三審,官司纏訟三年之久。台灣大學教授陳永昌認為,法官問題層出不窮,這次他要告發十名法官涉嫌觸犯刑法的枉法裁判罪。陳永昌指控,因為自己和台大之間的關係不對等,結果法官都選邊站,導致雙方一直爭來爭去。

陳永昌強調,雖然台灣政治權利已經民主化,但社會並沒有真正民主化,因為處理社會事件還是獨裁的法院。所以,陳永昌今天是與民間團體一同前往台北地檢署,他除了要告發法官以外,更要呼籲政府機關,力促推動實施轉型正義、立特別法,溯及既往,建立民主「陪審團」。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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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說,總統馬英九的罩門就是「無能」
2011/12/12 00:45
【中央社╱台北11日電】
施明德說,總統馬英九的罩門就是「無能」,馬總統要在未來1個月展示智慧,做出讓台灣人民信任的抉擇與宣示,化解人民對他「無能」的固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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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shame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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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的司法改革不做個案糾正,只做通案改革!改革重點是『廢除死刑』?
2011/12/11 21:29
談司改 總統認為有向前進

【中央社╱台北11日電】
總統馬英九今天談到司法改革,舉「恐龍法官」與廢除死刑為例,說明政府改革司法是向前進的。

馬總統下午參加馬吳司法改革促進聯盟成立大會,回答現場人士提問時說,人民觀審制緊扣著人民對司法的參與,人民提出的意見,法官可以不接受,但必須在判決書中提到;人民不會干涉法官判決,但會讓法官了解人民想法。

總統認為,不然的話,「我覺得這中間(人民與法官)距離蠻大的」,現在哪一個判決不好,就說這是恐龍法官,這對法官不公平,法官依法審判,怎麼會說法官是恐龍呢?是法律的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這無法釐清。

總統表示,民眾對司法運作真的有蠻多不了解的,如果觀審制能實施一段時間,自然會出現大家對這個制度愈來愈了解,也比較知道從什麼地方切入比較好。

總統表示,社會上有這種聲音,覺得有的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做出一些違反人民合理期待的判決,「有這樣的聲音不意外」,世界各國都有,「我們有我們檢討」;他的態度是不做個案糾正,但是做通案改革。

總統舉廢除死刑為例,指1950年歐洲制訂人權公約,一直到1982年才開始部分廢死刑,以廢死刑為原則,但戰時例外,到2002年才完全廢除死刑;從這裡可以看到,這個過程一定先有一個倡議期,再來才會有醞釀期,最後才是落實期,這中間多的話可以拉到100年。

總統說,這並不是說台灣要花100年才能做到,但至少這個社會要有相當共識,這些問題也是司法改革。

總統表示,目前減少使用死刑已有相當效果,死刑量已大量減少;法務部最近也要求檢察官不要隨便就求處死刑;欲修正或新訂的法律,也儘量不列死刑。政府目前對死刑的所做所為,跟國際人權兩公約看法比較接近,死刑一定要適用於令人髮指的犯罪,並儘量減少使用。

總統說,推動司法改革比較不傾向又開一個大的改革會議,然後大家提出很多意見,結果民眾沒有真正感覺到;他沒有召開全國性的司改會議,但不代表沒有在其他方面推動司改,尤其是在風氣方面的改革,他是著力甚多,也許風格不一樣,但改革一定會推動。

【2011/12/11 中央社】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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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辯論會登場
2011/12/08 00:25
民主進步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今天質疑,總統馬英九任內推動的「司法改革」,只有「不干預個案」。

公共電視、中央通訊社、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共同主辦的「2012總統大選電視辯論」下午登場;親民黨總統參選人宋楚瑜在「交叉詰問」時指出,從江國慶案到白玫瑰運動,「恐龍判決」和「恐龍法官」讓民眾認為法院不公正的比率高達81%,「司法改革和教育改革一樣,讓人民一聽到就害怕。」

宋楚瑜說,12年來,國、民兩黨輪流執政,但人民對司法改革卻漸漸失去信心,馬英九強調不干涉個案,不是司法改革的全部,貪瀆和貪腐更讓社會失去公平正義;他提問2名對手,若當選要如何重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蔡英文說,過去幾年的司法改革用了很多「法律人」,幾乎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在主導,「這是司法改革不成功的最大所在」;司法改革牽扯到既有利益問題、利益的分配、思想差異,甚至是世代之間的司法人有不同的想法,都需要政治領導人帶領討論和協調,帶領走向改變的過程,最重要的就是政治領導人的決心,「我們的司法改革真的迫不及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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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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