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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十一)
2011/11/22 21:18:24瀏覽999|回應1|推薦7

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十一)

續上: 

三、核被告吳◎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又被告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係以同編文章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且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317所示犯行,係以發表各篇文章之行為造成自訴人魏◎明、李◎和受害,亦屬一行為觸犯數行為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起訴法條雖未論及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編號217所示部分起訴法條漏未論及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然核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多次加重誹謗罪,均係為達貶損告訴人名譽,以滿足破壞自訴人名譽之目的,該次行為即已完成,是各次為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均分別獨立構成一個誹謗罪責,附表所示各犯行,既係各自獨立之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吳◎玲出生於民國15420日出生,於行為時已逾82歲,有年藉資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吳◎玲明知其無相當證據資料足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仍執陳詞,空言否認犯罪,又未與自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利用部落格發布文章而散布侵害自訴人名譽情形較為嚴重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其已逾80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自訴人指訴李◎和指訴被告被告吳◎玲於95219日發表之部落格首頁內容,以「.......以設圈套讓先生簽下7,700萬假借據,,,,,『宏◎建設公司』的負責人李◎和,說他是基督教生命堂長老,,,,,因我夫妻都是基督徒,故對其深信不疑,誰知卻是引狼入室,,,,,」等語公然辱罵,毀損自訴人李善和部分,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核與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相隔逾已2年半以上,自無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自訴人李◎和於98318日始委請律師提出此部分自訴,有刑事自訴狀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其就上開犯刑,於提起告訴時、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限,依上開說明,本應就此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自訴人已於自訴狀載明就被告近半年所撰附表所示文章,以不實之事辱罵及指摘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就近半年者追訴而提起本件自訴,是上開犯行,自非本院所得審究,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說明:

原審預設立場、作一面倒判決、有辱台灣司法形象!其違背法令之處:

1、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此項反於事實所作成之文書,實際上有無生損害於公眾,或損害已否受彌補,或該公務員之長官,於核批該文書時,已否知其為不實,能否受其矇蔽,均不足以阻卻其犯罪之成立。(93台上一○一六)

2、同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官吏則可假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其情節較常人為重,且有妨害職務上之尊嚴、信用、故應加重其刑。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清償債務尚在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原審竟說:被告吳◎玲既無法證明自訴人有前開情事,則其於部落格公然辱罵及公開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二人名譽之事?本於權力傲慢、隻手遮天、要入人有罪就有罪?何有司法正義?

續上:

四、被告吳◎玲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835日發表内容:「.......今宏◎公司及其不法集團、何方神聖,付給1,000萬元,又要賠款,又要割地、連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周◎彪名下同地段另六筆建地亦被不法搶走,於86年間脫手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比搶匪更厲害。你敢不服登報鳴冤,更以刑事判刑凌虐;判周◎彪、吳◎玲二人誹謗魏◎明、李◎和不法取財各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賠償名譽160萬元。為趕盡殺絕;判周◎彪誣告魏◎明、李◎和不法取財3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周◎彪以84歲高齡被關92天冤獄,折磨成了殘障人士、只因『匹夫無罪、懷壁其罪』!,,,,,」等不實文字(見自證1019,本院卷促172)、嚴重毀損自訴人魏◎明、李◎和之名譽云云

說明:

顛三倒四:以『等不實文字(見自證1019,本院卷促172)、嚴重毀損自訴人魏◎明、李◎和之名譽云云』說是被告吳◎玲無罪部分。為何前段明明有事實(判決書)為憑,卻被判重罪?明知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為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415行:『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條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記明:『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之事項處斷。法有明文!

續上:

(二)惟查系爭文字之記載係歸入「無庸舉證知探討(一)」之文張標題之後,係被告吳◎玲本於一已法律見解認為法院採證論理不當,所為意見之陳述,其所為認知是否恰當,事涉被告吳◎玲個人法律知識與學識,尚難認係基於惡意,又被告在該文章係對所受判決為批判,而非指摘傳述有關自訴人李◎和、魏◎明不實事項,是字自訴人指此該部分文字之記載,亦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似嫌無據,核與加重誹謗罪之要件尚有未合,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玲此部分涉有加重誹謗罪行,爰應為被告吳◎玲無罪判決。

說明:

曾傳聞有家後娘,擰他前妻幼兒一下、孩子嚎啕大哭,後娘又摟抱孩子摸了一下說:不哭、不哭,這孩子就是愛哭,哭死親娘,還要哭死?『事涉吳◎玲個人法律知識與學識,尚難認係基於惡意;而非指摘傳述有關自訴人李◎和、魏◎明不實事項。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那因何被判重罪?弱勢小民欲哭無淚!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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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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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沾鍋總統?
2011/11/24 05:24
人民期待司法改革,要的是建構完善司法制度,懲治貪官汙吏,可總統認為這個聲音是針對陳水扁,要求總統嚴懲,竟說出總統不可以干涉司法的話來。這真是牛頭不對馬嘴的回應。馬總統擔心落入濫用權力之譏,所以寧願裝傻,實問虛答的搬出這一套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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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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