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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十)
2011/11/15 21:27:42瀏覽714|回應2|推薦8

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十)

下續:

(七)又被告吳玲對上開其明知不實之事實,而以在網路部落格刊登文章方式以達誹謗目的,然被告果為敘述其夫周彪與自訴人間土地買賣纏訟過程,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其大可以客觀,中性之文字單純描述即可,

說明:

自相矛盾:原審說說:吳玲對上開其明知不實之事實,而以在網路部落格刊登文章方式以達誹謗目的,又說被告敘述其夫周彪與自訴人間土地買賣纏訟過程,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第311條第一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又說實無須使用附表所示,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如下:

1、        「想作無本生意」

說明:

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即向臺灣臺北地院狀告賣方依契約第四條:第二次受款1,600萬元即須交出所有權狀等有關文件供其辦理產權移轉,隱藏契約第五條:必須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元。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通例:未付清價款即要求產權過戶、即是想作無本生意!

2、        「脫手盜賣獲得不法六億以上」、「鴨霸拖延歸還土地買賣價款」

說明:

事實是魏明、李和結合公權力、於86331日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土地狀仍在我家)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9955日還了6,300萬元,現清償債務案尚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3、        「李和及其利益共同體何方神聖,比國稅局更權威、可沒收人民納稅之餘額,中飽私囊,據為已有」

說明:

補充協議書記有:買賣價金18000萬元其中7.800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明目張膽登在公文書上,自是,比國稅局更權威、可沒收人民納稅之餘額。

4、        「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於86115日終審確定判決未定前,即串聯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不法暗中過戶周彪名下12筆土地」

說明:

該審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1017日判李和敗訴)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之利益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5「宏公司董事長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該不法集團比國稅局更權威『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基於食髓知味、貪得無厭、有公權力相挺,即可目無法紀,為所欲為嗎」?

說明:

簽補充協議書時要在付地價款時扣除借據上七千七百萬元,周彪不簽因為根本沒借錢。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並說:如不依伊意簽約,打官司嗎你沒錢會輸。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彪係出售其自住宅用地,應有2%優惠稅率,核計其土地增值稅約20多萬元,竟公然訛詐要扣除七千八百萬元,該不法集團『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

6借條是李和預先備好做圈套用的」、「自是受了詐術所欺(借據一張是李和預先備好做圈套用的)」、「801012日李和電話邀周彪至公司內談畸零地合建事宜,午間食用公司提供便當後周彪對退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上簽名。天底下那有沒借錢而自願簽借據給人家之理」?「以借據脅迫訂立補充協議書時,魏明(宏公司董事)喝道加扣一百萬元以示懲罰其當初不配合之意願」、

說明:

借據是李和預先備好做圈套用的,不是周彪筆跡、多次聲請法院鑑定筆跡均不置理,判決書上硬說是周彪書立借據乙張?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732行:林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54行:林和律師結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和律師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

7「弱肉強食:因對造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採『偷雞摸狗』方式不法產權過戶……而後魏明、李和於86年間盜賣該土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有錢可使鬼推磨』」、「唯有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結合公權力,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拖賴至今未見歸還!」

說明:

彪名下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無債權存在,故無執行名義,不得據以強制執行。魏明、李和『假賠償之名、行訛詐之實』。民法第390條後段: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官商勾結搶劫人民土地之事實,使不法者得以蓋連棟別墅出售,有辱臺灣司法形象!且民法第392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營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使其應買。今假設有債權存在,魏明、李和亦不得為應賣人,以防拍賣發生不公平之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總之,付款一千萬元,官商勾結搶劫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這種搶劫比貪瀆更可惡,請大家告訴大家,法務部廉政署要揪出貪瀆法官來,自100720日掛牌成立、據說半年內要交出成積來、你敢貪、我敢抓、不負全民所託!

8、 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及其利益共同團體,不法盜賣周彪名下12筆土地、詭計得逞後趾高氣揚,先後五次向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大玩『貓捉老鼠遊戲』。

說明:

和先後五次向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申請清償債務調解,本人從不出面,委由未參加訴訟之律師為代理人、一問三不知,藉以拖延時間。調解委員斥責其無誠意、本委員不陪你玩下去。

9並在其扣繳憑單上記有『因土地漲價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由周彪負擔』。這是人說的話嗎?」

說明:

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求過戶土地,該等不法者以權謀私、利益輸送、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其判決無效。魏、李二人及其利益共同體先下手為強、不法予以強制執行,有數億油水可撈?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因假扣押自始不當,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提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那有產權無故被搶,還要替匪徒付因土地漲價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8323,024元之理?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法官自由心證,不得違約論理及經驗法則。

10「只因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存心作『無本生意』,於801012日電話邀周彪至其營業所談畸零地合建事宜,午餐食用公司提供便當後,周彪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上簽名;次日清醒後向其索回借據不果,,,,,,借條一事是李和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唯有本案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存心作『無本生意』,於801022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付定金一千萬元後,即潛入嘉義市該土地上動土、拆屋、把拆屋材料盜賣據為已有,,,,,又於86115日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不法暗中過戶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6筆建地後立即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只因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存心『想作無本生意』,於801012日電話邀周彪至其公司談畸零地合建事宜,午餐食用公司提供便當後,周彪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上簽名;次日清醒後向其索回借據不成,乃委請林和律師為法律全權代表......明、李和又以七千七百萬元借據脅迫另簽補充協議書,否則就要還他七千七百萬元錢來,,,,,,。足證和律師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當時魏明好不得意,大聲喝稱:『加扣一百萬元以示懲罰其不被配合』、...... 和律師立即更改七千七百萬元為七千八百萬元。當日被害人被挾持在淨空事務所,眼看天色已晚,恐遭暴力相向,不得已只好簽了再說」、「魏、李二人結合公權力,於86年初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獲得不法六億以上,拖、賴至今未予歸還」、「本於盜匪心態;土地買賣賴帳不給地價款,再什麼說都理虧!那有畸零地不要價款?......足見林和律師違反律師法第34條『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明知根本未借錢、堅持要另簽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自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扣去七千七百萬元;掩護宏公司逃稅不法所為。魏明好不得意,喝道:『加扣一百萬元,以示懲罰其不被配合』、,和律師立即更改七千八百萬元。」、「身為現職基督教信義會生命堂長老的李和、教友魏明,你們強奪豪取、弱肉強食的惡行上帝看到了」、「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及其利益共同集團、藉勢、藉端、訛詐、勒索、又要賠償金、又要土地產權過戶、連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也被不法搶走、你敢不服?繼以刑事判刑、坐冤獄凌虐你、比中、日馬關條約更殘酷!」!「86115日李和等以賠償為名,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拍賣案外無買賣關係之6筆建地」、「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於條件成否未定前於86年初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及其不法集團、訛詐(無界借錢而有借據)、勒索(土地增值稅那有七千八百萬元?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搶劫(無執行名義盜賣12筆土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凌虐(李和向刑庭指控、賣方說他不法取財,犯誹謗、誣告二罪被判刑,周彪以84歲高齡被關92天冤獄不得易科罰金)、無所不用其極;,,,,就像黑道公開恐嚇:我已經打點好了(所有律師、法官),包準你一定會敗訴?」等文字。況前開文字涉及個人主觀評價,使用「作無本生意」、「脫手盜賣」、「「鴨霸拖延」、「李和及其利益共同體何方神聖,比國稅局更權威、可沒收人民納稅之餘額,中飽私囊,據為已有」、「於終審確定判決未定前,即串聯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不法暗中過戶」、「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基於食髓知味、貪得無厭、有公權力相挺,即可目無法紀,為所欲為嗎?」、「弱肉強食:因對造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採『偷雞摸狗』方式不法產權過戶」、「有錢可使鬼推磨」、「唯有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結合公權力,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拖、賴至今未見歸還!」、「詭計得逞後趾高氣揚」、「存心作無本生意」、「借條是李和預先備好做圈套用的」、「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不法暗中過戶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6筆建地後、立即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本於盜匪心態;土地買賣賴帳不給地價款,再什麼說都理虧!那有畸零地不要價款?」、「強奪豪取、弱肉強食的惡行」、「藉勢、藉端、訛詐、勒索、又要賠償金、又要土地產權過戶、連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也被不法搶走、你敢不服?繼以刑事判刑、坐冤獄凌虐你、比中、日馬關條約更殘酷!」、「以賠償損害為名,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拍賣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訛詐、勒索、搶劫、凌虐、無所不用其極」等詞,除主觀發洩情緒以貶抑他人行為外,實不見有何助長於事實之描述,被告使用前開文字,顯有貶抑之意。復觀諸被告於網路上之文章內容,剔除前開貶抑文字,並無礙被告敘述其與自訴人間土地買賣爭訟過程,被告並無使用前開貶抑他人文字之必要,而其猶在網路文章中使用前開貶抑他人文字,顯非僅為單純描述事實,其出於侮辱之意甚明。被告上開發言顯以逾越一般人可以接受之言論自由範疇,顯為侮辱言詞,又刑法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以共見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被告於附表所示城邦網站「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上發表文章、前開網頁既可供一般網路使用者點選瀏覽及發表流通意見,前開網頁處於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無疑。被告於前開網頁上以附表所示不雅文字及明知為不實之事實指摘自訴人魏明、李和、要已購成公然侮辱、加重誹謗行為、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說明:

以上所述都是重復又重復之話、『歹戲拖棚』自是心虛!謊話多說幾次就會變成真的?不義之財不義化,權力使人腐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周彪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何罪之有?魏◎明、李◎和不勞而獲六億以上,比搶匪、貪瀆更可惡!然尚有『見利勇為』者大有人在,以公權力掩護不法。在絞肉機裡小民哀聲嗚咽説:買賣不給價金就是強盜,沒有什麼理由可說?臺灣司法不知所司何法?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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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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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中國時報 林偉信
同樣事實 兩樣判決 打官司像擲筊?勝訴要靠運氣
2011/11/20 20:12
  • 2011-11-20
  • 中國時報
  • 【林偉信/台北報導】

    同樣的事實,法官依同一部六法全書所為的判決,卻出現二種截然不同的結果,這種情況在民、刑事判決不時可見,早為民眾詬病。如果民眾打官司,得取決於承審法官對法律的見解是有利或不利自己,何異於在神明前擲筊?水蓮社區孔姓民眾家中失竊向保全公司求償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部分法官認為,管委會是受住戶委託與保全公司訂立契約,契約內容是對住戶提供保全服務,所以住戶住家失竊,當然有權利向保全公司求償。但另一派法官認為,住戶並非契約相對人,因此根本沒有資格主張任何權利。

     律師林信和表示,他曾受委任打過類似官司,幫住戶告大樓保全公司因沒有盡責,導致住家被小偷侵入竊走財物,以權利受損,向保全公司索賠失竊的損失及精神賠償金。

     當時,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管委會是法律規定代表住戶的組織團體,代表住戶簽約、雇用保全。住戶因而是契約的直接相對人,當然有權向保全公司主張權利,請求依契約給付所受的損失;最後法院採用他的見解,判決保全公司敗訴,需對住戶理賠。

     比較水蓮社區案,近乎相同的事實,竟出現迥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事實上,法律應有延續性、穩定性,如果因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不同,進而各依心證做出歧異判決,必然遭到質疑。而全台大樓不知凡幾,類似情況不在少數,最高法院應及早做出統一解釋,作為法官裁判上的依據,避免一再引發判決爭議。



第1289期新新聞
蔡英文領先馬英九二到三個百分
2011/11/17 02:24

AIT準確預測 雙英內部民調翻轉

馬英九和蔡英文之間的民調數字,在最近兩周不但逼近,甚至已進入死亡交叉,領先大半年的馬英九,民調被蔡英文追上並超前。據瞭解,AIT(美國在台協會)一周前所進行的民調也顯示,蔡英文領先馬英九二到三個百分點。

自從被政界奉為「國內最準確的選舉民調」的遠見民調,前一陣子無預警消失之後,霎時間,選舉民調進入百家爭鳴的局面,不論是政治人物或是電視名嘴都在問:「現在是誰的民調比較準?」一向被國內政壇視為重要參考指標的AIT民調,更備受各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