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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八)
2011/11/03 20:52:33瀏覽456|回應2|推薦7

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八)

續上:

(五)再被告吳玲於前就本件自訴人魏明、李和於右開合建契約簽訂過程中,是否涉有刑法第210條、第339條、第341條、第346條之不法行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後,業經該署檢察官以85年度偵字第547727295號偵查終結,就該案件有關土地合建契約書、協議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借據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認並無證據證明該案被告即本件自訴人明、李和有偽造文書、逃漏稅捐、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情事,再審酌周彪於偵查所為指訴,及證人即周彪之子周、證人孫甫、林文、曹誠於偵查中所證述,並參酌周彪等人與宏公司歷年來民事事件中並無就該項指述為抗辯,暨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於8526日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後,於86131日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案件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議字第273號再議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9399頁)。

說明:

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沒借錢要在償付地價款時扣除借據上7,700萬元,應有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見最高法院判決 82年度台上字第719313行:查周彪自認收到宏公司所交付定金一千萬元,為上訴人宏公司所不爭執)。而於83年、85年間無對待給付強制過戶周彪名下系爭六筆建地產權。土地面積4861平方公尺(1470坪)未付尾款,合計一億七千萬元至今未清償!涉有刑法第339條:不法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之罪。第341條:乘機詐欺罪:沒借錢、要再償付地價款時扣除借據上七千七百萬元,周彪不簽、因為根本沒借錢、魏化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金中扣除。更囂張者:在補充協議書記有:如有餘額歸甲方所有!魏明、李和何方神聖比國稅局更權威、敢沒收人民納稅之餘額。更目無法紀,勾結臺灣嘉義地方院執行處法官黃宏不法拍賣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搶奪豪取比搶匪還厲害。顯犯刑法第346條: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狡賴至今近20載。自有公權力加持:買賣不給價款、尚於8526日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後,於86131日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案件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議字第273號再議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臺灣司法權力之大,大到近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要揪出不法警察、法官為首要目標,本案即是一面照妖鏡,請拭目以待!

續上:

嗣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自訴人李◎和對被告吳◎玲及周◎彪提起誣告自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訴字第455號判決認定周◎彪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4月,並認吳◎玲係受周◎彪矇蔽而誤認魏◎明、李◎和曾對周◎彪餐飲下藥,再本於此錯誤認知,判斷林◎和於801022日協商結果仍屬對彼不利,其係受周◎彪利用而提出告訴,並未具誣告之犯意,而認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判決,嗣上開判決經李◎和、周◎彪、吳◎玲分別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5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0107頁、第108110頁背面);嗣周◎彪、吳◎玲益於散布於眾,誹謗宏◎公司、該公司代表人魏◎明、總經理李◎和之犯意聯絡,於86222日在臺灣日報第一版下方欄位,共同刊登「陳情書-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之標題,刊載:「被害人於80826日與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並收取保證金1,000萬元後,公司提出另一專供報稅用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要被害人虛填地價18,000萬元配合逃稅,,,,,801012日」公司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自行虛填地價18,000萬元,被害人被拉手在其預先備好7,700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而以共同文字散布於眾,足以毀損魏◎明、李◎和社會上對其人格之評價妨害名譽之事,經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易字第634號判決吳◎玲、周◎彪犯共同加重誹謗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及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亦有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115頁)。而本件被告吳◎玲所撰附件所示標題文章內容,均有述及上開民事判決案號並引述判決部分內容,足認被告吳◎玲已詳閱該等判決書內容,衡諸一般經驗,理當知悉周◎彪前向其所為陳述,與事實尚屬不符,惟其仍率行以部落格發表文章方式家以傳述指摘,堪認其為惡意。是被告吳◎玲辯稱其文章内容均為真實云云,核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吳◎玲係明知其所述為不實事項而惡意發表附表所示內容不實文字,任意渲染自訴人魏◎明、李◎和,於周◎彪與宏◎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時,涉及要求周◎彪虛填地價配合逃稅,繼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自行虛填地價並以恐嚇、脅迫方式,由魏◎明喝道加扣100萬元,並強拉周◎彪之手在借據及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等不實情事,顯非對可公評之事,以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而確屬惡意之攻訐誹謗行為甚明。

說明:

欲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見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324行:有被告(周◎彪)提出之上開二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借據及80822日約定被告應配合原告報稅使用另行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書乙式之協議書共影本四件在卷可稽,核上開契約書、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上有關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均與本件原告起訴據以請求之契約書及起訴書上印章相同,足認被告所述足堪信為真實,原告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第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總上:

買賣不給價款,有本領結合利益共同體為其掩護不法,說得團團轉,臉不紅、心不跳 可真有本事!只是少了一句話:任何買賣均需『銀貨倆訖』公平交易?勢力再大,用偷、搶、訛詐、恐嚇、脅迫、強奪………..,都是不法所為、必遭天遣!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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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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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是無牙的老虎
2011/11/08 09:45

我國警方數月前從東南亞押解數百名詐欺犯回台,許多嫌犯看到長榮專機來接都喜出望外,大聲歡呼。他們料定:以兩岸司法對待詐欺犯的差異,回台形同「減刑」的 保證。果然,台中地院最近審結一批人犯,廿六人之中僅一人判刑一年,其餘不是緩刑就是易科罰金。台灣果然是「詐欺犯的天堂」。

回顧年初,我國為了和大陸爭奪十幾名詐欺犯,在「主權」和「國格」的高調下,與菲律賓鬧出一場難堪的外交風波;後來和中共交涉數月,才將一干遭遣送大陸人犯全數接回。對比今天的結局,爭得面紅耳赤的管轄權風波,似乎只是追求台灣司法對罪犯輕縱而已,這樣的「司法主權」給社會留下何種觀感?

台灣詐欺犯行徑囂張惡劣,是國內外皆知的事實;而台灣司法寬縱詐欺犯,則是詐欺集團無人不曉的「常識」。正因如此,政府不惜用外交爭議來換取大批詐欺犯的輕縱,恐怕只留下「價值錯亂」的印象。當時,若不是在野黨將此事上綱成國格問題,兩岸可能有機會在合作「打擊犯罪」上取得更多進展,讓詐欺犯懾於大陸的嚴刑重罰,而知所收斂。但由於意識形態作祟,台灣陷入主權的口水爭議,結果卻得到了國民情感上難以接受的司法表現,讓人扼腕。

我們必須嚴肅面對的是,司法應當如何與時俱進以維護社會正義的問題。詐欺犯雖非使用暴力,卻以詐術騙得對方的畢生積蓄,使受害者灰心喪志甚至家破人亡;如此,對人們的身心戕害能說不嚴重嗎?以這次破獲的詐欺集團為例,不僅是集團犯罪,許多人更是前科累累的慣犯;雖然受害者多為大陸民眾,但金額高達數億。法官若因無法訊問被害人,即輕率對嫌犯網開一面,這體現的又是什麼樣狹隘且荒謬的正義呢?

與嚴刑峻罰的大陸比較,台灣法治相對健全,對人權的保護也更周密。然而,近年台灣不少法官在審判中體現的錯亂價值,卻一再讓人覺得荒謬與倒退,已成了扭曲社會公義、阻滯社會進步的因素。在中國大陸,只要詐騙之不法所得超過廿萬人民幣,就屬十年以上重罪,甚至可高達無期徒刑;其實,在台灣詐欺亦可判至五年徒刑,但法官卻選擇了緩刑或易科罰金。難怪連詐欺集團內的大陸公民都想冒充台灣人,希望來台受審,因為兩岸司法天平太過傾斜、太不成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正當台灣詐欺犯全獲輕判之際,大陸傳出數名台商子弟在昆山犯下搶劫罪而遭求處十年重刑的消息,令人震驚。這些台商子弟都還是在校學生,卻在周末出外遊樂時持刀行搶路人,得款不過數百人民幣,卻因連續犯罪被當成重案辦理。這些台生集體行搶,看來並非缺錢,而不過是缺乏法治觀念;或者平日仗恃著「台生」的身分,自以為高當地居民一等,因而在酒後為了「好玩」向路人「要錢」。若在台灣,學生犯了類似的罪行,或許不致送進監牢;但在大陸,就算台生特別受到禮遇,因其中三人已滿十八歲,和解後仍遭公訴重判。

從詐騙了數億元的罪犯在台僅受輕判,對比台商子弟輕率行搶而遭大陸司法機關重懲,凸顯的不僅是兩岸司法體制的巨大傾斜,也是兩岸人民對法治認知的巨大差異。這樣的差異,應當透過交流互相截長補短,找尋自己社會最佳的平衡點,而不是利用身分把司法變成罪犯的避風港,或用政治來迴避、扭曲真實的社會問題。

數百名詐欺犯歡呼遣台的謎底揭曉,證實台灣司法是無牙的老虎,也顯示政府拚命爭取的外交顏面,結果卻無法維護民眾期待的正義恐龍法官們如此漫不經心地行使「司法主權」,豈不令人瞠目結舌?試問:相對於那些被判重刑的台商子弟,我們的司法有什麼話要說嗎?【2011/11/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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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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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官不貪 人民監督司法改革
2011/11/05 01:10

靠關係、走後門、攀親附戚、朝中有人好辦事,這些都是「貪」的肇始,也常被誤導是人情世故,政府各層級設置政風部門,也有廉政署,就是為了反貪腐。

根據蘋果日報社論「越肅越貪」說,「國際透明組織」公佈的「2011年全球行賄指數」評比,台灣在接受調查的全部28個國家裡排名第19,與印度同屬於末段班,2008年評比時,台灣是第14名,3年來反而退步了5名

臺灣各級政府有政風室,調查局有肅貪科,現在法務部又成立廉政署,難道高喊當家者清廉自持,極力肅貪的政府,貪腐越嚴重﹖企業與商家必須靠行賄才能營運賺錢。

臺灣全球協定基本法有明文,國家有義務實現《反貪腐公約》等所有國際反貪腐規範,任何有利於消弭貪腐的參選政見都是立法定規的議案,也都是公民投票的議題,人人有權向任何民意機構、行政機構、或其他主管機構提出制修反貪腐法規,隨時有權發動任何杜絕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貪腐的創制權、修憲權或制憲權。

另外臺灣肅貪的單位和部門那麼多,怎麼貪腐還是那麼嚴重﹖因為這些政風、肅貪、廉政機構,都不是獨立機構,依附在行政體系之下,也要看人眼色懂得「人情世故」,可能就發生包庇,所以司法院長和人民檢察長也必需經過民選產生,並提出組成人選,當選後必須脫離政黨,離職5年不得參與政商活動,才能徹底根絕貪腐的毒瘤,實現司法改革決心和正義。

http://www.34567.tv/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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