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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七)
2011/11/01 20:11:56瀏覽435|回應4|推薦4

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七)

續上:

嗣周◎彪詢問林◎和律師,林律師認為實際未借款而寫借據不妥,周彪乃又委託林和律師參與和宏◎公司之系爭買賣契約談判,於買賣契約談成時,價金仍為18,000萬元,而借條部分尚未處理,始又就借條部分(建屋成本、稅負、營銷費用等依合建精神應由周彪負擔部分)談判,而訂出系爭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則改為7,800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顯見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契約雖一再變更,然均以買賣方式合建的精神為處理原則,如係改合建為單純之土地買賣,斷無於短短2個月之內就土地提供之所得自1億零數百萬元提高為18,000萬元之理,按合建性質之房屋,土地提供人所得原以建築商所建好後之房屋按比例分配,以分得之房屋為土地提供人之所得,而房屋之興建、銷售等、自有稅負費用之發生,兩造將此部分依合建關係本應由周彪負擔之費用約定由宏公司負擔,自屬宏公司就本件交易(興建房屋出售)所支付成本之一部分。況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時已訂立不動產買賣書並載明買賣總價款,依所得稅法第21條暨稅捐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尚須取具出賣人收受價款之收據,始得作為報稅憑證,`此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81430日(81)財北國稅審壹字第67114號函影本可資佐證,而周彪並未證明宏公司要其書立虛偽收受價款之收據,可見周彪指稱宏公司係為逃稅目的而提高土地總價款,亦與稅捐機關實務上之規定有違,自非可取,足證系爭契約尚難謂為違反強制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合法有效,

說明:

土地買賣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依本章規定繳(土地憎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彪係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有2%優惠稅率,其增值稅約20多萬元,魏◎明、李◎和何許人也,由他估定土地出售人需負擔如借據上所書7,700萬元之稅負,彪不簽因為沒借錢,魏◎明喝道:加扣100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改為7,800萬元。在原審第22頁第1行記有:兩造真意在於周彪提供土地與宏公司合建房屋出售,建成房屋各得一半。李和在訴狀中自云:已銷售擬建築大部分預售屋,得欵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未包括畸零地在內),兩造均分各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萬元,今原審認為周彪可實得10,300萬元,已被詐去六千一百三十六萬五千萬元,數據會說話,誰能一手遮天!見系爭契約第4條二:日後如需乙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發證件時,乙方並應隨時交付,不得藉故刁難或要求任何額外費用,否則乙方應負因此而生之一切損害賠償之責。有眼睛卻看不見,妄指周彪未能證明宏公司要其書立虛偽收受價款之收據?

續上:

雖林和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承認801015日簽訂之第二次合約及借據為逃漏稅捐之契約,然查林和律師係周彪於簽訂之第二次合約及借據後,始予諮詢之律師,並未參與第二次合約及借據之簽訂,其對於周彪並未實際借款而簽借據認為不妥,而對周彪所為之咨詢意見,自無承認可言(非契約當事人何來承認),又林和律師並非有權徵稅之機關,其所為之意見,自不得作為宏公司有以之為逃漏稅之依據,況兩造所簽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已註明『雙方確認乙方(即周彪)於民國801015日出具之借據作廢並予毀棄』,依周彪引林和律師首開證言之邏輯推論,借據既不存在,宏公司即無從逃漏稅捐,故周彪引林和律師首開證言,而主張宏公司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補充協議書逃漏稅,亦不`可採;周彪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以前兩造所簽之合建契約或買賣契約相比,其利得減少,又由其負擔建屋之企業費用等,依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兩造於80826日所簽訂之土地合建買賣契約書,於系爭契約簽章之同時均解除作廢,然依系爭契約周彪之所得較雙方原所訂合建契約猶多100萬元,較雙方於801015日之買賣契約雖少100萬元,然周彪可得建築後畸零土地之一半所有(系爭契約第7條第3款),依契約自由原則,於雙方當事人簽約時意思表示相合意,即非可於事後翻異追究;至周彪主張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約定買賣總價款為18,000萬元,並第6條約定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土地增值稅、辦理產權登記所需之費用、規費、印花、以及仲裁等費用均由宏公司負擔,然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卻約定以買賣總價款18,000萬元中之7,800萬元支付宏公司所應負擔之一切稅費及業務企劃等費用,二者顯相矛盾云云,然查於兩造談妥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周彪前所簽作為負擔稅負等之7,700萬元借據尚未處理,於談妥買賣契約後,雙方始針對借據部分繼續談判,業經周彪委任之律師林和結證屬實,於補充協議書談妥稅費等金額為7,800萬元後,原所簽之7,700萬元借據作廢,顯見雙方談妥買賣契約時,雖未另約定稅費等由價金中扣除,然因宏公司執有周彪所簽借據尚未作廢,而該借據載明於宏公司向周彪所購買之系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土地價金償還(扣除),自然無需另行約定由買賣總價款中扣除稅費等,否則即形成周彪雙重負擔,於簽訂補充協議書時,既將該借據作廢,自需另為稅負負擔之約定,二者並無矛盾,至於何以稅費負擔提高為7,800萬元,則與系爭補充協議書與買賣契約書是否矛盾無關;由上所述,可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係合法,周彪主張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應屬無效云云,均無可採,

說明:

82年度重上字第11954行:林和律師結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7,800萬元既是保留給賣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的很清楚,,,,,。足證和律師為宏公司設計,以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漏稅捐不法之所為!原審認為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係合法有效,則買賣成立。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那有像本案付款一千萬元,結合其利益共同体,濫訴枉判,搶奪人民土地產權,周彪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因何在司法院內產權被搶?台灣司法蒙羞!

續上:

並認定宏公司與周彪間之土地買賣關係存在,未經解除,周彪於簽訂系爭契約時,收訖第一期款1.000萬元,及於801024日收取宏公司交付第三次款項之支票3紙、合計面額1,400萬元,另第二次價款1,600萬元,經宏公司催告後,周彪遲不受領,宏公司乃將之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有存證信函及提存書影本為證,依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宏公司請求周彪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於宏公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等情(見本院卷4858頁、第5464頁、第6572頁、第7380頁、第8185頁)。綜上,周彪於上開民事事件審理時所主張自訴人魏明、李和於周彪與宏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時,涉及要求周彪虛填地價配合逃稅,繼而以迷藥達成更改、自行虛填地價並以恐嚇、脅迫方式,由魏明喝道加扣100萬元,並強拉周彪之手在借據及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等情,已經法院認定周彪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查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已堪認定。

說明:

操有審判權之權能者:依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宏公司請求周彪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於宏公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自我權力濫用?豈可把人民土地所有權、無對待給付下判給誰就給誰?顯明以權謀私、利益輸送,應處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前監察院長王作榮有句名言:白道之害甚於黑道,掃黑不掃白,春風吹又生。嗚呼哀哉!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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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無法無天的案例
被法拍比被徵收還惡劣百倍!
2011/11/02 04:29

一生積蓄買新樓被徵收 退休男吐血死

蘋果即時

台中捷運北屯機廠用地徵收引發爭議,1度補償費疑義而暫緩開發,市府今年重啟徵收案,上月通知被徵收戶領取補償費,其中王姓退休男子花了1生積蓄570萬購買的4樓透天厝才住3年就面臨拆除,補償金320萬元只夠還銀行貸款,原本已控制的食道癌又復發,上月26日大量吐血送醫不治,家人今舉辦告別式時質疑若非政府強徵民地,王男不會這麼快走,痛批政府殺人。
 
其他住戶也在告別式會場外拉起白布條,大罵市府搶奪財產氣死人。居民代表趙俊安說,當地有3百多戶民宅、180間工廠,其中160戶都是未滿6年新屋,政府用區段徵收補償費只夠還貸款,很多像王老先生一樣,1輩子只買1棟房,現在卻面臨無家可歸慘狀。

王老先生的兒子向父親靈前上香。蔡智銘攝

王老先生出殯,民眾在路旁拉白布條抗議。蔡智銘攝


聖人不死,大盜不止
都又是『狗吠深巷中,雞鳴桑樹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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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楣的被訴老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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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地痞 老翁被訴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69歲李姓男子今年2月21在台北地院簡易庭旁聽審判,他拿著筆記錄法庭活動,被法官制止,李不服,將筆收起,喃喃自語「我碰到地痞流氓,只有走開」等,法官將他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上午將李依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

【2011/09/13 聯合晚報】

司法院:法官不應禁止旁聽人記筆記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過去有法官禁止旁聽民眾作筆記,引發爭執;司法院研究後認為,開庭或旁聽的民眾,在不影響法庭秩序的情況下記筆記,法官不應禁止,並已函知各法院轉知各法院,請法官配合辦理。

【2011/10/1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