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1/08/29 20:31:12瀏覽374|回應3|推薦10 | |
異 議 狀(二) 九、原告無庸提出告訴:李◎和於81年12月間向臺灣臺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請依契約第4條:賣方須於第2次受領1600萬元之同時即須交出所有權狀等有關文件,供其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就是違約!不見契約第5條: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以擔保甲方對於乙方價金債權之擔保。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7600萬。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任何買賣均須『銀貨兩訖』公平交易,周呂彪即指出很簡單:依契約第二條:買賣價金雙方議定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依民法第370條:「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為價金交付之期限」。蓋依前條之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本應同時為之,庶合於買賣之慣例。原告無庸提出告訴!? 十、有公權力加持,化不能為萬能:見本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9號 31頁至35頁記有:被告吳碧玲既無法證明自訴人有前開情事,則其於部落格公然辱罵及公開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二人名譽之事,顯已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釋字第146號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然不符,自屬判決違背法令。吳碧玲依卷宗內之資料,證明自訴人確有前開情事,如本判決所列,逐條證明其為真實者,有眼睛的都能看到: 1、『想作無本生意』李◎和在起訴狀中請求依契約第四條:第二次付款1600萬元,乙方即須交出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以供甲方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違背社會上買賣慣例:任何買賣均須「銀貨兩訖」公平交易。因存心作無本生意未付清價款即要求產權移轉? 2、『脫手盜賣獲得不法六億以上』、『鴨霸拖延歸還土地買賣價款』、買方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求產權移轉,因其『不法』搶奪周呂彪名下12筆土地產權 ,於86年3月31日轉售賣給黃志尚獲得不法六億以上據為已有,鴨霸拖延歸還土地買賣價款。現『清償債務』案尚在臺灣高等法院審訊中,因其「不法」、自是『盜賣』,被害人當時並不知情,土地所有權狀仍在我家?有公權力加持,亦不能糢糊事實之真相!? 3、『李◎和及其利益共同體何方神聖,比國稅局更權威,可沒收人民納稅之餘額、中飽私囊,據為已有』、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於本件土地買賣之稅負及企劃費用等,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李◎和自我澎漲,公然寫在補充協議書上: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有眼睛的都看得到? 4、『宏恩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於86年1月15日終審確定判決未定前,即串聯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茂宏暗中過戶周呂彪名下12筆土地』。本案終局之確定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年10月17日),判上訴人李◎和敗訴:上訴人自不得依據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該部分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李◎和於86年1月15日終審確定判決未定前,即串聯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茂宏暗中過戶周呂彪名下12筆土地,見(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獲得之利益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5、「宏恩公司董事長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該不法集團比國稅局更權威『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基於食髓知味、貪得無厭、有公權力相挺,即可目無法紀,為所欲為嗎?」、「借條自是李◎和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自是受了詐術所欺」。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2頁28行:『雙方嗣後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定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呂彪)書立借條一張交與被上訴人,註明於被上訴人在訟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地價款中扣除;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該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買賣補充協議書,記明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總上: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處行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之刑責。借據是李◎和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周呂彪多次聲請鑑定筆跡,法院不予理會,在判決書上硬說:由周呂彪出具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天底下那有沒借錢而簽7700萬元借據給人家?當然是受了詐術所欺?李◎和等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在償付地價款時扣除,周呂彪不簽、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信和律師立即更改為7800萬元。該不法集團比國稅局更權威,加稅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當然是目無法紀?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章規定外(繳增值稅)外,不得用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呂彪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增值稅約20多萬元。魏◎明、李◎和、何許人也,有權核定周呂彪之稅金7700萬元,你敢不簽,加稅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如有餘額歸其所有,『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為所欲為!無法無天!被害人還不許說:判你『誹謗罪』?公平嗎? 6、「本於盜匪心態:土地買賣不給地價款,再什麼說都理虧」。依社會上共同認知、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是人人喊打的現行犯?前監察院長王作榮有句名言:白道之害甚於黑道,掃黑不掃白,春風吹又生。其實強盜再厲害搶不走人民之不動產?名政論家胡忠信在電視上說:就算強盜搶來的贓款,也要公平分配! 7、「魏◎明、李◎和、及其不法集團,訛詐(沒借錢而有借據)、勒索(土地增值稅那有7800萬元?如有餘額歸甲方所有)、搶劫(無執行名義,盜賣12筆土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凌虐(李善和向刑庭指控,賣方說他不法取財、犯誹謗、誣告二罪被判刑、周呂彪以84歲高齡被關92天冤獄)」以上全是事實,周呂彪被折騰成重度殘障人士,終至含冤以歿!大企業家曹興成從『絞肉機』裡逃脫入籍新加坡。周呂彪卻被絞得家破人亡!弱勢小民又能奈何! 8、『足證林信和律師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7頁32行林信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5頁4行林信和律師結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7800萬既是保留給賣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信和律師為不法者設計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 總上:原審認被告於前開網頁上以附表所示不雅文字及明知不實之事實(有眼睛卻看而不見、有耳朵卻聽而不聞)?好比強盜搶了之後逃逸無蹤,失主去報案說:強盜搶了我家錢財,被認為不雅文字又不能舉證被搶過程?今世之包青天判你「誹謗罪」?幸虧本案尚有判決書等文件存在卷宗中。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應參酌法律精神、立法目的、依據社會之情形及實際需要、予以具體化之價值補充,以求實質之妥當。如案件攸關國家、社會或個人重大法益之保護、或牽涉整體法律目的之實現及國民法律感情之維繫者,均屬之。第3項: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勝感檮! 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 鑒
異議人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附證 一、部落格網址乙張。 二、李◎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撤銷狀乙張。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函:庭期取消乙張。 以上均為影印本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