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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二)
2011/07/20 18:41:40瀏覽506|回應6|推薦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二)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雙方於801022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遲未依約辦理土地產權過戶事宜,請求被告依契約第十條之約定,給付原告已付價金四千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賠償原告因買賣本土地所支付之一切其他費用;被告則以上開買賣契約係原告為達逃稅目的,與被告律師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無效,被告自不負給付義務,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語置辯。

二、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亦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主張兩造合意之土地買賣總價為一億零一百萬元,雙方並於801022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嗣原告為求逃稅,乃與被告通謀虛偽另行簽訂同日期土地買賣總價額提高為一億八千萬元之土地買賣契約及記載被告於801015向原告借到七千七百萬元之借據等事實,有被告提出之上開二份不動產買賣契約、借據及80826約定被告應配合原告報稅使用另行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書乙式之協議書共影本四件在卷可稽,核上開契約書、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上有關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均與原告起訴據以請求之契約書及起訴書上印章相同,足認被告所述足堪信為真實,原告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嗣被告因覺其所為不法,乃再度向原告爭執,經雙方會同律師再度簽訂以801022日期,總價仍為一億八千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以該契約書第六條:系爭土地買賣所發生之一切稅捐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各項規費、印花、仲介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即原告負擔,與乙方(被告)無涉,旋於該契約之補充協議書內又記載:雙方同意買賣價金為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原告)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被告)所應負擔之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買方)所有。乙方實得淨額為一億二百萬元正等語,核與補充協議書之內容與原約定一切稅捐均由甲方(原告)負擔兩相背離,且衡諸社會上買賣通例,豈有約定單純之土地出賣人應負擔買受人公司內部之業務企劃等費用之理,更有甚者,雙方約定上開價金如有餘額應歸買方之原告所有,其約定殊不符常情,以該協議書記載乙方實得淨額為一億二百萬元之約定觀之,其與原80826雙方真正之買賣合意價額被告實得一億零一百萬元者,較為接近,其一百萬元之差額當係作為鼓勵被告配合逃稅所增加之給付。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書均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核與上開80826總價額為一億八千萬元之第二紙買賣契約書及借據同,均係為謀逃稅所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被告抗辯801022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堪採信。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原告執此無效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執及舉證,於本件之判決基礎,已無若何影響,爰不另論述,附此敘明。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然因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儷,應併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81           2           18     

                           

                民事第一庭         

附註:812月下旬,周◎彪電話邀魏◎明、李◎和到北醫對面某咖啡店談「契約無效」之法律問題,依民法第113條:無效行為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賣方願退回定金一千萬元並附加利息。買方應負回復原狀(魏◎明、李◎和於簽訂系爭契約後,未付清土地價款、產權登記移轉前、潛入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並把材料盜賣據為已有,應負回復原狀)。魏◎明說:沒意見。李◎和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除退回定金一千萬元外、伊付給林◎和律師六百萬元也要周◎彪賠償,談判不成。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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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楠
我們需要更多「集體」、「長期」的司法弊案揭弊者
2011/07/26 20:48
•2011-07-21
•中國時報
•【朱楠】
 最近轟動的新聞,包括法務部調動部分檢察長,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指證有政治力介入,及台北市議員林瑞圖爆料指出李前總統在十一年前,親手將宋鎮遠在美國加州五棟房地產資料交其揭發。雖然法務部高層及李前總統辦公室均已嚴詞否認,但真相如何孰是孰非?似尚待查證。另外,就是公務員貪汙弊案連連,包括高院法官集體貪瀆遭法院判決重刑、海關關員集體收賄貪汙等弊案等等。

 政府一再強調嚴懲貪汙,但是最近發生的司法弊案,卻是遍及執法的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海關,和社會精英分子的醫院院長、醫生。這些個案都有共同的特色─長官部屬「集體」、經年累月「長期」、故意違背職務貪汙收賄。真可謂是情節重大,匪夷所思。

 當然,司法界的被告有說謊的權利,而現實政治中,政治人物卻是被迫有說謊的義務。被告如果在個案中,以證人身分應訊,不但有具結義務,也應該據實陳述;美國的政治人物,如果在國會殿堂接受調查,一旦被發現說謊,即可能負擔刑事責任。但是民眾並不關心誰應該擔負責任,而是希望知道真相。民眾是國家的主人翁,對於政府的施政,有知的權利,欺瞞、蒙蔽必然不會獲得基層的支持。檢察官協會發表「在政治力面前,檢察官絕不低頭」,就是檢察官心聲的反映;同時,多數民眾也會相信林瑞圖議員應該不是無的放矢。

 二○○二年十二月,國際社會最大的新聞,就是三位女性揭弊者照片,成為《時代雜誌》封面,她們並被選為年度風雲人物,不但獲得輿論讚揚其揭弊勇氣,更表彰其對社會有重大貢獻。她們願意挺身而出揭弊,是因為美國於一八六三年,即已制定內部組織不法揭露者保護法。以所謂吹哨者(whistleblower)訴訟,鼓勵內部人基於公益維護目的,舉發政府機關內部不法行為,並肯定內部告發行為與社會道德、組織倫理上的正當性。

 而英、法、日、韓、澳、紐等國,更自二十世紀開始,為了興利除弊,也早已通過了上開法案。對於政府、企業或團體,由於單位封閉,資訊阻絕,許多內部不法,外界無法得知,集體貪汙瀆職者,不但排斥不願涉入者,甚至以抹黑栽贓方式將清白的人攆走。而對於組織不法有檢舉改革決心的揭露者,如果能受到法律適當的保護,就有動機和勇氣將不滿的念頭化為檢舉的行動,因此,有識之士莫不希望政府能盡速研擬制定《揭弊者保護法》。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七月五日表示,特偵組案件越辦越少,有必要積極開拓案源,特別召集特偵組檢察官研究釐定偵辦重大司法官貪汙、重大企業貪腐等五項重點弊案。法務部廉政署則在昨日正式掛牌運作,廉政署宣示首波調查重點,在揪出壞警察和受賄的司法官。事實上,司法實務界和輿論普遍並不看好廉政署將來會有多大作為,已經獲派為廉政署的檢察官,也有表示貪瀆案件並不容易偵辦,以現行廉政署組織資源欠缺、人手不足的情況下,確不易有所作為;但是,除了高昂的士氣和鬥志外,最重要的是案源問題,如何發掘可靠情資,深入了解貪瀆犯罪情節,才是關鍵所在。而如何使知悉組織弊案的知情人士,願意並勇於出面舉發,社會輿論亦給予肯定、支持,更是政府防貪、肅貪政策能夠成功的必要條件。

 因此,如果《內部組織不法揭弊者保護法》能適時通過,必然有助於特偵組、廉政署對重大貪瀆案件的發覺和偵辦;相對的,也應該能夠適時有效的激發知情者出面揭發真相,遏止社會充斥的政治謊言。

(作者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我有話說-機能癱瘓 司法最大問題
2011/07/26 20:38
我有話說-機能癱瘓 司法最大問題
2010-07-26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馬總統宣布要成立廉政署肅貪,各界反應分歧。本人認為,除非司法能即刻革新,否則廉政署只是白忙,而所有公務員卻要經歷一場文革似的肅貪洗禮。

 台灣司法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機能癱瘓,貪瀆僅屬次要危機。法院最重要的機能就是做出判決,而判決能為大眾接受,一要及時,二要正確。判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正確做出,就是喪失了司法機能。法院目前案件堆積如山,一個案子拖個一、二十年是家常便飯。在民怨壓力之下,司法院提出了所謂「妥適審判法」並已經立院通過。此法以「鋸箭」方式,限制一個案件最長審理時間與更審次數,其結果可能使判決既不及時也不正確。這個「半吊子」法律,現在被稱為「曹興誠條款」,讓本人有苦難言。

 正確的解決方法,是要求檢、審之間在一審作「主力決戰」,使一審定讞成為多數常態,上訴成為少數例外。目前檢方不斷上訴,表示不屑亦不服法院之判決;而最高法院不斷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則是司法院內部的自我否定、自我矛盾。如此每件案子都看到檢察官、法官彼此不停地作文字混戰,正義永遠遲來,百姓椎心泣血;而司法官則見怪不怪,好官我自為之。

 台灣司法已癱瘓成為言詞反覆的醉漢,廉政署將來抓到貪汙犯,卻必須交給這個醉漢來審理。真的貪汙犯自然有恃無恐,只要拖過「速審法」期限,就可安全回家,大啖豬腳麵線;老實的公務員則會害怕被抓進「司法絞肉機」,受到長年訟累。司法宿醉不醒,肅貪磨刀霍霍,公務員恐怕又要開始劣幣驅逐良幣了。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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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蘇、杭兩副市長貪汙受賄被執行死刑
2011/07/22 05:58
總涉案金額近3億元人民幣,有「新中國第一貪」之稱的前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與創單筆受賄之最的前蘇州市副市長姜人杰,因受賄、貪汙案二審判刑定讞,19日上午雙雙被執行死刑。(2011-07-20 旺報)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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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貪 要換的是心態不是門面
2011/07/21 12:26
回顧過去政府肅貪措施,不也就是所謂的防貪、肅貪雙管齊下,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喊出的口號也是希望公務員能夠「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不過,十多年來,會貪敢貪的公務員並未停過,貪污的黑數也依然存在,更重要的是,貪污案件的定罪率也未能提升。
【2011/07/20 聯合晚報】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474654.shtml#ixzz1Si6UHM6X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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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煊說政風人員在睡覺嗎?那麼監察委員呢?
2011/07/21 12:10

監察院長王建煊今天言詞犀利痛批,前2位總統1個被起訴、1個在坐牢,先前法官、海關、醫生相繼爆發貪污案,質疑基層政風人員難道是在睡覺嗎?王建煊一語道破廉政署致命問題,廉政署宣稱情資來源為全國政風人員,但政風人員會不會積極挖掘漏洞、揪出貪瀆大咖值得關注。

日前爆發司法官貪瀆案、警察插股酒店案,民眾深惡痛絕連人民保母、司法人員都貪污。周志榮強調,會強加注意「貪瀆高風險業務」,官員也透露,首波偵查對象為警政和司法體系。廉政大刀首波開鍘對象到底是誰?外界都在看。

【2011/07/20 中央社】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475302.shtml#ixzz1Si2wdFYE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廉政署今天成立
【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多元管道 熱忱服務】
2011/07/20 19:17
一、「親身舉報」方式:署本部成立24小時檢舉中心(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由輪值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事項。

二、「電話舉報」方式:設置「0800」檢舉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三、「投函舉報」方式:郵政檢舉專用信箱為「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四、「其他」方式:

(一)傳真檢舉專線為「02-2562-1156」。
(二)電子郵件檢舉信箱為「gechief-p@mail.moj.gov.tw」。

 
廉政署綜合規劃處副組長陳范回表示,,廉政署首波偵查對象為警政和司法體系,反貪腐檢舉專線為0800-286-586,民眾若撥打,廉政署將於48小時內與檢舉人當面洽詢檢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