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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一)
2011/07/14 21:27:25瀏覽463|回應5|推薦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一)

             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京東路475巷◎號

     法定代理人  李◎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隆律師

             周◎彪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千九百零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801116起至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四萬五千零三元。

 

(三)請准原告提供新台幣或等值之彰化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於801022在曹◎誠、林◎和兩位律師見證下與原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售與原告。

 (二)依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如被告不照約履行應盡義務時,賠償所收價款同額之損害金(即懲罰性違約金)與原告並負責賠償原告因買賣本土地所支付之其他一切所交付之費用。茲原告已依買賣契約第二條於簽約時給付被告一千萬元,有該買賣契約書第十六條文字可按,原告又於801024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三條第三款之約定交付三張支票共計一千四百萬元,再於801116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年存字第四四九四號提存一千六百萬元,以上原告已履清所有付款義務,但被告依契約第四條約定,應於原告之營業所受領第二次付款一千六百萬元之同時,交付原告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口抄本、委託書、申請書、公定契約書、現值申報書、完稅證明書等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以供甲方辦理過戶手續,竟違約不受領此第二次款一千六百萬元,亦不協辦土地移轉登記手續,反於80111580義法字第1120號解◎源律師函表示「雙方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有失公平事項,應予修正」。雖經原告一再哀求,仍拒不履約。原告自得依約請求賠償被告所收價款同額之賠償金四千萬元及原告因買賣本土地支付之一切其他費用。

 (三)違約金四千萬元不算高,此是雙方評估所定,且原告依約已與畸零地地主郭◎宗、鄭◎賓簽約合建並作市場調查、土地用途評估、測量鑑界、設計造型、整地、括寬道路、土地改良、營造接待中心、斥資廣告、請建築師建築設計、請高國廣告公司促銷,預售房屋並已銷售一空,茲因被告拒不履約,原告對以上關係人均無法交代待,商譽被毀於一旦,精神損害實非筆墨所能形容,故此數額實不過高,請予准許。

 (四)除上述定額懲罰性違約金外,依契約第十條後段被告「並負責賠償原告因買賣本土地所支付之一切其他所交付之費用」,另原告已依約推出房屋預售,以上合計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被告遲一日交付書類移轉登記,原告即遲延一日收款,自有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自801116起至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日止,以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計算之利息損失。

 (五)請准提供新台幣或等值之彰化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供擔保以代釋明而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證據: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買賣補充協議書、一千萬元收據、一千六百萬元提存書,一千四百萬元支票收據、解◎源律師函、土地開發前、後相片、房屋佈置圖、支付機關及廠商費用、土地營造房屋建築設計費、工程營造房屋之營建廠訂金等單據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808月間由同學孫◎甫介紹與宏◎建設公司董事長魏◎明洽談土地合建房屋,雙方議定以公平合理合法原則照鄰地已蓋好的房屋為樣本,並提供三樓三加強磚造之平面配置圖供其參考。房屋平均分配,被告所分之半數房屋由宏◎公司代售,經公司毛估保證價最低一億三千萬元至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含稅金費用)。因被告土地內計劃道路上有他人之畸零地,依法應預留配合地,因此議定分為兩案之(1)零地不配合合建實得一億零一百萬元,未建之畸零地產權屬被告。(2)鄰地如同意合建可實得一億一千萬元。於80826依第一案簽約,因魏◎明謂鄰地不與其合建,被告並收取原告交付之定金一千萬元即期支票。之後原告公司總經理李◎和又提出另土地買賣契約與協議書各乙份,說是報稅用的,該契約書內價款部分空白,又說以後如與鄰地合建以實際價款再填上,數日後魏某突然要求填兩億元、最少也要一億八千萬元,被告不允,乃自行填上一億零一百萬元實價實報,魏某不悅經數次約談均無結果。

(二)詎1012日魏某再邀被告與小兒同往,從上午九時談到下午約二時許,公司提供便當及菜湯,不料菜湯內有迷藥,食用後父子倆神智不清, 任其擺佈,要被告在第二個總價金記載為一億八千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名及捺指印,又要求被告在公尺預先準備的七千七百萬元1015日期之借據上簽名,被告回家後十分惶恐,隔日即與內人同往原告公司理論未果。乃委請林◎和律師代表接洽,經雙方約定在1022日於曹◎誠律師事務所會談。被告因借據在他人手中於被脅迫情形下再度簽下801022日期,總價金仍為一億八千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同日期記載願從上開買賣總價款中提出七千八百萬元供支付原、被告應負擔之一切稅捐、費用及業務企劃費等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魏某強減被告實得地價款一百萬元以示懲罰,足認被告實非自願。

(三)夲件契約違背國家法令,虛報土地買賣價金,以提高原告公司營業成本,減少營利所得方式,企圖逃漏稅收,乃法所禁止。依民法第71條規定契約自屬無效。

(四)被告於801022所簽下之第二份買賣契約簽約及借據,因係詐欺、虛偽,且被告是受脅迫,依民法第93條規定契約無效。

(五)民法第87條規定「表示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宏◎公司魏◎明、李◎和及律師曹◎誠三人與被告律師林◎和配合,以逃稅為目的,通謀虛偽簽訂契約,其契約不能履行事由應歸責於原告,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原告已付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六)原告明知契約違法卻仍刊登廣告預售房屋,損害不應由被告負責。

(七)縱上所述,兩造之契約無效,原告之請求洵無理由。

三、證據:提出80826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二份、協議書、借據、代刻印章授權書、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影本為證。

        補充說明契約無效之事證:李◎和於801122以北管局第81支郵局存證信函第3696號解除契約,記有:『倘屆期仍不置理,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故系爭契約於80121條件完成解約。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現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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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
「敢貪就敢辦」 廉政署明開張
2011/07/20 01:37

法務部廉政署明掛牌成立,總統馬英九將到場揭牌,並宣示反貪決心,首任廉政署長周志榮表示,廉政署上路後,首要整飭對象是不肖的貪瀆警察和司法官,同時在半年內拿出成績單,並與調查局保持競合關係。

台灣的廉政署設在法務部之下,並不像知名的香港廉政公署直屬香港特區首長,也不像新加坡的貪汙調查局直屬新加坡總理,位階為三級機關,與調查局相同,但廉政署長周志榮有信心不受此影響,強調只要敢貪就敢辦。


百姓的雪亮雙眼
八旬老嬷的賣地案是一個法官集體枉法裁判的金融犯罪案件
2011/07/20 01:16
法務部廉政署明天正式成立,首任署長為周志榮。周志榮專精偵辦金融犯罪、貪污案件,曾主導偵辦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

周志榮曾任法務部參事、法律事務司司長、特偵組組長、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調查局政風室主任等職務,曾主導偵辦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鴻福證券違約交割案、中正機場二期航站弊案。

八旬老嬷的賣地案是個法官集體枉法裁判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群法官集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公然圖利建商財團上億元的土地,還把83高齡的老先生抓去坐了三個月的冤獄!八旬老嬷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無比毅力,持續在網路上揭露此一官商勾結、駭人聽聞的法院黑幕,無良建商不得已在去年主動退回部份土地價款意圖擺平,但此反顯出此案黑幕重重,憲法明文保障的財產權生命全遭到如此剝奪,馬英九總統口口聲聲的基本人權何在?

知法玩法的法官去死
法務部廉政署 明掛牌上路,這樣大家就會對司法更有信心嗎?
2011/07/19 17:13
法務部廉政署明天正式成立,總統馬英九將出席揭牌儀式。首任署長周志榮今天表示,廉政署將不斷挖掘貪瀆線索以打擊犯罪,目標為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保障人權。

總統馬英九去年7月宣示成立「廉政署」以打擊貪腐,立法院今年4月三讀通過廉政署組織法。周志榮表示,廉政署成立後將訂下三大目標,包括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保障人權。

根據廉政署規劃,廉政署目前共編制180人,包括廉政官與廉政人員等。其中廉政官遴選自政風、調查、警察等系統,成員包括曾參與偵辦北投纜車與南港展覽館弊案的政風人員,以及偵辦法官集體收賄弊案的調查官等。

周志榮表示,廉政署主要業務包括防貪、反貪與肅貪。廉政官主要辦理肅貪業務;政風人員則不斷於基層挖掘公務員涉及貪瀆的情資,一方面掌握案源,另一方面能嚇阻公務員貪污,達到防貪、反貪之效。

廉政署具有政風和調查兩項功能,辦案成員分為政風人員與廉政官(或稱調查員)。政風人員進入現有政風系統,派駐到全台灣各部門的行政機關,主動掌握充分證據後呈報給廉政署。

廉政官具有司法調查權,收到政風人員移交的案件後,與駐署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聯繫辦案,一旦掌握貪瀆不法案件時,將統籌案件的線索發掘、調查蒐證函等送給檢方起訴,與原有體制接軌運作。

【2011/07/19 中央社】

還有更恐怖的
老嬷碰到的法官們比『徵地像搶的』更恐怖!
2011/07/15 23:01

農怒:徵地像搶的

『徵地像搶的』至少還可以拿回公告地價,老嬷碰到的法官們卻都是假借公權力圖利建商豪取強奪,可歎的是一群主持司!法正義的官員們尸位素餐,不聞不問,形同包庇!


解讀聯合報選情民調
為何女性選民較青睞馬英九?
2011/07/15 04:56

聯合報於七月十日至十三日晚間進行了最新選情民調發現,馬英九獲得四成三選民支持,三成七屬意蔡英文,雙方差距六個百分點。

但是馬蔡在兩性選民中各擅勝場。男性選民中,蔡英文以四成三支持率超前馬三個百分點;女性選民較青睞馬英九,支持率四成六,領先蔡十四個百分點。

為何女性選民較青睞馬英九?因為馬英九小白臉嘛!所以領先蔡十四個百分點。

為何男性選民不青睞馬英九?也是因為馬英九小白臉嘛!但是因蔡只超前馬三個百分點,代表男性選民可不像女性選民青睞馬英九那樣去青睞蔡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