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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度台上字第6556號判決(一)
2011/07/05 20:32:07瀏覽405|回應4|推薦7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台上字第6556號(一)

上訴人即自訴人兼反訴被告 

李◎和  男民國4112XX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S1020660XX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75巷◎號

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人 

周◎彪   男民國108XX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Q1002302XX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吳◎玲  女民國154XX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Q2004536XX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右上訴人等因李◎和自訴誣告及周◎彪、吳◎玲反訴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法院中華民國871013日第二審判決(87年度上訴字第455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3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上訴駁回。

         

核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周◎彪以上訴意旨略稱:

(一)原判決以吳◎玲對李◎和、魏◎明所提出之刑事告訴涉及誣告,而吳◎玲提出告訴之原因,乃係出於周◎彪之授意,而認周◎彪為間接正犯。然原判決所持之理由,均不能證明周◎彪有利用吳◎玲為誣告之犯意,原判決如欲以吳◎玲在檢察官訊問時所作之筆錄作為判決基礎,理應調取當時之錄音帶再作詳細核對,據吳◎玲稱,其當時之說詞是只提出告訴回家後,有告訴周◎彪,是「事後告知」,並非「事前授意」,原審疏未查證,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不法。

   説:

事實是86228日吳◎玲到法務部人民申訴中心服務檯登記,有值日秘書說:沒看到這些資料真想不到會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暑去告魏◎明、李◎和不法取財。法務部走廊有道門通地方法院,乘電梯直達四樓值日檢察官辦公室,吳◎玲以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提出告訴。並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610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將訟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斷章取義,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買賣依前條之規定,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甲方對於乙方買賣價金之債權。因甲方「違約」未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該等不法之官、顯明利益輸送,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亦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原分案檢察官視而不見,財產被搶還不許提出告訴,被『誣指為誣告』!更狠毒的嫁禍周◎彪說是他『授意教唆』吳◎玲去告?吳◎玲請求傳86228日法務部值日秘書、地檢署值日檢察官或辦公室官員都可作證,均置之不理。只因周◎彪為該土地所有權人,斬草而除根、謀財而害命;周◎彪以83歲高齡關了92天冤獄,出獄後成了重度殘障者,與病魔纏鬥近八年,終歸『含冤以歿』。語云『苛政猛於虎』,『司法好比絞肉機』!這就是今日台灣司法?

    

(二)縱使吳◎玲在偵查中有為原判決之供述,亦不足以作為周◎彪授意吳◎玲誣告之證明,蓋原判決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而周◎彪是否告知吳◎玲遭人下藥,而書立契約書及借據,或周◎彪之子周◎有否到庭證稱其與周◎彪向吳◎玲表示遭人下藥,均不足以證明周◎彪對於吳◎玲之告訴行為是否事先知情,即使事先知情,亦不能證明周◎彪有授意吳◎玲提出之告訴行為。原判決之認定,純屬推定臆測之詞,自不能作為判斷之依據。

  說: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為證據。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於依職權調查證據前,倘遇檢察官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表示不予調查,而法院竟不予調查,逕行判決者,如其係法院應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誤。(95台上三七一二)

   

(三)本案最原始起因,厥為建商宏◎建設公司(下稱宏◎公司)與周◎彪間土地合建及買賣糾紛,重點為宏◎公司是否有企圖逃漏稅捐及周◎彪有否被下迷藥,而在契約書及借據上簽字,捺手印?原判決僅憑吳◎玲控告李◎和及魏◎明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即認定宏◎公司未企圖逃漏稅捐,而周◎彪則未下迷藥,不思更深入探究宏◎公司在與周◎彪簽約過程中種種違反常態之簽約行為,周◎彪並未向宏◎公司借款,何以會簽立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七千七百萬元之借據,何以單純之土地合建或買賣會出現如此鉅額且不實之借據,何以第二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宏◎公司竟未要求周◎彪蓋章,而以指印代替,亦屬不合常理。本件尚有甚多疑點,尤其是李◎和等代表宏◎公司與周◎彪簽約時,要求周◎彪簽立七千七百萬元之不實借據予宏◎公司,及土地價格有多種版本,均與本件有重大關係,原審未予查究,不無率斷云云。

  說:

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3頁後3行;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書均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民事訴訟法第278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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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不沾鍋馬英九
吹牛要用個案吹,負責任時不介入!
2011/07/08 22:30
社會救助新制7月1日起實施,擴大照顧中低收入戶,總統馬英九5日指示內政部長江宜樺,應以個案說明,讓民眾普遍感受政府政績。馬總統指出,社會救助新制,增加照顧群眾,從本來的27.3萬人增加到86.3萬人,幅度蠻大,且中低收入也納入社會救助範圍,是中華民國社會救助法上非常重要里程碑。

好一個不沾鍋總統馬英九,難怪他一向極力維護司法獨立的空間,不介入任何個案、不干預任何個案,只是要利用個案吹牛!

王兆鵬、黃國昌、林裕順
人民觀審 一場空談?
2011/07/08 19:54
人民觀審 一場空談? 2011-07-06 中國時報   

翻開報紙,赫然看到司法院宣布已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將在下會期送立院審議。作為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的一員,我們深感錯愕與痛心,對於司法院就此重大司法改革議題,竟以如此專斷、粗暴的過程與機制作成決策,更是無法苟同。


針對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於去年年底就任後拋出的「研議採納人民觀審制」之訴求,學界及民間團體早已提出嚴重質疑。

該制度要求人民聽聞審判程序、但拒絕人民就判決結果有參與決定之權力,不僅「獨步全球」、「舉世罕見」,更是根本違反「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精神。

在受邀參與司法院組成的研議委員會時,我們即詢問司法院是否已有既定立場,是否已決意採行其所獨創、又無理論及實證基礎之「觀審制」,此研議委員會是否只是為背書其政策而設?面對我們的質疑,司法院雖然不斷保證絕無預設立場,表示賦予人民參與判決權力之英美「陪審制」、歐洲「參審制」,甚或鄰近日本「裁判員」仍是可能的選項,一切有待委員會的共同討論與商議。

但在接下來的研議過程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司法院不斷進行媒體的公關操作,
散布片面、經操控、存有理論上明顯偏誤的「意見調查」結果,聲稱「九六%的民眾可以接受觀審制」。

反之,在內部的委員會中,對於最為重要而核心的問題──是否應讓人民享有共同作成判決之權力──

身為主席之司法院副院長卻不斷迴避而不進行有意義的實質討論。

面對上述情勢,我們雖心灰意冷,但仍期待與相信司法院就此重大司法政策,當不致草率鹵莽為之。

令人驚訝者,從日昨的報導中,明顯可以發現司法院早已定調「人民無參與判決權之『觀審制』」的政策,也早已暗中備妥連委員會成員都未曾與聞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成立「人民參與審判」研議委員會,果真只是為欺騙人民?

做為「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的成員,我們在意的,絕非司法院對委員會欠缺最為基本的尊重,而是在於司法院對於如此重要的政策議題,竟然採取如此草率與專斷的決策模式。

做為長期關心司法體系運作、研究訴訟法學的學界一份子,我們迄今仍無法理解,為什麼我國司法制度目前所存在之種種問題,是可以透過司法院所獨創「人民觀審制」獲得解決?司法院有何理論或實證基礎,得證立「觀審制」較人民有參與判決權力之英美「陪審制」、歐洲「參審制」或日本「裁判員」,更能有效達成其「改革目標」?

在一連串「貪瀆法官」、「恐龍法官」等不幸事件的推波助瀾下,不僅使民間社會再度對司法發出怒吼,也促使了司法院正副院長的更迭。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承擔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而就任,也公開作出傾聽人民聲音、推動司法改革的莊嚴承諾。

然而,迄今為止,司法院先是推出一部充滿自我封閉、保護色彩而遭民間團體譏為「僅有五十分」的《法官法》,現在又透過草率恣意的決策程序推出另一部令人無法理解、難以苟同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我們不禁要問,這是真正符合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還是一場愚弄人民的司法改革大騙局?

(王兆鵬為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國昌為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林裕順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中國時報 蕭博文
黃世銘:速清舊案 開拓新案
2011/07/07 01:33
 檢察總長黃世銘昨日表示,特偵組現今目標是加速清理舊案、積極開拓新案,因此釐定五大重點弊案偵辦方向,並與相關部會建立聯繫平台,掌握辦案先機、確保證據保全。黃世銘說,此舉希望能防杜重大貪瀆案件的發生,以建立清廉政府。

 黃世銘指出,他在去年年底的特偵組檢察官會議中表示,特偵組案件越辦越少,有必要積極開拓案源,不能再守株待兔,且為了有效監督當權政府,避免重大貪瀆案件發生,發揮提前偵查、主動介入的精神,因此才有五大重點弊案方向及靜態蒐證重點的規畫。

 特偵組目前尚在偵辦中的案件,尚有特偵字十五件、特他字七十六件,總計為九十一件。黃世銘指出,多數案件被告都是前朝官員,但過去案件都是有人提告才偵辦,或是媒體披露、立委質詢才爆發,對偵查而言都是錯失先機,不利保全證據。

 黃世銘說,未來取得洗錢通報資料、金管會金檢報告、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錄等資料後,將列為查字案發交檢察事務官過濾、審核。黃世銘指出,有時立委質詢便會透露弊案端倪,但媒體未必有興趣,這些內容將來都會成為特偵組的辦案依據。

 黃世銘表示,去年十二月底他提出此構想,特偵組即整理過去一年各大公共工程、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資料,據此擬訂出偵辦門檻,或以金額、面積為依據。但黃世銘強調,門檻數據是浮動參考值,未來將視辦案實況調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
特偵組主動出擊 發掘重大弊案
2011/07/06 02:0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 日電)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今天表示,除加速清理未結舊案外,並釐訂未來發掘重大弊案的方向,包括:重大司法官貪污、公共工程、企業貪腐等案件,優先偵辦,主動出擊。

特偵組發布新聞表示,自去年5月21日重組後,除積極偵辦高院法官集體貪污案、羅福助炒股案、督導軍高檢、台中及台北地檢署平反「江國慶案」,並加速清理未結舊案外,現在釐訂未來發掘重大弊案的方向,並於1日啟動偵查門檻及展開相關作業。

特偵組檢察官先主動搜證調查個案,經由檢察總長黃世銘核定後,再依法由特偵組分案偵辦或交由各高檢署或地檢署分案偵辦。未來發掘重大弊案包括:重大司法官貪污、重大都市更新計畫、重大公共工程、重大企業貪腐及重大都市計畫(土地重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