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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判決
2011/07/01 01:46:08瀏覽445|回應6|推薦7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9年度台上字第2742

  上訴人  周◎彪  住台北市紫◎街◎號

                吳◎玲  住同上

  上訴人  李◎和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75巷◎號

                魏◎明  住同上

又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8997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兩造上訴均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核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約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 為司法官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及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表明書,顯與上開條文規定之情形不符時,即難認已對第二審判決 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兩造各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利於已部分提起上訴,雖均以該判決違約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所定慰憮金數額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本判決之如何違約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總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89          12           1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法官     

                                                法官     

    說:

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表明書,顯與上開條文規定之情形不符時,即難認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請看: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其理由前後抵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有一於此,均足為發回更審之原因。(53台上三五七一)

一、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為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如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甚明。(90台非一五五)

原審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64行「被告夫妻以刊登廣告之方式公開誣指原告等「下迷藥更改契約」、「強拉被告周◎彪之手在借據及契約上簽名按印(指印)」云云,均足以使原告李◎和、魏◎明等之品德、聲望、信譽在社會價值判斷下受到貶損,被告夫妻所為,自係構成誹謗而屬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31行:「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自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法院明知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1條刑責。沒借錢而有借據,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沒借錢斷沒人會簽借據給人家?語云:欲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原告之行為、均足使伊等之品德、聲望、信譽在社會價值判斷下受到貶損,其公道自在人心!

二、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蓋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情形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處罰。庶於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兩者折衷,以求適當。

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610行:依買賣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將訟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斷章取義,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價金之債權。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七千六百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本案無對待給付下判產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其判決無效,本案為結構性枉法,利益輸送、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

三、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防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為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如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抵觸。 

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1212行:又被告所刊陳情書前揭對李◎和、魏◎明之指摘,不能證明與事實相符,已如前述,自難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得不負侵全行為之責。

該等不法之官,有眼睛卻看不見,資料證據都存在卷宗內,有各審判決書、言詞辯論筆錄、當事人之訴狀…..。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之交易,因何在司法為民之法院內產權被搶?法官權力再大,不得無對待給付下判產權強制過戶?!應負刑法第213條之刑責。被害人產權被搶還不許說出來?一樣事情兩樣不同之判決:如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誣告案件無須賠償。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誹謗案賠償名譽共160萬元。小民感嘆:進法院好比下賭場,最怕遇到『郎中』,輸定了,這就是民主法治之台灣司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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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會有這樣的法官嗎?
轉戴: 律師的獨子
2011/07/03 04:33
我的爸爸是任何人都會引以為榮的人。
他是位名律師,精通國際法,客戶全是大公司,因此收入相當好。
可是他卻常常替弱勢團體服務,替他們提供免費的服務。不僅如此,他每週都有一天會去勵德補習班去替那些青少年受刑人補習功課,每次高中放榜的時候,他都會很緊張地注意有些受刑人榜上是否有名。
我是獨子,當然是三仟寵愛在一身,爸爸沒有慣壞我,可是他給我的實在太多了。
我們家很寬敞,也佈置得極為優雅。爸爸的書房是清一色的深色傢俱、深色的書 架、深色的橡木牆壁、大型的深色書桌、書桌上造型古雅的燈,爸爸每天晚上都要在他書桌上處理一些公事,我小時常乘機進去玩。
爸爸有時也會解釋給我聽他處理某些案件的邏輯。
他的思路永遠如此合乎邏輯,以至我從小就學會了他的那一套思維方式,也難怪每次我發言時常常會思路很清晰,老師們當然一直都喜歡我。
爸爸的書房裡放滿了書,一半是法律的,另一半是文學的,爸爸鼓勵我看那些經典名著。
因為他常出國,我很小就去外國看過世界著名的博物館。
我隱隱約約地感到爸爸要使我成為一位非常有教養的人,在爸爸的這種刻意安排之下, 再笨的孩子也會有教養的。

我在唸小學的時候,有一天在操場上摔得頭破血流。
老師打電話告訴了我爸爸。
爸爸來了,他的黑色大轎車直接開進了操場,爸爸和他的司機走下來抱我,我這才注意到司機也穿了黑色的西裝,我得意得不得了,有這麼一位爸爸,真是幸福的事。
我現在是大學生了,當然一個月才會和爸媽渡一個週未。前幾天放春假,爸爸叫我去墾丁,在那裡我家有一個別墅。爸爸邀我去沿著海邊散步,太陽快下山了,爸爸在一個懸崖旁邊坐下休息。
他忽然提到最近被槍決的劉煥榮,爸爸說他非常反對死刑,死刑犯雖然從前曾做過壞事,可是他後來已是手無寸鐵之人,而且有些死刑犯後來完全改過遷善,被槍決的人,往往是個好人。
我提起社會公義的問題,爸爸沒有和我辯論,只說社會該講公義,更該講寬恕。他說" 我們都有希望別人寬恕我們的可能"。
我想起爸爸也曾做過法官,就順口問他有沒有判過任何人死刑。
爸爸說:『我判過一次死刑,犯人是一位年青的原住民,沒有什麼常識,他在台北打工的時候,身份証被老闆娘扣住了,其實這是不合法的,任何人不得扣留其他人的身份証。他簡直變成了老闆娘的奴工,在盛怒之下,打死了老闆娘。我是主審法官,將他判了死刑』。
『事後,這位犯人在監獄裡信了教,從各種跡象來看,他已是個好人,因此我四處去替他求情,希望他能得到特赦,免於死刑,可是沒有成功』。
『他被判刑以後,太太替他生了個活潑可愛的兒子,我在監獄探訪他的時候,看到了這個初生嬰兒的照片,想到他將成為孤兒,也使我傷感不已,由於他已成另一個好人,我對我判的死刑痛悔不已。他臨刑之前,我收到一封信』。

爸爸從口袋中,拿出一張已經變黃的信紙,一言不發地遞給了我。信是這樣寫的:

法官大人:

謝謝你替我做的種種努力,看來我快走了,可是我會永遠感謝你的。
我有一個不情之請,請你照顧我的兒子,使他脫離無知和貧窮的環境,讓他從小就接受良好的教育,求求你幫助他成為一個有教養的人,再也不能讓他像我這樣,糊裡糊塗地浪費了一生。
XXX敬上

我對這個孩子大為好奇,『爸爸你怎麼樣照顧他的孤兒?』,爸爸說『我收養了他』。
一瞬間,世界全變了。這不是我的爸爸,他是殺我爸爸的兇手,子報父仇,殺人者死。
我跳了起來,只要我輕輕一推,爸爸就會粉身碎骨地跌到懸崖下面去。
可是我的親生父親已經寬恕了判他死刑的人,坐在這裡的,是個好人,他對他自已
判人死刑的事情始終耿耿於懷,我的親生父親悔改以後,仍被處決,是社會的錯,我沒有權利再犯這種錯誤,如果我的親生父親在場,他會希望我怎麼辦!

我蹲了下來,輕輕地對爸爸說:「爸爸,天快黑了,我們回去吧!媽媽在等我們。」
爸爸站了起來,我看到他眼旁的淚水,『兒子,謝謝你,沒有想到你這麼快就原諒了我 』。
我發現我的眼光也因淚水而有點模糊,可是我的話卻非常清晰,

「爸爸,我是你的兒子,謝謝你將我養大成人。」

海邊這時正好刮起了墾丁常有的落山風,爸爸忽然顯得有些虛弱,我扶著他,在落日的餘暉下,向遠處的燈光頂著大風走回去,荒野裡只有我們父子二人。

我以我死去的生父為榮,他心胸寬大到可以寬恕判他死刑的人。

我以我的爸爸為榮,他對判人死刑,一直感到良心不安,他已盡了他的責任,將我養大成人,甚至對我可能結束他的生命,都有了準備。而我呢﹖我自已覺得我又高大、又強壯,我已長大了。只有成熟的人,才會寬恕別人,才能享受到寬恕以後而來的平安, 小 孩子是不會懂這些的。
我的親生父親,你可以安息了。你的兒子已經長大成人,我今天所做的事,一定是你所喜歡的。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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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草案出爐
2011/07/01 12:46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9日電)

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草案出爐,研議重大刑案由5名民眾擔任觀審員,參與審判程序並就被告有罪、無罪、刑期等表示意見,法官有義務將意見納入判決書。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
貪瀆案/評議不公開 收買容易追查難
2011/07/01 07:22
高院法官陳榮和等人集體貪汙案被重判,真能遏阻司法風紀不再敗壞嗎?法界認為,在高院特殊文化下,若評議制度不改進,仍有很多漏洞可鑽,法官風紀案還會再發生。

法官身分地位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高院法官月薪高達十五、六萬元以上,也掌握被告生殺大權,在獨立審判下,任何人都不能干預法官審判,但法官也是人,如果心術不正,也易誘發偏差行為。

陳榮和等人在高院都很資深,司法界講求倫理,尤其高院,庭長或審判長更具權威性,案件怎麼判或是管考,都是庭長或審判長說了算,資淺法官根本不敢多言。

法官應追查真相,維護公平正義,但陳榮和等人卻利用法官身分,作為斂財工具,收受當事人賄款後,再依當事人意思判決;如果外界質疑,就拿「法律見解」搪塞,讓司法威信蕩然無存。

法官是否違背職務出現亂判,實務上仍有認定標準。可看法官的判決是否依據憲法、法律與良心而為,如果判決有外力不當干擾或介入,就構成違背職務。

現行評議制度採多數決,評議結果又對外保密,也讓有心人士有可趁之機,想買通法官,只要收買審判長和另一名法官即可。在評議結果不能公開的保護下,即使有問題也很難查得出來,如果評議制度不改進,法官貪污仍會繼續發生。

【2011/07/01 聯合報】Power By udn.com

小民該死
國安密帳案 綠委聲援李登輝
2011/07/01 04:28

其實只有一句話,小民該死

前總統李登輝因國安密帳案被起訴,黨團幹事長高志鵬表示,國民黨將特別費除罪化,好讓國民黨高官一次解套,但故意排除國務機要費,除了用來整肅前總統陳水扁,「原來連李登輝也不放過」;他批評,「法院真的是國民黨開的」,不只操縱立法,連法院也選擇性辦案

立委蔡煌瑯質疑,李登輝已卸任總統十幾年,國安密帳查這麼久才起訴,這是選舉操作、政治追殺。

【2011/06/30 聯合報】


自由時報 2011-4-23
官官相赦民不赦
2011/07/01 04:07
特別費本來就特別,你是政府首長,才會有特別費,才可能涉及違法貪瀆,透過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赦免所有涉案的大官及受殃及的小官,根本就是一種「官官相赦」!

朝野都說什麼特別費案是「歷史共業」,修法除罪解套則是什麼「功德」,這種說法雖符合「政治現實」,但是,從人民觀點,這是你們「當官的」涉嫌犯下的罪責,根本就是「歷史共犯」,不是我們的共業,老百姓何來共業?

所謂「功德說」,更荒唐至極、離譜到家,特別費案涉嫌貪瀆犯罪的,都是統治者或前統治者,即當大官的或曾當大官的,當初拿來作相互攻擊武器的、現在修法解套除罪的,也都是你們那夥人,這算什麼功德?就如拿公家的香拜拜(修法),求的不是國泰民安,而是為自己曾犯的罪責解套求心安,這算哪門子的功德?

還有,特別費修法除罪化朝野爭議三年了,這次一拍即合,執政又佔國會絕對多數的國民黨,過去都拒絕修法,這次卻主導修法,時機實在來得太「巧」了,讓人很難不聯想到總統大選,也因此,令人質疑這是為特定人選「解套除綁」,才急於在大選前完成修法。

不管是因法令規範不明、有心貪錢或無心觸法網,由於涉特別費案的都是官或前朝官,他們感同身受,官官相赦,不令人意外;但是,對一般小老百姓,不管是摘了路上公家的小花、夜間違規停車等,何曾享有類似大赦?官官相赦不赦民,這不是正義,而是不公平!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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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印度經驗「我行賄了」
2011/07/01 03:32
去年8月,兩名印度海歸創辦了「我行賄了」這家反腐網站,在印度竄紅。

僅隔了一天,大陸便出現了類似網站,而且一下子就有兩家。
第一家網站打出口號:“讓賄賂無所遁形的網站還我和諧社會”;而第二家網站同樣有口號—匿名說出你行賄事情,揭開腐敗官員的真面目。

到目前截止,印度反腐網站雖然創辦不到一年,已收錄了1萬多腐敗案例,涉及印度全國19個部門、347個城市,回帖和留言有10多萬條,可謂是小有名氣和“殺傷力”。

我覺得在台灣倒是可以辦這樣一個「我行賄了」的反腐網站,讓司改感覺良好的馬總統瞧瞧是否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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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