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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四)
2011/06/17 20:23:45瀏覽527|回應7|推薦8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四)

        

五、本件原告告訴被告周◎彪、吳◎玲誹謗刑事案件。被告周◎彪於刑事庭供述「我不知道是誰拉我的手過去(簽借據),但並非抓我的手一筆一筆的簽名,是我自已簽的」….被告吳◎玲於刑事庭稱「(法官問:該案有無證人可證明你先生被迷昏)沒有證人,但有證物借據」,(見86年度易字第5396號刑事卷第23頁),證人周◎(周◎彪、吳◎玲之子)於刑事庭證述「記得十月份,我陪父親到宏◎公司談畸零地問題,李◎和說補二百萬元,我父親不同意,下午吃過飯,他們又繼續談,我亦在場,但不記得我父親是否有同意簽第二次契約,簽借據之事我也不清楚,是我父親的事情,我完全未參與,我無法做主,只是陪同父親前往」。(同前刑事卷第52頁背面);證人曹◎誠於刑事庭證述「(問借據是否有擬稿)是我擬稿,自已簽字,沒人抓他的手,也看不出他有精神恍惚情形」;證人孫◎甫證述「我是該筆買賣的介紹人,我去時他們還未簽契約,我一直陪著他們,但實際情形,我已不記得,我記得有寫一張借據,是雙方談好後所簽,不記得周◎彪有無表達意見,我看不出周某有精神恍惚狀態」。(同前卷第52頁背面、第53頁)。若原告魏◎明、李◎和於801012日(周◎彪稱1012日,宏◎公司稱1015日)有周◎彪所指「以迷藥詐欺…..」、「強拉周◎彪手簽名按指印….」等行為,則周◎於刑事案件為證人時應會陳述上情,而周◎並無該情形之陳述。且證人曹◎誠、孫◎甫均證述並無該情形,被告周◎彪亦稱係其自已簽的,是足證原告魏◎明、李◎和並無前揭陳情書乙文所指「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被害人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並按指印」之情事。被告周◎彪為契約當事人,對彼於簽約時,並未遭原告魏◎明、李◎和施以所指不法手段之事實,自屬明知;被告吳◎玲雖先經周◎彪向渠表示於簽約時遭受不法侵害,但經吳◎玲提出前開刑事告訴、告發,於偵查中出庭,並經偵查終結後收受該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吳◎玲經閱讀該處分書後,衡諸一般經驗,亦當知周◎彪前向伊所為陳述,與事實不符。被告二人仍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刊載前開「陳情書-匹夫無罪、懷壁其罪」乙文,指原告對周◎彪「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被害人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並按指印」,自足以使原告魏◎明、李◎和之品德、聲望、信譽在社會價值判斷下受貶抑,被告周◎彪、吳◎玲所為自係構成誹謗而屬侵害原告魏◎明、李◎和名譽之侵權行為。又被告周◎彪、吳◎玲所刊陳情書前揭對魏◎明、李◎和之指摘,不能證明與事實相符,已如前述,自難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得不負侵權行為之責。況被告二人業因共同散佈前揭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已經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亦徵被告夫婦確有侵害原告名譽之事實。

       說:

民法第222條第3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所謂論理法則,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言。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

1、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不得令其具結,其地位皆不能為證人而陳述真正事實者,雖令其具結後為證人而訊問之,亦往往不能達其目的,且失之嚴酷。是以設本條明示對於此等人,但能不令其具結而為訊問,審判長當令其具結前,應先調查有無本條所揭之情形,以免為無益之程序。

2、所謂詐術五花八門:如氣味、藥品、障眼法、催眠術等。文中謂周◎彪所指「以迷藥詐欺…」即是不知道之意思,如果事先知道就不會被詐?依法理而言、只有使詐的人知道、被害人當然不知才會被詐?何勞該等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作證?刑訟法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為證據。在媒體上常見被害人被帶到提款機前,把錢領出來,雙手奉上並無昏倒或精神恍惚狀態,即認為其係自願孝敬,並未遭施以所指不法手段之事實,自屬明知?

3、刑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有不法者以公權力利益輸送,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強制過戶、86115日又不法搶奪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比搶匪還厲害,搶匪再厲害搶不走人民之不動產。常聽說:法院是主持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今卻成了?被害人於86222日登報鳴冤,並於86228日到法務部人民申訴中心登記申訴,該部值日官員說:沒看這些資料,真不知道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署去告魏◎明、李◎和等偽造文書、不法取財。法務部走廊有道門通地檢署,經值日檢察官審查資料屬實而受理,辦公室有多位官員及門口法警都過來觀看,嘖嘖稱奇!詎分案檢察官以證據不足(證據都在卷宗內,尚須繼續不法取財)?不起訴處分。怪哉!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二人有前開侵害原告魏◎明、李◎和名譽之情事,原告依前開民法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相當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查原告魏◎明係大學畢業,任宏◎公司董事長,月入12萬元。原告李◎和亦為大學畢業,任宏◎公司總經理,月入10萬元。被告周◎彪係陸軍官校畢業憲兵上校退伍,領取終身俸,年收入約50萬元。被告吳◎玲係習師範教育、77年退休前係國小教師,請領一次退休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周◎彪、吳◎玲夫妻係以刊登台灣日報頭版半幅廣告之方式,侵害原告魏◎明、李◎和之名譽。周◎彪出賣本件六筆土地,依雙方801022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款為一億八千萬元,扣除另依同日訂立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約定以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用以支付兩造稅捐費用等,其實際可得價款應為一億零二百萬元。本院斟酌兩造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以刊登報紙之方式誹謗原告等一切情狀,認被告周◎彪、吳◎玲連帶賠償原告魏◎明、李◎和各80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魏◎明、李◎和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80萬元及自884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一、「被告二人有前開侵害原告魏◎明、李◎和名譽之情事,原告依前開民法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據此,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內容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而無須證明其言論內容確為真實。(93台非一八)

二、刑法第16條後段:如自信其行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求過戶土地產權。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通例:買方付清款後,20天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買賣不付清價款自是理虧,結合公權力、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登報鳴冤,自信其行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說:那有被強盜搶了,還不許說出來?!

三、「原告魏◎明係大學畢業,任宏◎公司董事長,月入12萬元。原告李◎和亦為大學畢業,任宏◎公司總經理,月入10萬元」。其二人高收入並不能代表其有高尚人格?依社會上慣例: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是人人喊打的現行犯,被害人吳◎玲向司法機關報案,治安機關本應緝拿犯人追回贓物。反而顛倒是非,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之理?台灣司法所司不法!

四、刑法第311條第1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交易,因有公權力介入,在司法為民之法院內產權被搶!對於法院之判決本是可受公評之事,把案情公佈自是有阻卻作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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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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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了!馬總統干涉司法鐵證如山
2011/06/25 08:52
馬總統不干涉司法,真正的意涵是
馬總統不干涉與他自己,他的自己人無關的司法....
把馬總統不干涉怎樣又怎樣的司法,反過來念,
那就是馬總統只干涉跟自己有關的司法了


http://blog.udn.com/jun5238/535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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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虎做倀?
六分利以上,實務大多認為已觸犯重利罪,為何不辦?
2011/06/24 10:27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因此,會不會構成重利罪的關鍵,在於是否「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以及什麼是「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前者通常屬於法官事實認定問題,後者,筆者歸納法院判決案例如下。簡言之,一般民間三分利應該還不至於構成重利罪,但如果是六分利以上,實務大多認為已觸犯本罪。至於四分五分利是否犯法,實務上大多從另一個要件--「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是否具備來審查。

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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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案號 是否為重利 利息
1 97,訴,143 是 20分;26分
2 97,審簡,88 是 月息60分、45分、36分、30分
3 97,簡,462 是 月息9.9分至15分
4 97,易,1034 是 月息約21分至30分
5 95,易,1685 是 月息33分至75分
6 96,易,509 是 月息6分
7 95,易,1726 是 月息20分
8 95,易,589 是 月息20分
9 95,簡,383 是 月息20分
10 94,簡,382 是 月息30分
11 93,易,762 是 月息39分
12 94,易,77 是 月息6分

板橋地方法院
------------------------------------------------------------------------------

編號 案號 是否為重利 利息
1 97,易,3732 是 月息30分
2 97,易,3326 否 月息9分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只借出1.6億元,卻因拍賣債務人財產而有2.9億元入袋,獲利高達1.3億元
2011/06/24 09:30
追查地下錢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從前鴻禧集團董事長張秀政和地下錢莊的借貸官司中,查出地下錢莊負責人涉嫌漏報1.3億元鉅額所得,國稅局已要求負責人補稅加罰款共7,800萬元。

根據97年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秀政在89年向地下錢莊負責人吳月春借款1.6億元,吳月春為避稅,雙方便巧立名目,將借款預定金額設定為3.6億元,其中2億元聲稱是「預扣利息」,實際上僅出借1.6億元給張秀政。

判決書指出,兩年還款期屆滿時,當時早已破產負債累累的張秀政,無力償還債務。地下錢莊要求法院拍賣他當時抵押的129筆不動產,拍賣獲利高達2.9億元。地下錢莊認為張秀政違約,因此向法院上訴,要求保證人支付年利率高達60%的違約金,但被法院駁回上訴。

據瞭解,北市國稅局接獲法院通報,深入了解這件判決,才發現「案情並不單純」。地下錢莊對法院就已經自稱「利息部分是為圖節稅,雙方在借款契約書中通謀虛偽表示」,只借出1.6億元,卻因拍賣債務人財產而有2.9億元入袋,獲利高達1.3億元。

經查地下錢莊負責人吳月春並沒有將1.3億元獲利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故國稅局開出補稅單,要求地下錢莊補稅,獲利須乘上最高的所得稅率40%,並罰0.5倍罰鍰,連補帶罰金額高達7,800萬元。

據指出,這次國稅局能掌握地下錢莊的所得動向,就是因為地下錢莊「貪得無厭」,獲利1.3億元後,還要向法院請求保證人違約金,才讓這筆以「離奇手法」獲利卻未報稅的大筆所得曝光。據悉,地下錢莊不服國稅局補稅要求,正提起行政救濟中。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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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X-ray
2011/06/21 10:31
錢復說「馬英九既然想做全民總統就要做值得讓人尊敬的事…」

如果他總是在騎牆和鄉愿之間擺盪像個跳樑小丑一般, 再加上一慣的虛偽與卸責

那他根本不可能得到別人發自內心的尊重,不論藍綠都是一樣…..

他再想怎樣的”全民”,其實也無輒!

所以, 他那小小可憐的腦袋實際上是搞錯方向了

其實不是試圖去討好別人, 而是義無反顧的去做該做的以及正確的事

來贏得別人的尊重

那才是爭真正的全民總統

馬英九所謂的全民總統其實是搞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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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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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貪官
法律來源於民意!
2011/06/21 00:44
法律來源於什麼?不是來源於精英,不是來源於權力。法律來源於民意!只有人民 才有權制定法律,只有人民才有最終法律解釋權。法院只有依據人民制定的法律來判決,無權改法律,律師只能監督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更無權改變法律。

被大家視為《極權、專制》的中國共產黨統治下的大陸同胞們,早在 1930 年之後,就享有《陪審》的權、利,最近幾年,更已形成可算是全民參與的《(網際)陪審》了!自詡為《民主》、《法治》、《是亞洲跟世界民主的燈塔》的台灣同胞們,迄今,竟連《參審》的權利,都還沒有!且連「構思中的《觀審》」,還被非常嚴格的大大限縮在最不爛的一審!!!到底是台灣同胞們的素質,遠比大陸同胞們更低、劣呢?還是馬鷹狗等狗民黨的少數人,想要(讓其所長期豢養出來而可以隨其心所欲的任意掌控的司法官員們)繼續獨裁、(進而,間接的)奴役大家!

 ★  ★  ★  ★  ★
  宇文泰者北周開國奠基人也。當他作北魏的丞相模仿曹操“挾天子令諸侯”之時,遇到了與諸葛亮齊名的名士蘇綽。宇文泰向蘇綽討教治國之道,二人密談了三日三夜,留下了如下極具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的不朽答問。為便於廣大讀者閱覽,謹將歷史典籍中原來的文言文翻譯成如下白話文——
  宇文泰問:“國何以立?”蘇綽答:“具官。”
  宇文泰問:“如何具官?”蘇綽答:“用貪官,反貪官。 ”
  宇文泰不解,問:“為什麼要用貪官?”
  蘇綽答:
  “你要想叫別人為你賣命,就必須給人家好處。
  而你又沒有那麼多錢給他,那就給權,叫他用手中的權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得到好處了嗎?”
  宇文泰問:“貪官受惠,又會給我帶來什麼好處?”
  蘇綽答:“他能受惠是因為你給的權,所以,他為了保住自己的好處就必須維護你的權。這樣,你的統治不就牢固了嗎?如果沒有貪官維護你的政權,那麼你還怎麼鞏固統治?”
  宇文泰恍然大悟,問:“既然用了貪官,為什麼還要反呢?”
  蘇綽答:
“ 這就是奧妙所在了。只有反貪官才能欺騙民眾,才能鞏固政權。”
  宇文泰大惑,說:“愛卿快說其中的奧秘。”
  蘇綽答:“這有兩個好處:
其一、
  天下哪有不貪的官?
  對於官,不必怕他貪,怕的是他不聽你的話。
  以反貪官為名,消除不聽你話的官,保留聽你話的官。
  這樣既可以消除異己,鞏固你的權力,又可以得到人民對你的擁戴。
其二、
  官吏只要貪贓枉法了,把柄就在你手中。
  他敢背叛你,你就以此為由滅了他。
  貪官怕你滅了他,就只有乖乖聽你的話。
  所以,‘反貪官 ’是你駕禦官的法寶。
  如果你不用貪官,你就失去了這個法寶。
  如果人人皆是清官,深得人民擁戴,他不聽話,你沒有藉口除掉他;硬去 除掉,也會引來黎民騷動。
  對於貪官,你一是要用,二是要反,使官僚隊伍成為清一色擁護你的人。”
  蘇綽突然又問:“如果因為用了貪官而招致民怨沸騰怎麼辦?”
  宇文泰一驚,便問:“愛卿有何妙計可除此患?”
  蘇綽答:
 “祭起反貪大旗,加大宣傳力度,證明你心系黎民。讓民眾認為你是好的,而不好的只是那些貪官,把責任都推到他們的身上,千萬不要讓民眾認為你是貪官的後臺。你必須讓民眾認為,你是好的。社會出現這麼多問題,不是你不想搞好,而是下面的官吏們不好好執行你的政策。”
  宇文泰問:“民怨太大的官吏,拿他們怎麼辦?”
  蘇綽答:“宰了,為民除害!把他們搜刮的民財放進你的腰包。這樣你可以不負搜刮民財之罪責,而得搜刮民財之實惠。”
  蘇綽最後總結說:
  “用縱貪來培植死黨,除貪官以消除異己,
   殺貪官收買人心,沒收貪官錢財充實國庫,
   這將是長治久安之計。”
  ★  ★  ★  ★  ★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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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馬總統全民司改下貪腐的爛司法
2011/06/19 20:49
喂!你這個黑心郎中,害得我還不夠悽慘,還來叫賣騙錢,我早就知道你這藥,是要先抓到跳蚤,再灌進去毒死跳蚤的了,去!去騙那些愛看辣妹跳舞的首投族去。

這位太太,您搞錯了,我們郎中也是會與時俱進的,這回的跳蚤藥,完全不勞太太您費神去抓,我們通過了跳蚤法,要跳蚤們自律自治,還引進了外部評鑑,除了.....由跳蚤族長指定十一隻跳蚤,跳蚤們彼此互選十二隻跳蚤,另外再找與跳蚤們相熟的蝨子,蟑螂,老鼠來旁聽,然後決定出是哪一隻跳蚤出來吞毒藥,這是咱家所賣第二代跳蚤藥的重大進步與里程碑.....

http://blog.udn.com/jun5238/5330018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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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要靠法官法,不如靠法官心中有法
2011/06/19 19:45

平心而論,雖然等到了法官法,仍很難期待司法就此變青天。司改要靠法官法,不如靠法官心中有法。這話雖顯得無奈,但確是對法官誠懇的起碼請求。

【2011/06/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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