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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二)
2011/06/03 20:36:26瀏覽584|回應4|推薦6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二)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刑事案卷。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彪、吳◎玲夫妻二人,共同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第一版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陳情書-匹夫無罪,懷壁其罪」之標題,刊載「被害人於80826日與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並收取保證金一千萬元後,公司提出另一張專供報稅用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要被害人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元配合逃稅….801012日公司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自行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被害人被拉手在其預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之不實內容廣告,被告夫妻以刊登廣告的方式公開誣指原告等「下迷藥更改契約」、「強拉被告周◎彪之手在借據及契約上簽名按印」云云,均足以使原告李◎和、魏◎明等之品德、聲望、信譽在社會價值判斷下受到貶損,被告夫妻所為,自係購成誹謗而屬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李◎和、魏◎明各三百萬元、及自88422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告則以其等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共同刊載之上開陳情書內容均為真實,並無誹謗原告之情事,且原告未經合法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等語資為抗辯。

 

一、        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言論內容確為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二、「原告未經合法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等語資為抗辯」:86822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公務案件傳周◎彪、吳◎玲出庭。亦無起訴書說明:何時、何地、何事妨害公務?開庭時檢察官蔡◎華對李◎和、魏◎明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狀子是律師寫的或是自已寫的?要用告發而不是用告訴;李、魏二人笑而不答。蔡◎華說他不是有登一張報嗎?李◎和立即提出86222日臺灣日報刊登之陳情書,蔡◎華瞄了一眼說:告他誹謗名譽,周◎彪說:報上所登全是事實,請調查證據。蔡◎華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就宣告散庭。蔡◎華於86228日以誹謗罪提起公訴,案移刑庭與李◎和於864月間提出之自訴案合併審理。其不法:

1、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條: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檢察官蔡◎華以妨害公務開庭,以誹謗罪提起公訴,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程序。

2、刑事訴訟法第324條: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243條(告訴乃論)之請求。應受不受理之裁決。

3、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法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檢察官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

    

二、查被告周◎彪、吳◎玲係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刊登上揭陳情書,而原告李◎和、魏◎明、認被告周◎彪、吳◎玲所刊登之陳情書內容涉嫌誹謗罪嫌,乃於8682日(是22日),具狀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誹謗告訴,有報紙暨告訴告發狀附於偵查卷可稽(台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卷第1頁、11頁),是本件原告並未逾六個月告訴期間之規定,被告等辯稱原告未合法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乙節,尚無可採。又本件雖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即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縱令原告未經合法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並不因而影響其等依民事法得主張之權利,合先敘明。

  

「縱令原告未經合法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並不因而影響其等依民事法得主張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以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所謂公平正義之維護之重大事項,應參酌法律精神、立法目的,依據社會之情形及實際需要,予以具體化之價值補充,以求實質之妥當,如案件攸關國家、社會及個人重大利益之保護,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不予調查,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法,(95台上三七一二)好一個「濫竽充數」!爾俸、爾祿,民脂、民膏、所司何事?

      

三、原告主張被告二人係夫妻,共同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刊載:「陳情書-匹夫無罪,懷壁其罪」乙文,業據提出報紙一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原告另主張該文之內容不實,該文內之「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被害人被拉手在其預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等內容均係含有價值判斷之詞句,被告夫妻以刊登廣告的方式公開誣指原告等下迷藥更改契約、「強拉被告周◎彪之手在借據及契約上簽名按印」云云,均足以使原告李◎和、魏◎明等之品德、聲望、信譽在社會價值判斷下受到貶損,妨害其等名譽。被告則辯稱該文內容均為真實。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即為該陳情書乙文之內容是否虛構,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

       

事實俱全存在卷宗內:李◎和、魏◎明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不是不法取財嗎?聖經傳道書3:16:『我又見日光之下、在審判之處有奸惡.在公義之處也有奸惡』。如此的審判豈不有損台灣司法形象?!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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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中央社
鄉愿法官太多,好法官孤掌難鳴!
2011/06/09 00:53

宜蘭地方法院1名陳姓法官因審理案件多起疏失,遭移送司法院人審會,人審會今決議對陳令飭注意。但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不滿懲處過輕,表達辭意,獲司法院長賴浩敏慰留。

據了解,宜蘭地方法院1名陳姓法官因處理案件時出現多起小瑕疵,遭移送司法院人審會審議。瑕疵包括應撤銷通緝的案件未撤銷、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移送民庭延遲、審理性侵案件時未通知社工,也未讓在場的被害人家屬陳述。

司法院今天召開人審會時,黃瑞華在人審會中,主張應予以申誡1次,但經人審會不計名投票後,以多數決令飭注意。黃瑞華對結果不滿,會後寫信向司法院長賴浩敏表達辭意。

司法院指出,有關法官的懲處案,均由與會委員充分討論,採不計名投票的多數決審議,並非司法院長能獨斷,賴浩敏在第一時間已慰留黃瑞華,希望黃能繼續留在工作崗位,為司法、人民奉獻心力。

【2011/06/09 中央社】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bilingwu) 於 2011-06-10 02:05 回覆:

黃瑞華就是二十年前一審時乾淨俐落、直接了當,判本案契約無效的好法官。

請看:地方法院判決書

豈料之後就和您說的一樣,鄉愿法官太多,好法官孤掌難鳴!

其結果就在一篇篇的部落格文章中,請求各位公評!


南方朔
馬總統有沒有介入吳淑珍拒收案?
2011/06/08 17:45
2011-02-22 中國時報 【南方朔】(作者為文化評論者)

古人常說,如果對重大問題欠缺了宏觀周詳的思考,而只是泄泄沓沓矇混過日子,就難免出現捉襟見肘,窘態畢露的結果。連日來,馬總統到底有沒有介入扁嫂吳淑珍的免入監案,鬧翻了半個天,藍營人士有四七%表示不能接受,並揚言「二○一二票投不下去」,馬總統則表示他沒有介入這種個案。他到底是在說真話或說謊,已成了大家共同的疑問。

馬總統到底有沒有介入吳淑珍的免入監案,今年二月七日的台灣《壹週刊》第五○二期即做了獨家報導,稱「府院高層定調,馬英九指示吳淑珍免入監」。該報導稱,去年十一月十五日府院黨五人小組開會,確定了「扁嫂不用關」,但要法務部做好「技術處理」。該報導並稱,法務部後來的動作,「不過是在舖排一齣已寫好劇本的戲碼」而已。府院黨的這項決定,後來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也知悉,她在十二月七日黨內「中國小組」會議時也向與會學者透露:「馬英九說吳淑珍不會關。」

對《壹週刊》的這項報導,我曾做了查證,發現該刊所說大體屬實,它並沒有杜撰新聞。意思就是說,馬總統宣稱他沒有介入扁嫂這起個案,乃是在說謊。而且是很嚴重的大謊。由於台中監獄的培德醫院拒收吳淑珍,造成藍營群眾大反彈,揚言「二○一二不投票」,國民黨十八日晚間得悉後已嚇壞了,漏夜急忙召開緊急應變會議,遂有了十九日馬總統參加退休將領春節餐會的說謊撇清。由此已可看出吳淑珍案已對國民黨發揮了多大的殺傷力。而這種殺傷力對馬總統而言,實在可說是咎由自取。

任何國家,當過領導人這種層級的重要人物涉及的任內犯罪,後任者為免被人認為是在搞清算,他當然不能對案子本身下任何指導棋,但不下指導棋卻不意謂著對這種案件完全無所作為。做過國家領導人這種等級的人物,他們的起訴審判和入獄,每項決定都動見觀瞻,而且會使他那邊的群眾出現各種不可測的反應,因此對這種案子均宜特別組成司法委員會來處理,其成員由該社會裡具有真正公信力的法政人士擔任,並由特別法庭來審理。只有透過這種特別及具有公信力的安排,一個社會才可避免因為這種人審判及判決執行而讓社會更加分裂與對立。這是種特別的制度性安排,只有透過這種制度的安排,始可免於社會撕裂的擴大。

但在台灣,我們的領導人卻用一句似是而非的「不干預司法」就撇開了他對司法制度改革的責任。整個陳水扁案,我們從不特別的特偵組檢察官,到一點也不特別的普通等級的法官,他們怎麼有足夠的智慧與公信力來受理如此影響重大且深遠的案件。從扁案偵辦、起訴、審判到判決執行,我們司法體系裡這些一點也不特別的司法人員,他們必須面對各種立場群眾的批評與威脅,任何處理不是這邊不高興,就是那邊罵成一片。整個台灣社會的藍綠對立,其實已因扁案而更加惡化,甚至整個司法體系的尊嚴與信心也都因此而被嚴重損傷。應該由司法特別制度來處理的扁案由普通一般法庭來處理,等於是他們已承擔了他們根本承受不起的重量。為了扁案,我們事實上已折損了好多位假以時日應該大有前途的檢察官和法官。

而當政者以「不干預司法個案」這似是而非的空話,拋棄了自己對制度改革責任,它所造成的幾是藍綠基本教義派的日益蔓延茁壯,最後是這種力量反打回他自己的身上。他那種嘴巴上說「不干預司法個案」,其實卻暗中操作一切的手段在曝光後,整個藍營群眾有四七%的人大反彈。雖說這些人只是一時憤怒,選舉時還是會回籠,但四七%反彈,只要有五%不回籠,二○一二就已相當危險。國民黨十八日晚間即召開緊急應變會議,以及接下來又說謊撇清,但真的撇得清嗎?由這場風波對當政者的警告是:對任何事都要有全套理想與改革做法,泄沓講空話混日子的美好時光真的已過去了!

中國時報 2011-06-06
「刑不上執法者」,這難道就是今日的法律?
2011/06/07 02:06
江國慶案不公不義 別低估後續效應

 江國慶案刑求之一干罪犯,遭特偵組裁定不起訴以來,已逾十數日,輿情嘩然,以為江國慶無辜而遭到刑求、起訴、受審、判刑、執行死刑,而執法者(或非執法者)無論是追訴權時效已過,或是特偵組根本不考慮追訴,竟無一人需要負擔刑事責任,違背社會公義,莫此為甚!特偵組則除了自許平反有功,痛責批評者欠缺法律良心之外,似乎全無重新思考是否補行追訴相關人員濫權追訴刑責之意,公權力機構麻木至此,令人豈只是無奈!在此必須再就此案的後續深遠影響,向執政當局進言!

 執政者或許可以自我安慰,不去干涉特偵組的決定,是所謂尊重「司法」。其實,特偵組只是代表國家主動追究犯罪(或不肯主動追究執法者犯罪)的檢察機關,不是司法審判系統的司法機關。執政者可以決定不再過問他們不公不義的不追訴、不起訴決定,但卻必須對於本案無任何執法人員擔負刑事責任的不公不義後果,負概括性的政治責任。此項刑事政策上的不公不義,不是用給付被害者家屬鉅額民事賠償(不論是空中樓閣還是確實支付)可以替代的。

 國人所認知的明確事實是,一個無辜的國民,因為執法者的嚴重惡行,包括刑求,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起訴,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判決有罪,最後被處決,卻無一人需要負擔刑法規定的濫權追訴「重罪」,反而被曲解成只是一種輕罪。它所提供的結果是:特偵組以降熟諳國法的機關,對於如此嚴重惡劣的執法行為,毫無必欲追究到底而絕不輕縱的決心,甚至明眼人都知道,他們根本就是「欲釋之罪,何患無辭」!「刑不上執法者」,這難道就是今日的法律?也難道就是自許為法治的國家?

 江國慶被剝奪的是一條無辜的生命,換了一般情形,執法者總是求處死刑,以命賠命。現在呢?不要說死刑了,執法者聯手弄死一條無辜生命,事後再聯合起來說無法可辦,這樣的正義標準,徹底否定了以後任何執法者追究殺人者,要求以命賠命的正當性;甚至也徹底否定了執法者以後起訴任何殺人者的正當性。執法者殺人,完全不負責任,還能振振有詞,以後任何一個殺人者,豈不都可同樣的振振有詞?這就是執政者需對社會公義負責的刑事政策嗎?

 特偵組可以繼續不為所動,執政當局也可以繼續「尊重」特偵組的決定,難道真的相信人民沒有向執政者抗議的機會嗎?此案的不公不義,完全不是追訴時效長短的問題,而是明明有追訴權時效未過的條文可用卻不用,明明有該被追究的執法者卻不追究,這樣的心態與作為,就算修改輕罪的追訴權時效,其實也是無用的。因為就算修改了,以後仍然只會將類似的犯罪,刑求、追訴、審判、執行無辜者死刑的行為,視為只是輕罪!

 真正該回答的問題是,令江國慶被害的犯罪行為,在現行的中華民國刑法體系中,只是輕罪嗎?那現行的重罪規定是用來對付什麼樣的執法者呢?是法律沒有規定,還是法律有規定,卻被不肯辦自己人的執法者架空了?如果是後者,修任何法會有用嗎?執法者碰到自己人時,永遠會架空法律!

 所以,執政者不過問特偵組的決定,就是告訴國人,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也可以沒有事,不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者就要以命賠命!什麼刑事正義,都是假的,執法者視為自己人的,做什麼都不違反正義,刑事正義對付的只是敵人,永遠不會對付「自己人」!只要是「自己人」,就不會有事了。

 我們只是擔心,此案不追究任何一位執法者的刑責,不以之為「重罪」加以追究責任,恐怕以後,認為自己是執政者「自己人」的人數,恐怕不會很多,特偵組可辦的敵人將會大幅增加,執政者終有一天會失去執政者的位置。

 特偵組啊!執政者啊!想清楚了嗎?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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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由雲端掉下來的老頭
2011/06/05 06:03
不能保護人民食的用的安全的政府 不是好政府
不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政府 也不是好政府 
不重視民意 極權霸道的政府 當然也不是一個好政府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