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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一)
2011/05/26 20:15:43瀏覽485|回應4|推薦5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一)

       李◎和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75巷◎號

              魏◎明  住同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隆律師

        周◎彪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吳◎玲  住同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玟  住台北市重慶南路3段◎號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和、魏◎明各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884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肆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李◎和、魏◎明分別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周◎彪、吳◎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周◎彪、吳◎玲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魏◎明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原告李◎和三百萬元、及均自民國88422日(即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略以:

一、被告周◎彪、吳◎玲二人為夫妻,故意共同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第一版二分之一版面,共同刊登:「被害人於80826日與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並收取保證金一千萬元後,公司提出另一張專供報稅用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要被害人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元配合逃稅….801012日公司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自行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被害人被拉手在其預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之不實內容廣告,而「逃稅」、「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被害人被拉手在其預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等均係含有價值判斷之詞句,被告夫妻以刊登台灣日報頭版半幅廣告之方式公開誣指原告等下迷藥更改契約、強拉被告周◎彪之手在借據及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云云,自均足以使原告李◎和、魏◎明等之品德、聲望、信譽在社會價值判斷下受到貶損,被告夫妻所為,自係購成誹謗而屬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況渠等業因共同散佈前揭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已經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尤徵被告夫妻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相當之金額。

叁、證據:提出86222日台灣日報第一版影本一份、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決書影本一份、得獎照片一組。

   

一、「魏◎明、李◎和謊稱:被告二人故意共同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第一版二分之一版面,共同刊登:不實內容廣告,而「逃稅」、「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被害人被拉手在其預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等均係含有價值判斷之詞句」。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謂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證據如下:

180826日(實際日期為29日)李◎和提出一張協議書記有:關於嘉義市下路頭段六筆地號土地與宏◎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契約乙案,茲另定土地買賣合約書乙式(總地價價目欄空白),僅供報稅使用,不作其他用途。要周◎彪簽名。周◎彪以納稅本是人民應盡之義務就簽了名,之後,李◎和要周◎彪在土地買賣合約書總地價價目欄填一億八千萬元,周◎彪說:在合建房屋契約中,公司應繳多少稅金我不知道,也與我無關?因而拒絕簽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有該僅供報稅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之協議書附卷可稽。

2801015日(實際日期為12日)李◎和電話邀周◎彪到公司談畸零地合建事宜,午餐實用公司提供便當後,周◎彪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並按指印。次日清醒後向其索回借據不成,乃委請林◎和律師代表交涉。事實是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0條刑責。有該借據附卷可稽。

二、「已經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之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即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該審未調查證據: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828行、82年度台上字第719313行均有記載)。竟於83年、85年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產權(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财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更有甚者,於86115日不法搶奪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產權,(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並於86330日盜賣該12筆建地:土地面積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見嘉義市地目異動索引)。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清償之事實。該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認吳◎玲指控魏◎明、李◎和、偽造文書、不法取財均無證據證明其為真實?是台灣司法所司不法,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有損台灣司法形象!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略以:

一、台灣日報86222日第一版刊登之『陳情書──匹夫無罪、懷壁其罪』一文係被告所刊登。

二、被告並未向原告借錢,乃因受催眠、藥劑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於801012日在原告預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被拉手簽名並按指印,原告李◎和以詐術取得七千七百萬元之借據,持以脅迫被告周◎彪簽章801022日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後,借據作廢並予毀棄,如有借錢豈有平白作廢。

三、801022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約定稅捐均由宏◎公司負擔。801022日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記載:「一億八千萬元地價中七千七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該補充協議書未蓋騎縫章,報稅時可任意取匿或填附,以利逃漏稅捐不法之所為,事證明確,並非被告等誹謗。

四、宏◎公司預謀逃稅,於簽訂合建房屋契約後三天,原告李◎和提出專供報稅用,不作其他用途之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目欄空白,要被告周◎彪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增加成本預謀逃稅,被告因不願配合幫助逃稅,受枉判傾家蕩產,乃以善意刊登陳情書喊冤,且陳情書內容均為真實,核其情應符合刑法第311條第14款規定,不罰。

五、毀謗罪係告訴乃論,原告未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擅行起訴。

叁、證據:提出801022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801022日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一份、台灣日報86222日報紙一張、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一份為證。

聲請命原告提出:

1    周◎彪收受第一期、第三期價款數千萬元。

2    宏◎公司銷售良好,

3    被告見宏◎公司預售情形良好,於貪婪需索約定外之高額價金。

4    被告一再執意違約,迭經宏◎公司婉勸依約履行均不置理。

5    宏◎公司因被告之行為,而致權益嚴重受損。

6    被告向台北地檢署誣告李◎和、魏◎明等人涉有詐欺、偽造文書罪嫌,乃係共同虛構不實。

7    被告向台北地檢署誣告李◎和、魏◎明等人涉有詐欺、偽造文書罪嫌,係為規避違約責任。

8    被告在陳情書中稱「宏◎公司提出另一專報稅用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要周◎彪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元配合逃稅」乙節,乃係不實。

9    被告在陳情書中稱「801012日,宏◎公司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自行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周◎彪被拉手在其預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乙節,乃係不實之證據。

    說:關於文書之提出:

一、民事訴訟法第344條:下列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1、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2、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3、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5、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二、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斟酌情形認他造關於文書之主張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刑法第138條:應有隱匿公文書之刑責。法有明文、原審置之不理,亦從命兩造辯論!結構性製造世紀大冤案,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本案即是個血淋淋個案,台灣貪污在全世界評比名列前茅,天下烏鴉一般黑,爾等小民其奈我何?!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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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人士
請向「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陳情
2011/06/01 22:47
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今天說,總統馬英九對司法改革,秉持「司法獨立但不孤立」,絕不干預個案,但也不孤立於社會期待及法律感情,司改也要符合社會動態與道德價值。

他強調,總統雖然不介入個案,但對通案式的司法改革,總統絕對當仁不讓。例如江國慶案的起訴結果公布後,總統立即指示法務部針對整體制度通盤檢討,也多次保證會做司法人權改革後盾,盡一切努力推動「全民司法改革」,設置「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整合國家人權政策走向,每年發表國家人權報告,持續改進。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總統核定,為弘揚人權理念及普世價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遵守國際人權規範,強化人權政策諮詢功能,特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委員名單為:蕭萬長副總統(召集人)、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柴松林(副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陳冲、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監察院副院長陳進利、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執行長王育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李念祖、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兼代理所長高德義、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夏曉鵑、台灣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張玨、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惠馨、中正大學教授黃俊杰、臺中市書香關懷協會理事長黃瑞汝、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黃默、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蔡麗玲。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bilingwu) 於 2011-06-03 15:14 回覆:
《政府聽到我們的聲音了嗎?
馬總統曾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

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總算開始運作,但是委員會主要是做為一個諮詢平台,整合現有的資源,並不具備調查、執行權,只是主要是彙整民間意見之後,再交由行 政機關執行;這樣對受到人權迫害的老百姓有幫助嗎?

康世儒委員認為,要做就要做徹底一點,不要說一套做一套,當人民為了與政府打官司焦頭爛額、當各種管道 求助無門時,人民是否可以跟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陳情呢?還是連接受人民陳情都不肯?總統府怎麼做,全國都在看!(記者 費歐娜報導 2011.12.10)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news/16/2010-12/10323


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是總統府內非法制化組織,亦無專屬網站及連繫電話或郵箱,雖然對它的功能深表懷疑,仍然謝謝您的熱心建議!

司法改革,已經叫了這麼多年,請問馬總統 個案與通案又如何認定?
無法做出讓百姓感動的司法改革,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百姓忿怒之餘,亦只能以手中選票表達不滿!不是嗎?

我知你知只有馬不知
江案絕不是唯一的案子,只是冰山一角!
2011/05/28 01:19
錯殺的空軍士兵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今天表示,她已經以涉及強制罪嫌,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9名軍方人員提出告訴;由於人死不能復生,她無法原諒陳肇敏。

江國慶遭錯殺案,引起各界對死刑、人權議題重新思考。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天在律師顧立雄、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邱清華醫師等人陪同下,探視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

王彩蓮表示,對於陳肇敏等人沒有被起訴,她不能認同,已經控告陳肇敏等9名軍方人員。

呂秀蓮說,她要提醒馬總統,江案絕不是唯一的案子,只是冰山一角。在回答媒體詢問對陳肇敏是否應該負責任的看法時,呂秀蓮表示,天理國法人心,法界應該研究這些人是否有其他罪名還沒消失,也要全面檢討法律的規定。


蘋果日報
蘋論:廉政署注定失敗
2011/05/27 22:06
清廉執政是馬總統的願望,也是全民共識。台灣貪污程度在國際評比上一直名列前茅,顯見是很難矯治的頑疾重病。上周五立法通過成立的法務部廉政署,是馬的競選承諾,但民眾對廉政署很悲觀,認為舊酒裝新瓶。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將原來的政風司改組為廉政署,有司法調查權。馬對新機關寄予極高期待,認為此刀一出,誰與爭鋒。因為民間常拿新加坡與香港的廉政公署成功的例子做對照,批評馬的廉政署無法令貪污盛行的官場海晏河清,馬因此在出面批駁媒體的悲觀唱衰時說:防貪肅貪的加強與改革,並不是制度上抄襲其他國家的模式就叫改革,是應該有適合我們國情的做法,而不是複製香港或新加坡模式,讓廉政署直屬最高行政首長,甚至國家元首,以免造成制度混亂,衍生新的問題。

二級單位難辦大官

看衰廉政署的原因有四:

一,為了顯示總統決策的正確,駁斥廉政署無能肅貪的批評,剛開始一定要新官上任三把火,找幾個倒楣官員祭旗;而選舉又到了,不能整藍色官員,只能抓以前做過官的綠官,辦綠不辦藍,於是有形成錦衣衛專整異己的可能(東廠是調查局)。

二,廉政署只是法務部屬下的二級單位,上面公公婆婆一堆,辦到大點的官就陽痿腎虧,疲軟無力。這也是為什麼港星要把廉政署直屬最高行政長官的原因。這件事是人性的通則,有什麼「國情不同」的?「國情不同」從戒嚴時代就是反進步的藉口,民主化這麼慢又晚,就是拿「國情不同」做擋箭牌的。馬還是戒嚴時的老思惟,無可救藥。

三,各單位政風處都是老公務員,最會如何曲筆保護老同事。官官相護已成為官場文化,要這些長久習於鄉愿、和稀泥的老油條去調查老同事、老朋友,豈非緣木求魚?這也是為什麼港星廉政署都聘用新人,不用舊人的原因。

四,我們的「公職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立委閹割成只有公職人員被告貪污罪時才能調查他的財產,完全失去嚇阻力。這又是為什麼港星直接立法廉政署調查員可以隨時調查公職人員財產的原因。

馬的誠意令人懷疑
要給公職人員加薪和優渥的待遇時就說港星官員高薪養廉,我們應該學習;等要學習他們防貪肅貪,就說「國情不同」,「不可複製港星模式」。馬這樣半吊子的廉政,非常讓人懷疑他的誠意,更懷疑有什麼廉政成果。

shamejudg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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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網站上公布的成立廉政署的構想? 其原始理念竟然源至陳水扁總統?
2011/05/27 19:27

莫名其妙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貪贓枉法者務必藝高人膽大,只要不要讓貪污收賄的證據被直接抓到,銀行裡面不明來源的贓款縱使上億元,貪贓枉法者還是沒有要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馬英九執政都滿三年了,從這部半調子自我閹割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就看出馬式的所謂的「社會正義」竟然是如此不堪!

香港廉政公署的「尚方寶劍」,就是沒有「無罪推定」這回事任何官員只要財產與合法收入明顯不相當,就會被調查、究責,這把尚方寶劍威力強大,是香港廉政公署的致命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