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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二)
2011/05/10 19:24:22瀏覽540|回應4|推薦4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二)

    

  

一、被告等提起反訴因不合法,業經裁定駁回,先此敘明。

  

1、刑事訴法第338條:「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那有反訴不合法?經裁定駁回?權利被侵害之事證:

1)不法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83年及85年間,魏明、李和、先後不法強制過戶被害人名下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及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強制過戶。其不法:

1、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無權請求過戶土地。

2、李◎和於81213日在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3、原審無對待給付,判標的六筆土地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原審法官以權謀私,放縱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禍國殃民、侵犯人權。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2)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產權,亦被不法搶走: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已於83年及85年無對待給付下不法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產權,面積4861平方公尺(1470坪),比搶匪還厲害!又於86115日假賠償之名,暗中過戶周◎彪名下同地段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六筆建地產權,違背85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例:損害賠償之債務範圍,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之利益程度。過程如下: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85517日)通知:嘉華民執弘字第一一三號:定於8567日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案外無買賣關係,附表所示之二筆建地產權,通知單上無以資識別法官或法院之印鑑,亦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周◎彪立即提出異議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原因,無回應。第二次通知:(距第一次拍賣期日十天:(六月七日至六月十七日第二次通知)由二筆改為六筆,即周呂彪名下12筆土地產權全被不法強奪,無終局確定之判決書、無對待給付證明,被害人再度提出抗告等,均無回應。官商勾結、搶奪人民土地、無法無天,這就是今日之台灣司法)!及至85417日收到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裁定:已於86115日由魏◎明、李◎和以454,000.00元承受案外六筆建地產權,面積共1144平方公尺(346坪);亦違背民法第873條第2項: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間,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等語,立法意旨,原係保護債務人,使其不致因一時急迫受重大之損害。魏◎明、李◎和結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宏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其不法:

一、無強制執行名義不得遽為拍賣:案外六筆土地無買賣關係,根本無債權存在,依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物之所有權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二、未通知之不法:法院拍賣之通知單上無說明拍賣之原因,被害人立即提出異議,依法執行法院應於五日內答覆,因何而致之不理?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法有明文! 

三、因故意之侵權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96條: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今假設如其所言: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在第一次拍賣通知單上:嘉義市下路頭段14761504、二筆建地,最低拍賣價格均在二百萬元以上,其中一筆已超過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基於強奪豪取,第二次通知單上擅改為六筆。

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宏,於86712日開債權憑證二張:本院受理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債權人宏公司與債務人周◎彪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結果,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已不法搶走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並於86330日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以有,尚不足清償其一千萬元)?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債務人有可供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其債權憑證編號111,尚餘本金五十四萬八千一百零三元未受償。編號110,尚餘本金二十八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未受償。亦違背刑法第213條之刑責。

總上: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求過戶土地。以社會上認知: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2、不得提起自訴之案件: 

1)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不法搶奪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面積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並於86330日轉手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之事實。釋字第342號解釋: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其為抵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魏◎明、李◎和自知不法取財,法所不容,故以自訴恫嚇周◎彪,多次揚言,只要周◎彪不再上訴(或提出告訴),魏◎明、李◎和即撤回自訴。 

2)刑事訴訟法第324條: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243之請求(即請求乃論之罪,誹謗為請求乃論之訴)。法院應喻知不受理之裁定。 

3)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準此,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數罪,尚其中重罪係不得自訴者,縱其餘之輕罪係得自訴之案件,亦均不得提起自訴(91台上三二八三)。 

總之: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沒借錢要再總

地價中扣除七千八百萬元,進而無對待給付下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之事實。刑庭法官判認無證據證明其為事實。反訴不經辯論逕予駁回。(證據都在卷宗內,有眼睛的卻看不見!有耳朵的卻聽不到?)。而魏明、李和自訴指控周彪、吳玲誣告伊等偽造文書,不法取財,兩相比對:重罪係不得自訴者,法院本不應受理而受理?為何顛倒是非,台灣司法從根爛起!近日媒體報導:企業家曹◎誠入新加坡國籍,給有關當局當頭棒喝,台灣還像個有法治的國家嗎?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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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儀
曹興誠自嘲遭檢察官胯下之辱五年
2011/05/13 22:52
5月21日由台大刑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教授擔任召集人,以「社會矚目之司法改革診斷書」為主題,邀請學者專家、法界人士、資深媒體人與司法案件當事人,探討民主國家的刑事正義,是本質的改造,抑或形式上的敷衍?共同為台灣司法進行把脈。以「快、狠、準」經營手法聞名的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再度語出驚人:「從頭到尾檢察官一路違法,包括教唆偽造文書,在這個檢察官胯下我爬了五年,受盡屈辱!」資深媒體人范立達以曹興誠和艦案為例,表示司法改革議題,如果不是親身經歷,不會知道那種慘痛的教訓。近來諸起備受社會矚目案件,除了聯電和艦案,還包括台中竹竿性侵女童案、空軍作戰司令部的謝姓女童姦殺案等,經監察院調查指出檢、警、調蒐證輕率,不法刑求取得自白等駭人真相。現場專家學者對於台灣司法嚴厲批判,並呼籲全民一起糾正司法亂象。

近期因和艦案於法庭憤而退席的聯電名譽董事長曹興誠,因和艦背信案被起訴而開始研究六法全書,在訴訟過程中他也發現了許多司法上違法濫權的問題存在,很多地方跟我們的常識與邏輯都相違背。針對和艦案他認為,「表面上這些檢察官是依法論法,但是實際上從頭到尾檢察官一路違法,包括教唆偽造文書」,背信罪是二審定讞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那為何還可再上訴又發回更審,根本明顯違法,最高法院居然也這樣違法,這是很可怕的事情。「在這個檢察官胯下我爬了五年,受盡屈辱。」他指出,民眾對司法的不滿是很普遍的,「現在司法的無能,是司法人員缺乏對法律的尊重,很多檢察官對司法體系不尊重,對我們的法不尊重,這是最大的問題,是檢察官、法官踐踏自己的司法尊嚴。」

「檢察官敗訴就是誣告,誣告怎麼可以一直告,在國外檢察官敗訴就不能再告了」他說,檢察官上訴理由是說法官違背法令,所以檢察官上訴被發回更審,便是法官違背法令。誣告的沒事,違背法令的沒事,就是被告在這『司法絞肉機』裡被絞,這公平合理嗎?所有司法人員怎麼樣都沒事?「司法人員一直違抗退場機制,其實只要抓住幾個公然違法的犯罪事實重判一下,比退場還要好。」最後他呼籲大家要走出來,對不合理的事情抗爭,慢慢就會走向合理,如果大家都自私懦弱,都想別人去抗爭,那司法就沒辦法改進,大家要一起來糾正這個現象!

與會的資深媒體人范立達指出,司法改革議題,如果不是親身經歷,自己被折磨過,不會知道那種慘痛的教訓。他說曾經有一個檢察官起訴一位公務員貪污及偽造文書,只是因為他把職務上掌管的公文書影印帶回家,檢察官認為他影印的文件叫做偽造文書,而用公家的紙影印帶回家叫貪汙,因而求刑十二年。除了這個案子外,這位檢察官從未因同樣的案例求處任何一位公務員,事後這位檢察官並未被以「濫權追訴」罪懲處,反而現在是在高檢署,官做的好好的。

「但是當考績法修正案要將檢察官、法官納入3%的淘汰範圍,結果檢察官與法官遇到與自己權益相關的事,便跳起來叫著要申請釋憲」,范立達又說,因為憲法有保障法官的終身職,不受3%淘汰的限制,當他們遇到對自己權益有利的,便非常積極的爭取,然而他們卻忽略了憲法也對人民權益有人身自由等等的保障。「司法官對待自己與對待別人,心態為何差這麼多!」范立達感慨的表示。

范立達最後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若要達到速審的目的,應規定,若一審法官判決無罪,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因在起訴前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已經極盡全力證明被告有罪,但是還是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罪,被告沒有告檢察官濫權追訴、檢察官不被處份就已經不錯了,怎麼還有臉上訴?「刑事訴訟法如果能夠修正,一審判決無罪就不能上訴,檢察官在起訴時就會很小心、很謹慎,沒有保握不敢隨意出手,如此一來根本也不需『速審法』了。」

sbfo
台灣司法,從制度到司法人員素質通通是問題
2011/05/13 22:05
台灣司法問題,從制度到司法人員素質通通是問題。檢調不專業、警察吃案以及與黑道掛勾,時有所聞(以去年台中黑道角頭槍擊案,及連勝文槍擊案即知)。而三級三審制度的設計,看起來是保障人權,實際上是讓法官收錢機制,審判拖的越久,收錢的機會越多
真正的關鍵在於,無法淘汰不適任的司法人員,目前可以做的補救方式,就是要求將法官判決書全面上網公告,讓願意監督司法改革者,發揮微薄的與論力量,同時建立法官退場機制,才有改善的可能

聯合報╱記者 蕭白雪
無盡纏訟 司法要死不活折磨誰
2011/05/13 21:57

最高法院十一度發回更審的陸正案,被告邱和順被羈押廿三年,案子還在審。警匪槍戰殉職的小隊長林安順,殺警凶手究竟是誰,十四年來法院作過各種判斷。漫漫官司折磨被告,也折磨被害家屬,這種讓人要死不活的司法制度,究竟實踐誰的正義?

林安順命案的判決結果,更像民間形容的「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從兩名被告共同殺警、到其中一人殺警,甚至對持槍殺警的認定都大不相同。

法官獨立審判雖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但當法官的心證老是出現南轅北轍時,民眾到底要相信哪位法官的判斷?


聯合晚報╱記者黃福其
司法不是白的 是黑的
2011/05/13 01:18
殉職員警家屬:司法不是白的 是黑的
北縣刑警小隊長林安順14年前在警匪槍戰殉職,被最高法院認定為殺警凶手的李得陽,因檢方未上訴而改判持械服刑5年獲釋。家屬屢向監察院、法務部及高檢署陳情,台灣高等法院同意再審,今天判處無期徒刑。
「兩名凶嫌都不必為殺警償命」

由於另名嫌犯陳達民早已依殺人未遂判決無期徒刑定讞,李得陽也被判無期徒刑,上午到場聆判的林安順女兒林軒如、外甥賴大為非常不滿「兩名凶嫌都不必為殺警償命」,批評「中華民國為何不能像先進國家,殺害執法人員處唯一死刑」,並砲轟判決結果等於告訴為非作歹的歹徒「以後碰到警察,可以開槍拚命,多殺一個警察就賺一個,反正不會判死刑」、「我們沒能力像曹興誠一樣,可以不當中華民國國民,卻覺得非常悲哀、憤怒,因為林安順案已凸顯台灣的司法不是白的,是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