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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度上訴字第455號(二)
2011/02/15 21:19:25瀏覽355|回應3|推薦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87年度上訴字第455號(二)

續上      

壹、周◎彪誣告部分:

一、   訊據被告周◎彪,對於吳◎玲以配偶身分,對自訴人李◎和及被害人林◎和、魏◎明提起告訴之事實故予是認,然矢口否認有誣告犯行,辯稱渠確係被下迷藥致精神耗弱而簽立該契約及借據,且吳◎玲前往申告,渠事後始知情云云。惟查:

(一)被告周◎彪與宏◎公司間,前因由被告周◎彪提供右揭土地與宏◎公司合建,先 80826日簽訂合建契約,嗣因就稅賦負擔發生爭議,乃於801015日在宏◎公司協商,改就右開土地合建事宜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約定原應由周◎彪負擔之合建成本、稅金等預估為七千七百萬元,由宏◎公司墊付,並由被告周◎彪書立同額借據,詎事後被告周◎彪反悔,以價金過低及不願以借據方式擔保宏◎公司代墊前開費用,要求重新訂約,乃再於801022日,由被告周◎彪委由林◎和律師與宏◎公司分別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之事實,業據自訴人李◎和分別於85年偵字第5477號、第27295號及本案陳述甚明,並據證人曹◎誠律師、宏◎公司負責人魏◎明、宏◎公司職員林◎文、孫◎甫於原審另案86年度易字第5396號案件中證述稽詳,有該次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原審卷第124129頁),且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5477號、第2729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6年度議字第273號在卷可稽。

(二)被告周◎彪雖辯稱自訴人所指第二次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暨借據,乃渠於協商當日,食用宏◎公司所提供便當及菜湯後,隨趨於精神耗弱,再遭人拉手簽名捺指印云云,且據證人即被告之子周◎於本案到庭證稱因被告周◎彪檢視合約時發現當中有借據,感覺奇怪,遂基於合理之推論,認被告周◎彪遭人下藥(本院87.9.11.訊問筆錄)。惟查,據證人周◎前於本件自訴人涉嫌詐欺案件偵查中所為所為證述:「(你父親在該契約書簽署時意識有無清楚或被暴力脅迫)無找人來施暴,只記得當時魏先生口氣很兇,說一定要當天簽,我父親並無昏倒,但我爸爸昏昏沈沈,我自已也昏昏沈沈地」、「(何時才清醒)到第二天,後面發生的事我也記不清楚」。(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5477號第162頁正反面),業經本院調借該偵查卷宗查證明確,核證人周◎所為證述,或謂檢視合約時發現借據,或稱魏◎明表明當日務必簽訂契約,依其於偵查所為陳述,渠對於當日發生情事,並非毫不知悉,則其所為與被告周◎彪均遭下藥之推論,尚難認必屬真實。再查,被告周◎彪與宏◎公司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借據時並無人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被告周◎彪亦無昏倒之事實,業據證人孫◎甫於86年度易字第5396號案中證述:售方寫一張借據,是售方談好後所簽」…..其看不出來周◎彪有精神恍惚狀態等語(原審卷第127頁反面);又依卷附借據影本(原審第78頁)上載文義觀之,周◎彪之簽字尚無歪斜、糢糊等異狀,是被告周◎彪所為係於神志不清之際為署押乙節,亦與一般經驗不符:況被告周◎彪於提起告訴前,曾委請解源律師發函予李◎和,該函中並無載明「….(二)經查稅捐應由何方繳納,法有明文規定,數額多少?自亦應核實計列,今對造乘他人之無經驗,而簽署顯失公平之補充協議,違悖公平正義之原則」,查係指明係「乘他人之無經驗」,並未指稱周◎彪曾被迷倒或昏沈之情形,有該函文在卷可參(原審卷第44頁),尤足徴被告周◎彪所稱遭人下藥乙節與事實不符。

  說:

一、據周◎彪稱「吳◎玲前往申告,渠事後始知情云云」,如其不信可傳85228日法務部值日官員及地檢署值日檢察官作證,以及地檢署值日檢察官辦公室多位官員在內。為何硬說是周◎彪教唆?事實是當天吳◎玲到法務部申訴,有值日官員說:沒看到這些資料,真不相信會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署去告魏◎明、李◎和不法取財。經地檢署值日檢察官審查資料後而受理。事出突然,吳◎玲只是口頭陳述,值日檢察官說:待分案開庭時再具狀說明,被刑庭判認:「被告二人於85312日以一訴狀誣告魏◎明、林◎和及李◎和三人之行為(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於83年及85年間,無對待給付下不法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面積4861平方公尺計1470坪;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如果說不是不法取財?定是貪贓枉法)?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誣告罪一罪處斷。其先後二次誣告行為,時間緊接,犯意慨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嗚乎哀哉!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多開幾次庭,應為死刑犯否?

二.「前因由被告周◎彪提供右揭土地與宏◎公司合建,先於80826日簽訂合建契約,嗣因就稅賦負擔發生爭議」。根本是無中生有,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228行李善和陳述:「原與被上訴人協議合建三層住宅,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三、「並約定原應由周◎彪負擔之合建成本、稅金等預估為七千七百萬元,由宏◎公司墊付,並由被告周◎彪書立同額借據,詎事後被告周◎彪反悔,以價金過低及不願以借據方式擔保宏◎公司代墊前開費用,要求重新訂約」。在合建契約中由周◎彪提供土地外,又被認原應由周◎彪負擔之合建成本、稅金等預估為七千七百萬元,那麼擺明李◎和等要做無本生意?已構成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權能者視而不見?反說是周◎彪以價金過低及不願以借據方式擔保宏◎公司代墊前開費用?事實是林◎和律師堅持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因為沒有借款,要在總地價中扣除七千七百萬元,周◎彪不簽。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全是詐欺、脅迫、不法取財之事證!

四、「曾委請解◎源律師發函予李◎和,該函中並未指稱周◎彪曾被迷倒或昏沈之情形」。

在本案審訊過程中,多次傳林◎和、魏◎明、林◎文、孫◎甫等出庭作證,為何不傳解◎源律師?事實是解◎源律師說:『沒借錢而有借據當然是受了詐術所欺!當面指責扯破皮就不好談了;目前重點是修改顯失公平之補充協議,違悖公平正義之原則』。

周◎彪並委任解◎源律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其開庭期間剛好是81年舊曆年關,到初五開市,吳◎玲才到律師處看律師寫的狀子?見到律師唯一的助理,就是律師的太太,他說:『快把資料帶回去,解律師接受對造之餽贈,並受招待春節到南部旅遊,我勸他不要做缺德的事,他總是不聽。吳◎玲只得把資料拿回來,親友都說明後天就要開庭,再請律師也來不及了,無論如何請解律師出狀子,吳◎玲只得把資料帶回律師事務所,在門口就聽到吵架的聲音,律師說:『賺些錢也為了養家』,太太說:『我不要缺德的錢,要給子孫留口飯吃』,只聽到裡面摔東西的聲音,很是可怕。只得回去買本六法全書,訴狀範本,把事實經過照實說明。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李◎和)負擔。事後,據傳說:律師與太太離婚,並搬出住處。如果傳解律師出庭,定會扯出這一段醜聞,給人們有太多想像空間!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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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恐龍法官
無被告「陰莖大小」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性侵案
2011/02/18 07:21

2011-2-18自由電子報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花蓮縣一名派出所吳姓警員被控性侵13歲少女,最高法院日前要求花蓮高分院查明被告「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讓基層法官傻眼,有法官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留言,痛批這是他「開年看到的第一大笑話」。

花蓮縣吳姓警員被控於94年7月間執勤時,在某國小前發現13歲少女與小男友逗留,上前盤查少女身分,並利用員警身分脅迫少女,指稱若不跟他走,將把少女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母,接著開警用吉普車將少女載往性侵,少女因害怕不敢反抗,直到喊痛對方才停止,事後少女告訴男友,男友向老師報告,全案曝光。

一、二審時,吳員否認性侵,法院認定吳員性侵,重判被告11年;更一審被告仍被判刑9年。

還要花蓮高分院查明「興奮程度」

最高法院一月間再度發回更審,認為沒有性經驗的女性,處女膜有無破裂應考量男性「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要更審法官查明。不少法官看不下去,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留言批評,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指出,「非常荒謬」;另有法官感歎,太過爭論細節,難怪外界批評法官食古不化、恐龍法官。


所羅門的箴言
箴 言10:2
2011/02/16 04:54
不 義 之 財 、 毫 無 益 處 . 惟 有 公 義 、 能 救 人 脫 離 死 亡 。

原來司法公正是在對岸啊 !
大陸太離譜的判決法官會被撤職,台灣呢?
2011/02/16 01:11
大陸太離譜的判決法官會被撤職,台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