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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度自字第344號 (四)
2011/01/27 21:41:09瀏覽535|回應4|推薦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86年度自字第344號 (四)

   

二、「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喻知不受理之判決。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第334條、第33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反訴人周◎彪、吳◎玲反訴反訴被告李◎和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反訴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終結偵查,於851128日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86年度議字第273號處分書駁回周◎彪、吳◎玲再議之申請確定,有85年度偵字第5477號、第2729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86年度議字第273號處分書影本在卷可參。反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終結偵查後再行提起反訴,依照上開說明,反訴詐欺、背信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34條、第307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169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86           11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難免有無心或有意之違誤,如不予以補救,製造冤案,天怒人怨?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對於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1、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再審之新證據,必須在判決前已存在,「顯然性」足以影響審判之結果,方得聲請為再審之新證據。「知道而未審酌之重要證據」明定為「再審之新證據」。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無對待給付下,不法強制執行標的六筆建地產權過戶。又假稱:尚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拍賣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於86115日不法暗中過戶該案外六筆建地產權。並於86330日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顯已構成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1017日判)。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和)負擔。48行:上訴人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之利益行為者,負賠償責任。無奈原審應於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者,當事人均得聲請再議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2、有420條第1項第1款:「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事證如下:

1)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

2)「業據證人孫◎甫證述:售方(周◎彪)寫一張借據,是售方談好後所簽」。事實是:借據是李◎和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並非售方所寫,周◎彪多次聲請法院鑑定筆跡,不予置理,孫◎甫偽證,應處刑法第168條: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其徒刑。

3)證人丘◎華偽證稱:系爭契約中被告淨得雖減為一億零二百萬元,惟因面積較第一次訂約時發現短少87平方公尺,依比例扣除價款一百七十七萬五千八百四十四元,經林◎和律師力爭,宏◎公司始減讓至僅扣除一百萬元。事實是簽補充協議書時,要在地價款中扣除七千七百萬元,周◎彪不簽,因為根本沒借錢,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此一事實,周◎彪在第一、二審訴狀中均有陳述,李◎和啞口無言,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意見,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一直到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77行:始以第二次合約較第一次合約土地面積減少87平方公尺來抵賴?按第一次「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記有:以上六筆土地面積約494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土地登記簿登記為準)。土地登記簿登記面積多少就是多少?怎會變多或變少?假設如其所言,土地面積減少,理應買賣價金減少一百萬元,卻依然是一億八千萬元。土地面積減少,房屋當然也少蓋些,理應稅金減少,反而增加一百萬元為七千八百萬元,如有餘額歸其所有(魏◎明、李◎和所有)。作假的總有漏洞,其利益共同體竭力掩護不法,卻無法自圓其謊言?應負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不足以自律、何以服人?

3、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732行:「林◎和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54行:林◎和律師結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捐(林◎和變造證據:補充協議書記有: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支付甲、乙方稅負等,如有餘額歸甲方所有)。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和律師堅持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

4、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款:「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和)負擔。58行:上訴人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契約無效),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不徵收裁判費。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至今尚未清償!

5、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法院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量。(94台上八九八)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自訴準用公訴程序)。第299條第1項前段、(被告犯罪已證明者、應喻知科刑之判決)。第339條、(反訴準用自訴規定)。第334條、(不受理之判決)。第307條、(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第56條、(連續犯)。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判決如主文。 

釋字第507號解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項權利之保障範圍包括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在內。周◎彪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依憲法第143條應受法律之保障。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因法官之違背法令,膽敢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85年間產權被暗中過戶)。顯明利益輸送,弱肉強食、侵犯人民權益!魏◎明、李◎和又於86115日不法搶奪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已構成刑法第326條;加重搶奪罪。搶匪再厲害搶不走人民之不動產!86228日吳◎玲到法務部陳情,該部值日官員仗義帶領到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魏◎明、李◎和等不法取財、偽造文書,因值日檢察官審查而受理,分案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尚須變本加厲。魏◎明、李◎和等有持無恐,於86330日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面積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清償之事實。該刑庭法官視而不見!反訴不予言詞辯論遽為駁回。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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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三個法官槍斃一個冤死的恐怕不多
恭喜一向不沾鍋的總統馬英九終於下海了!
2011/02/02 10:09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今天表示,法務部已接獲總統馬英九指示,協助疑在軍營女童命案中遭錯殺的江國慶家屬,向高等軍事法院聲請再審,並辦理冤獄賠償補助。

 

恭喜一向不沾鍋的總統馬英九這次對此個案直接介入了,之前總統府發言人羅志強只會死板無情的照本宣科:『總統尊重司法判決,不會介入和干預司法個案的判決』,如今司法再審八字都還沒一撇,馬英九總統已經登門道歉,還說「我今天來就是告訴全世界、江國慶是清白的、無辜的。」,那些枉法裁判的狗官們聽了想必已經嚇得屁滾尿流了!

 

但既然如此,何必當初?台灣鬼島侵犯人權無法無天的個案俯拾即是,為什麼一定要等到人都被害死了才說是無辜的,還活著的時候喊冤,卻無人理睬?馬政府重視的是哪們子的人權?


黑心法官早晚會有報應的
我一定要化為厲鬼,向害我的人索命!
2011/02/01 23:14

2011/01/30 06:30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空軍作戰司令部上兵江 國慶 遭屈打成招、含冤被槍斃,一名當時目擊江被槍決過程者回憶說,江國慶臨終前,在軍事法庭上匆忙寫給父親的遺書裡,向父親保證案子絕對不是他幹的,並留下害他冤死的長官名單,當醫官幫他打麻醉藥時,他咬牙切齒說:「我一定要化為厲鬼,向害我的人索命。」

雖然事隔多年,該名不願曝光身分的目擊者在還原江被槍斃的過程時,仍聲音顫抖、語氣激動,他向《蘋果》記者說:「這樁大冤案,行刑過程到現在我有時想起,還會做噩夢。」「自己當年奉命參與行刑過程,也覺得雙手染滿鮮血。」


shame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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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荒謬的情景在台灣的法院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2011/02/01 10:49

最近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有資深媒體人卓亞雄投書『江國慶案 陳肇敏沒理由喊冤』一文,其中有一段:

陳肇敏喊冤或許有套說詞,但怎麼解釋空戰部審判庭一審死刑的判決,上訴國防部覆判庭認為證據不足,發回更審,而空戰部竟然仍交由原一審的三位軍事審判官審理?隨即二度做出江國慶死刑判決,並急急槍決,這幾乎是可想而知的結果;同樣的審判官,若二審更改刑度,豈不是承認一審誤判。

其實在台灣的法院,這沒有什麼大不了,八旬老嬤的『瓜田李下 樂此不疲』一文,其中不顧司法形象,獨攬裁判權者有最高法院法官曾桂香九次,最高法院法官吳正一十三次,最高法院法官蕭亨國九次,尚有其他法官族繁未及細載!


shamejudg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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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官何其多?還獲敘獎才可怕!
2011/01/29 21:27

十五年前發生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廁所的五歲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台中檢方重啟偵辦,發現已槍決的被告江國慶是冤死的,真正涉案人是同營區士兵許榮洲,昨天當庭逮捕,聲押禁見裁准。而違法禁閉江國慶及卅七小時超疲勞訊問,非法取供的一批狗官事後竟然都獲敘獎。

江國慶父親江支安寫下的「狗官名單」包含空軍作戰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官呂德義、羅正南、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國軍法醫中心鑑定組組長李偉華等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