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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度易字第5396號判決全文(一)
2010/11/09 21:01:05瀏覽382|回應1|推薦7

86年度易字第5396號判決全文(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86年度易字第539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出生年月日  住址  身分證編號

                     出生年月日  住址  身分證編號

右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本院判決如左:

                      

彪、吳玲共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百元折算一日。

                      

一、周彪與吳玲係夫妻,民國80826日其等提供所有座落嘉義市下路頭段一四七之三、一四七之五、一四七之九、一四七之十一、一五之一、一五之三、地號土地六筆,由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公司)出資,合建房屋出售。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就契約之履行、無效發生爭議,宏公司乃提起移轉土地所有權及給付違約金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即宏公司)敗訴,宏公司提出上訴,歷經第二審、第三審均判決宏公司勝訴確定,周彪、吳玲雖提起再審,亦分別遭駁回。周彪、吳玲二人復於853月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宏公司代表人魏明、總經理李和等人詐欺、偽造文書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周彪、吳玲再議之申請而告確定(誣告部分另案處理)。周彪、玲二人無計可施,竟基於散佈於眾,毀謗宏公司代表人魏明、總經理李和及公然侮辱承審該案第二、三審法院所為判決之犯意聯絡,於86222在台灣日報第一版下方欄位,共同散布文字刊登「陳情書 - 匹夫無罪、懷壁其罪」之標題,刊載「被害人於80826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並收取保證金一千萬元後,公司提出另一專供報稅用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要備害人虛填地價一千八百萬元.配合逃稅….. 801012公司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契約,自行虛填地價一億八千萬元,被害人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足以毀損魏明、李和社會上對其人格之評價妨害其等之名譽。並於同篇陳情書中刊載「…..,後各審法官有志一同,枉判契約有效」、「法官不依法理、證據、公然依無效之契約枉判顯明違法失職」,「法官視而不見,作出相反之判決,涉嫌掩護逃稅圖利建商」,「二審法官顛倒是非令人質疑….更(一)判決之法官依然枉判…..再審判決亦無中生有張冠李戴….而後二、三審法官在判決書上…..足見早已預設立場,黑箱作業…..並隱藏被害人各訴狀中陳述有利之事實、理由、證據、法律依據不列入判決書中,顯明違法失職,掩護不法之嫌」,「….法官不依法律、證據,為所欲為」,「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知法犯法」,「白道之害甚於黑道,在無證據法理下,枉判周彪應給付賠償金…..六筆住宅建地枉判全部強制產權移轉」,「被害人只因不配合逃稅,竟被枉判傾家蕩產」,「本案系爭契約及補充協議書違法無效,一目了然,眾人週知,只有本案各枉判法官不知」,「僅將本案司法黑幕登報陳情,公諸社會」,公然侮辱各承審法
官依法執行職務所為之判決。

二、案經被害人魏明、李和告訴及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解說:本判決書內容與檢察官蔡華之起訴書,99%相同;「天下文章一字抄」,判決書也照抄不誤!省時、省事、又方便、又有創意,可列入判決經典之作。但其所載事實不符,應負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實如下:

一、「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宏公司提出上訴,歷經第二審、第三審均判決宏公司勝訴確定,周彪、吳玲雖提起再審,亦分別遭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十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8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418行:公司得否依據該約定請求周彪給付「違約金」,即有進一步研求之餘地,且亦無違約金之核減問題。倒是宏公司付款一千萬元,依法不得請求過戶土地、何來違約金問題?

28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0號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李◎和)負擔。626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約,請求給付二千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該訴為無理由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3、本案之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1030日判)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和)負擔。38行:上訴人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李◎和謊說:判其勝訴確定。應負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李◎和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事證: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212行「是雙方嗣後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定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經故估定為七千八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彪)書立借條一張交與被上訴人……,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巷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買賣補充協議書,借據做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綜上、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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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又舊調重談~頻頻許諾,卻從無行動
2010/11/12 07:16
馬英九在9日晚間邀集行政、立法、司法高層餐敘,並強調說:“我尊重司法,但不等於漠視司法,部分法官做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的判決,讓人民失望與憤怒,這些聲音我都聽到了,也認真放在心上”。

馬英九又舊調重談:“這些聲音我都聽到了,也認真放在心上”,耶穌基督訓示「你們的話, 若一再多說,就是惡者」。

林語堂說:“陳腔濫調是政客僞善面孔的代表”。


歷史告訴我們:人民的信賴,是執政黨的最大資產;反之,就是覆舟狂瀾。


《新約聖經》.《雅各書》說:“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也不可指著地起誓,無論何誓都不可起。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否則你們將落在審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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