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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自訴狀全文(一)
2010/08/07 20:28:38瀏覽720|回應0|推薦6

  李 ◎ 和 自訴 狀 全 文(一)

自訴人  李◎和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號◎樓

      周◎彪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吳◎玲  住同上

為被告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依法提出自訴:

           

解說:前言、周◎彪於801022日與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訂有土地買賣契約,賣方並收受定金一千萬元。契約重點如下:

第一條:嘉義市下路頭段合計六筆建地(如附表所示)面積4861平方公尺1470)。

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正。

第六條: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及費用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詎買方存心作無本生意,於簽約後即潛入該土地上動土拆屋(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94行、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1116行、83年度台上字第216428行均有記載)。並把拆屋材料盜賣據為已有。於81年初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因周呂彪不將產權移轉登記與伊,請求周呂彪賠償五千九百零一萬五千九百零八元及其利息。至將如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四萬五千零三元…。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判契約無效。原告執此無效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自屬無據,應駁回。而後本案之8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86年度重更(四)字第90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確定之終審判決:861030判)。均判原告(李◎和)敗訴。詎原告神通廣大,於條件成否未定前,於853月間獲判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產權86115日不法搶奪周呂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並於86330日盜賣(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當時被害人並不知情,李◎和先下手為強,以自訴狀告周◎彪、吳◎玲誣告伊和魏◎明偽造文書、詐欺不法取財?使之疲於奔命,無暇到場地抗爭……。

自訴狀:   

一、自訴人係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公司)代表人:被告周◎彪、吳◎玲係夫妻,民國(下同)80826日被告周◎彪與宏◎公司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即第一次契約),約定由其提供座落嘉義市下路頭段1473147514991491115011503號六筆土地,由宏◎公司出資,合建房屋出售,被告周◎彪可淨得新台幣(下同)一億一百萬元,被告周◎彪並同時收受第一期款一千萬元;惟因該項合建除營造成本外,尚有土地增值稅、個人建屋營利所得稅、印花稅、銷售廣告費、代書費、仲介佣金、開發費用等,一時無法算清,雙方同意日後再詳細估算,始填於報稅用之另一合約上,故契約第二條總價部分暫作空白保留。嗣自訴人發現被告周◎彪為思逃漏依約由宏◎公司代其負擔,而屬宏◎公司實際支出營建成本之總額價款,致其可能依此負擔之個人所得稅賦,乃擅將該契約總價填為一億一百萬元(此數據依約定係被告周◎彪之淨得額,並非總價款),認有違雙方約定,故要被告周◎彪重新協商。

解說:自訴人自認『由周◎彪提供土地,宏◎公司出資,合建房屋出售』。又云「尚有土地增值稅、個人建屋營利所得稅、印花稅、銷售廣告費、代書費、仲介佣金、開發費用等,一時無法算清」。又如何計算出「周◎彪可淨得新台幣一億一百萬元。又說淨得額不是總價款」?全是抵塞胡說。又是「總價部分暫作空白保留」。那麼該契約根本不成立?既是「宏◎公司出資,合建房屋出售」本應由其支出營建之成本,誣賴「周◎彪為思逃漏依約由宏◎公司代其負擔營建成本之總額價款,認有違雙方約定」?足證自訴人存心作無本生意!

續上: 二、801015日,雙方在宏◎公司洽談後,同意訂定新約,因被告周◎彪要求分得出售房屋之淨值一億三百萬元,實與出售土地無異,乃改以不動產買賣方式簽約(即第二次契約),日期仍沿用第一次簽約之80826日,並將原定之合建契約書、空白契約書作廢,惟一千萬元定金仍作為買賣契約給付。本次契約總價訂明為一億八千萬元,除被告周◎彪要求淨得一億三百萬元外,尚包括原應由其分攤之合建成本、稅金等費用預估約為七千七百萬元,均由宏◎公司墊付,被告周◎彪則出具同額借據,將來再沖銷。協商過程中尚有陪同被告周◎彪前來之友人孫◎甫及被告之子周◎均始終在側及一起用餐,現場氣氛良好,被告周◎彪簽約當時係喜悅、工整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字後,才偕同孫◎甫、周◎等人離去。

解說:801015並非簽約:事實是李◎和電話邀周◎彪至公司談畸零地合建事宜,午餐食用其提供便當後,周◎彪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上簽名並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之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並按指印。如果如自訴人所言「雙方在宏◎公司洽談後,同意訂定新約」依常情應是蓋章?怎會被按指印呢?沒借錢斷沒人會簽借據給人家?不用詐術如何達成?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書228行李◎和陳述「原協議合建三層住宅,所 建房屋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李◎和在訴狀上自云: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不包括畸零地在內),兩造均分各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又謊話「周◎彪要求淨得一億三百萬元」。已被詐去六千一百三十六萬五千元。數據會說話?李◎和說:雙方同意訂定新約:即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尚包括原應由其分攤之合建成本、稅金等費用預估約為七千七百萬元,均由宏◎公司墊付」。全是藉勢、藉端、訛詐、勒索、全世界未見有土地出售人尚包括原應由其分攤之合建成本、稅金等費用預估約為七千七百萬元,而在補充協議書上記有「如由餘額則歸甲方(李◎和)所有」!目無法紀、膽大包天!荒唐?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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