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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21:02:33瀏覽792|回應3|推薦6 | |
不起訴處分書(八) (四)續上:歷年來告訴人與宏◎公司間之民事訴訟歷審、再審等已達十三、四件以上,有相關判決在卷可考,並據調閱最高法院85年台再字第59號及其前訴訟全卷查明告訴人夫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曾提出與本件刑事有關之指述做為抗辯內容,亦為各審民事判決所不採並敘明理由在案。依前所述被告等三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證言經查並無確實證據足認出於虛偽,自難遽令擔負偽證罪責。此外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三人有告訴人所指各該犯行,其等犯罪嫌疑均屬不足。 答辯:「並據調閱最高法院85年台再字第59號及其前訴訟全卷查明告訴人夫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與本件刑事有關之指述做為抗辯內容,亦為各審民事判決所不採並敘明理由在案」。全是胡扯,據85年台再字第59號駁回再審之訴之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本院27年滬抗字第52號判例意旨,本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本件再審之訴。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無如該檢察官所云:曾提出與本件刑事有關之指述做為抗辯內容,亦為各審民事判決所不採並敘明理由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一:訴訟標的之價格,由法院核定之。為何違背法令?剝奪憲法上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其中含有多少不可告人之祕密?人民眼睛雪亮! 二、 續上:末按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吳◎玲此部分指訴僅具告發性質,併予敘明。 答辯: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何罪之有? 三、 續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 中 華 民 國 85 年 12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堂 答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之嫌疑不足者。說白了,不是說沒有,而是要變本加厲,要吃光還要抹淨,連骨渣都不吐才算數。本不起訴處分書於 86年4月間,李◎和以自訴狀向台北地院刑庭指控周呂彪、吳碧玲於85年間向台北地檢署誣告魏◎明、李◎和二人不法取財,(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被視為弱肉強食、本當如此)?周呂彪被判三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周呂彪以83歲高齡被關了92天,已折騰成重度殘障者。見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4頁14行「且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碧玲向檢察官提出告發,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只因周呂彪為該土地所有權人,為謀財而害命,斬草而除根,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86年8月22日魏◎明、李◎和向台北地檢署狀告周呂彪、吳碧玲妨害公務,開庭時檢察官蔡◎華對魏、李二人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狀子是自已寫的或是律師寫的,魏、李二人笑而不答,檢察官蔡◎華又說:他不是有登張報紙嗎?李◎和立即遞上 在台灣法條是死的、法官最大,要判你有罪就有罪?判:周呂彪、吳碧玲各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賠償魏◎明、李◎和名譽共160萬元。反訴魏◎明、李◎和不法取財,無罪(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無罪)?!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者同。弱勢小民無語問蒼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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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