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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八)
2010/07/29 21:02:33瀏覽792|回應3|推薦6

不起訴處分書(八)

(四)續上:歷年來告訴人與宏◎公司間之民事訴訟歷審、再審等已達十三、四件以上,有相關判決在卷可考,並據調閱最高法院85年台再字第59號及其前訴訟全卷查明告訴人夫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曾提出與本件刑事有關之指述做為抗辯內容,亦為各審民事判決所不採並敘明理由在案。依前所述被告等三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證言經查並無確實證據足認出於虛偽,自難遽令擔負偽證罪責。此外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三人有告訴人所指各該犯行,其等犯罪嫌疑均屬不足。

答辯:「並據調閱最高法院85年台再字第59號及其前訴訟全卷查明告訴人夫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與本件刑事有關之指述做為抗辯內容,亦為各審民事判決所不採並敘明理由在案」。全是胡扯,據85年台再字第59號駁回再審之訴之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本院27年滬抗字第52號判例意旨,本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本件再審之訴。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無如該檢察官所云:曾提出與本件刑事有關之指述做為抗辯內容,亦為各審民事判決所不採並敘明理由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一:訴訟標的之價格,由法院核定之。為何違背法令?剝奪憲法上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其中含有多少不可告人之祕密?人民眼睛雪亮!

二、 續上:末按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吳◎玲此部分指訴僅具告發性質,併予敘明。

答辯: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何罪之有?

三、 續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

                       85           12          28     

                                                                                                檢察官  陳◎堂

答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之嫌疑不足者。說白了,不是說沒有,而是要變本加厲,要吃光還要抹淨,連骨渣都不吐才算數。本不起訴處分書於851228裁定,在之前不法之所為:沒借錢而假稅負之名、要在總地價中扣除七千八百萬元。依法土地出售人之土地增值稅約20萬元,而由不法者擬定為七千八百萬元,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權能者認為弱肉強食、理所當然?又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移轉,明目張膽 利益輸送,打家劫舍比搶匪更厲害!檢察官陳◎堂認為犯罪之嫌疑不足者。得再接再勵:製造世紀大冤案,於86115日不法搶奪周呂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六筆建地產權。86330日盜賣周呂彪名下全部12筆建地,面積6005平方公尺(1816坪),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

864月間,李◎和以自訴狀向台北地院刑庭指控周呂彪、吳碧玲於85年間向台北地檢署誣告魏◎明、李◎和二人不法取財,(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被視為弱肉強食、本當如此)?周呂彪被判三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周呂彪以83歲高齡被關了92天,已折騰成重度殘障者。見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414行「且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碧玲向檢察官提出告發,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只因周呂彪為該土地所有權人,為謀財而害命,斬草而除根,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86822日魏◎明、李◎和向台北地檢署狀告周呂彪、吳碧玲妨害公務,開庭時檢察官蔡◎華對魏、李二人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狀子是自已寫的或是律師寫的,魏、李二人笑而不答,檢察官蔡◎華又說:他不是有登張報紙嗎?李◎和立即遞上86222日台灣日報登:陳情書  匹夫無罪─懷壁其罪,蔡◎華瞄了一眼說:告他誹謗名譽。被害人說:報上登的全是事實,請調查證據,檢察官蔡◎華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就宣告散庭。五日之後檢察官蔡◎華以誹謗罪周呂彪、吳碧玲提起公訴、案移刑庭合併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二款: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在台灣法條是死的、法官最大,要判你有罪就有罪?判:周呂彪、吳碧玲各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賠償魏◎明、李◎和名譽共160萬元。反訴魏◎明、李◎和不法取財,無罪(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無罪)?!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者同。弱勢小民無語問蒼天!        

全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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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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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官 → 法之賊也
2010/07/31 08:31
台灣的法官不但不依法伸張人權,反而是枉法戕害正義

http://www.udn.com/2010/7/29/NEWS/OPINION/OPI1/5752921.shtml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不齒馬英九
要求台灣司法公正,無異於緣木求魚
2010/07/30 03:27

這位阿嬤,我很佩服您擇善固執、棄而不捨的勇氣。

但是有用嗎?

像陳哲男那樣大的案子,法官膽敢把十二年的徒刑硬凹成七個月,您這個案子算什麼?只要收賄的證據沒被抓到,台灣的法官們是什麼都敢判的!

不要再期待馬英九了,他不但對羞辱他父親嫖乾女兒的莊國榮唾沫自乾,還介入校園自治,曲意維護莊某的教職;卻對郭冠英 (范蘭欽) 落井下石、趕盡殺絕;討好偏綠的群眾簡直到了一個不可思議的境界!

祝福您!


不經意路過的忙碌於科技業的台灣律師
很奇怪!到底民事訴訟中曾經主張過同時履行抗辯權嗎?
2010/07/30 01:21
看著各個PO文,腦中一直朝著,想像著當時各個律師給阿嬤的訴訟策略到底是怎麼樣子的情景,瀏覽了一小時,看似一直在民事訴訟策略上監守著『買賣契約無效』,如果買賣契約有效,『因為沒有設定抵押權先,就沒有必要履行所有權移轉的義務』並祭出刑事手段--『告發對方恐嚇,詐欺』。以刑事訴訟如果成功,認定被恐嚇,被詐欺而使得有助於民事上主張買賣契約無效,這種兩條腿走路的傳統訴訟思路。

幾個疑點與幾個建議:
第一,為何歷次民事庭,沒有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以買賣契約有效時,即便賣方有移
轉所有權之義務,買方也要依約同時就系爭土地設定七千多萬債權的抵押權給賣方?此外,買賣價金應該少才是當事人原意?
第二,在買方獲勝訴判決並對賣方其他土地為強制執行時,至少在拍賣終結之前,應該仍有時間以買方對賣方仍有近八九千萬的價金債務可以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不至於使其他土地被以低價拍賣殆盡。
第三,主張買方支付買賣價金的時效消滅與否?如果以買賣契約因為賣方敗訴確定時,買方基於被認定有效的買賣契約,才有權要求買方支付其餘買賣價金(約九千萬?)。那麼請求權時效開始起算十五年內可以訴請買方支付其餘買賣價金,現在時間上超過了十五年了沒?如果沒有,可能試著走這一條路,至少拿回該得的錢。
第四,買方在尚欠賣方買賣價金的情形下,還聲請強制執行賣方的其他土地。是否有故意侵權行為之疑?也可能可以就當時的各種事實情況判斷而對買方主張損害賠償。

以上思路與建議,僅供您參考,試著走一些看起來稍微遠一點的路,可能比較容易到達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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