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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2 00:43:34瀏覽390|回應1|推薦4 | |
不起訴處分書(七) (三)續上 答辯:作假的總有漏洞,土地買賣不給價款,存心作無本生意,怎麼說都理虧,真理只有一條:任何買賣均需『銀貨兩訖』公平交易,而歪理有萬萬條。如: 一、「 周◎彪被騙得團團轉,在契約第12條:尾款付清期限以正式開工日四百三十個工作天內完結。其期間約一年半利息之損失也有幾百萬元,那知人心邪惡已至極限,先是不依契約第五條:本契約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價金之債權。後又公權力相挺、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移轉。違背釋字第35號: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分明利益輸送,打家劫舍,侵犯人民權益,應負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二、「又第三次契約中告訴人之夫淨得額雖減為一億零二百萬元」。該檢察官認知錯誤,第三次契約即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正。第六條: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負擔,包括:土地增值稅、產權登記所需付之辦理費、登記費及印花費、本件買賣所生之仲介費用均有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乙方實得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正。這麼簡單的條文都看不懂?誰信? 三、「並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林◎和有通謀被告魏◎明、李◎和向告訴人夫婦詐財或詐取不法利益、恐嚇等情事」。見系爭契約第七條(三)雙方同意本件買賣土地建築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由雙方各得權利之一半,甲方應將所得之畸零地之持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與乙方。當晚魏◎明誇讚林◎和說:本件買賣土地建築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真妙、化六百萬元值得回票,請海霸王設有慶功宴。被害人始領悟到:林◎和律師以文字技倆為宏◎公司騙取畸零地產權。按畸零地產權本是乙方所有,本件買賣土地建築後,畸零地即告消失,何來權利之一半?應各得建築物權利之一半才對。足證林◎和律師違背律師法第34條: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第28條:律師對於委託人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事證俱在,有眼睛的都看得到? 四、「據被告魏◎明、李◎和已提出因面積較第一次訂約時發現短少 又說「有關七千八百萬元之墊款,亦據提出有關稅金、費用之預估表與法令依據在卷可佐」。問題是沒借錢,硬要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借據,在地價款中扣除,明目張膽、強奪豪取!又謊稱有關七千八百萬元之墊款(有否墊款收據)?更荒謬的: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用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呂彪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其土地增值稅約20萬元,竟公然訛詐要扣除七千八百萬元。有公權相挺,如有餘額則歸甲方(魏◎明、李◎和)所有!台灣司法所司『不法』?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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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