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不起訴處分書(四)
2010/07/08 19:00:55瀏覽696|回應4|推薦5

不起訴處分書(四)

(續)但周◎彪又以原契約有失公平為由拒收價款,宏◎公司迫於無奈於801116日將一千六百萬元提存於法院,嗣並提起民事訴訟均獲勝訴確定,不料周◎彪再由其妻提出刑事告訴等語。

答辯:宏◎公司提出依契約第四條第二次付款一千六百萬元即需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強奪豪取存心做無本生意。依民法第329條後段: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之權利。宏◎公司隱瞞契約第五條:本土地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七千六百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嗣並提起民事訴訟:謊稱均獲勝訴確定?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和)負擔。3頁後3行記有: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書均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原告執此無效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不起訴處分書日期為85126日、該民事訴訟尚未確定之終審判決檢察官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證據都存在卷宗內。民法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應同時為之。依社會上習慣:任何買賣均需「銀貨兩訖」公平交易。宏◎公司付款一千萬元,於85年間因利益輸送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強制過戶,挾公權力相挺侵犯人民權益。違背釋字第35號: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台灣司法之惡,虛有監督機制,明知違背憲法: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卻弱肉強食為所欲為)!

續上:被告林◎和亦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記憶中伊老師丘◎華介紹周◎彪、吳◎玲與伊接洽,指稱與建設公司合建又改為土地買斷,建設公司認為有稅金、費用問題。才寫一張借據,伊認為建設公司做法不對,對周◎彪也不好,因此在801022日雙方約定到曹◎誠律師事務所協商,當時到場有魏◎明、李◎和、孫◎甫、丘◎華、周◎彪、吳◎玲等人,曹◎誠與伊各自為當事人利益爭辯非常厲害,因原契約已定,伊為畸零地部分為自己當事人爭取,因周◎彪也提出契約修訂文字,最後雙方同意將以往契約廢約,重新簽訂新約,因為土地坪數減少,周◎彪當時才會同意減少淨得一百萬元:當初周◎彪並非為契約有為宏◎公司逃稅而找伊,係伊研究先前周◎彪所立借據若係為負擔稅捐等費用,則宏◎公司可能以此做為逃漏稅手段,因此在801022日之補充協議書中予以改訂;周◎彪等人均未曾對伊提及先前簽約時曾遭對造當事人下迷藥等語。

答辯:林◎和指稱:伊為畸零地部分為自己當事人爭取?看契約第七條(三)雙方同意本件土地買賣建設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由雙方各得權利之一半,甲方應將所得之畸零地之持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方。按畸零地之產權本屬乙方所有,建築後畸零地即告消失,何來權利之一半?應是建築後,由雙方各得建築物權利之一半才對,足見林◎和以文字技倆為宏◎公司騙取畸零地之產權!當晚魏◎明誇讚林◎和律師說:化六百萬元值得回票!請海霸王設有慶功宴。為此被害人多次聲請法院測謊,如果林◎和律師真有收受對造六百萬元收買,應受法律之制裁;如果沒有,也應還給林◎和律師清白。為何法院置之不理?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準備庭上,林◎和律師偕對造等人一同進出法庭並作偽證,散庭時走在樓梯口,吳◎玲忍不住大聲對林◎和說:魏◎明說你收了他六百萬元!堂堂一個法律博士,六百萬元就把自已靈魂出賣,太不值得!林◎和律師聽見了,回頭看了一眼,就加快腳步溜走。之後,再也沒看到林◎和律師為本案出庭過。及在本訴地檢署開了兩次庭,亦不見林◎和律師出庭,在不起訴處分書上記有:「林◎和亦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不知從何而辯稱:好奇怪)?再說:沒借錢而有借據,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當初委任林◎和律師時,就告訴林律師說:因食迷藥(即是不知道的意思,如果知道任何人都不吃了),林◎和說:談事情要在第三地點談,在對造之營業所談就可能被設計。而在庭上林◎和又謊稱:周◎彪等人均未曾對伊提及先前簽約時(不是、是簽借據時)曾遭對造當事人下迷藥等語。林◎和一再說謊已成習慣,最明顯的:系爭契約及補充協議書是他擬訂的,補充協議書記有: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稅負等,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而在庭上又謊稱:七千八百萬元是保留給甲方當稅負……   等。在法治國家,如發現當事人一次說謊,而其後之陳述應視為謊言不足採信。而台灣司法何以例外?再看系爭契約第15條:前所簽之合建契約….等,於本契約簽章之同時均解除作廢。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而本案則以作廢之合建契約枉判,土地買賣之出售人要負擔前作廢合建契約一切合建成本、費用、稅金(土地增值稅、個人建屋營利所得稅、印花稅)、廣告銷售、交際應酬、代書仲介及開發一切所需費用。信口開河,有損司法形象!不知法律上有那條規定土地買賣之出售人要負擔如上所述之稅負及開支?簡直是濫權枉判,匪夷所思!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4199576

 回應文章

Reed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法官枉法裁判
2010/07/14 21:41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擔心,即使《法官法》立法通過,司法院也不會主動評鑑法官,可能又是被動的等待民眾檢舉。

現有法律讓監察院可彈劾法官,甚至有誤判造成冤獄的話,司法院也可向判決錯誤、枉法裁判的法官求償,但司法院從沒這樣做過。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司法之恥
高院事實審終審 法官易受誘惑
2010/07/13 18:54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0.07.13 03:08 pm
特偵組上午發動大搜索,查辦自己人,偵辦對象是能夠定奪「事實審」的高院法官,以及一名檢察官。由於高院(二審)算是「事實審」的終審法院,坊間傳聞,要送錢「送一審,不如送二審」來得有效,如今,特偵組偵辦四名高院法官涉貪、收錢,更證實此一傳聞,以及二審法院對案件輸、贏的「重要性」。

法官、檢察官收賄枉法裁判,多年來,一直是司法體制內的痛,涉案人數雖然是極少數人,但只要有司法官貪瀆不法,對司法形象的傷害都是至深且鉅。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二審的刑庭法官,是事實審的終審,加上有些案件是二審終結案件,因此通常想走後門的訴訟當事人,通常都會鎖定二審的法官,作為打通關節的對象。

然而,因二審都是合議制,想疏通合議庭的三位法官根本不可能,如果有其中一位法官願意買帳,機會就會出現,這是過去數十年來行賄法官的常態,不過,隨即生態的逐漸改變,高院法官願意拿優渥退休金,去「拚經濟」的案例,明顯少了很多。

至於檢察官涉案貪瀆的案件,也所在都有,關鍵原因在於檢察官擁有極大的權力,檢察官有權讓案子在地檢署就結束,不致進入法院,過去,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柯金柱就是以案件不起訴的方式涉嫌賄索,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涉嫌收賄也屬類似,不過,此次涉案的檢察官情形並不相同,有可能是從中穿梭,也有可能涉及其他案情。

只是檢方過去雷聲大的查辦自己人,之後的定罪率都低的可憐,最近幾年,只有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前高雄高分院法官蔡信男,分別遭判處11年、10年徒刑發監執行,其他10幾件的司法官貪瀆案,全都在二、三審之間浮浮沈沈,一堆更好幾審的案件全都難以定讞。

【2010/07/13 聯合晚報】


死老百姓
「陳情公務員」 兄妹政院坐10年
2010/07/09 19:18

【聯合報╱記者陳洛薇/台北報導】 2010.07.08 03:18 am
 
  公家機關常見「陳情常客」,行政院門口有一對何氏兄妹,因為不滿自家土地被徵收,長駐行政院,天天「上下班」,兄妹輪流在門口拉起白布條抗議,還自備飲料、水果,傍晚約五點離開,這一坐就是十年。

何氏兄妹一個住桃園,一個住內湖,從民國九十年十月開始,每天一大早就起床,前往行政院「上班」。歷經張俊雄、游錫←、謝長廷、蘇貞昌、劉兆玄、吳敦義等多任行政院長,每任院長看到何氏兄妹坐在政院大門口,都指示相關部門協助處理。

何氏兄妹的土地是在七十七年被嘉義市政府徵收,經向嘉市府抗議無效,轉往內政部陳情,之後再轉向行政院陳情。何氏兄妹的案子,行政院訴願會、監察院、內政部都處理過,行政法院也判決了,層層機制都指出徵收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妥,所有救濟程序已走完,也沒辦法再改變。

據了解,何氏兄妹一開始不能接受結果,有時會丟東西、攔官員的車,也曾和內政部警衛衝突,屢屢出動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出面勸導,已是警局「常客」;但兄妹倆後來移師行政院門口,政院柔性勸導。

而且何氏兄妹僅兩人,並非集會遊行法認定的三人以上團體,所以並未強制驅離,一坐就是十年,兩人也從五十歲坐到六十歲,成為行政院的「陳情公務員」。

另外,還有一位曲先生固定到行政院「吼兩聲」,最初他因和友人合建房子的建照問題陳情,後來案子不了了之,但他仍然習慣天天來練肺活量,行政院員工也見怪不怪了。

【2010/07/08 聯合報】@


監察院之恥
「陳情嬤」穿孝服敲鈸 監院新地標
2010/07/09 01:43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0.07.08 03:18 am

烈日下,豪雨中,長期在監察院門口穿孝服、敲銅鈸陳情的阿嬤林玉祝堅持不退。監院日前談話會,林玉祝成為討論焦點,有監委擔心阿嬤每天敲銅鈸,會「敲衰」監察院,建議組三人小組專案調查,也有人建議監院設精神輔導室,但最後結論還是「無解」。

監察院除了以巴洛克古典建築著稱,長期抗議的林玉祝阿嬤,也快變成地標了。林玉祝昨天受訪表示,她在監院抗議已十五個月又十五天,「只要青天不出來」,抗議沒有時間表。

監察院長王建煊六日與監委舉行談話會,主題是如何因應「不理性陳情人」的陳情,包括林玉祝、在行政院大門口陳情十年多的何姓兄妹,以及十多位監察院的陳情常客。

監委們發言盈庭,指林玉祝最礙「觀瞻」,因為她穿孝服、念咒語、打黑傘、敲銅鈸,已影響到「公序良俗」。但討論半天仍找不出好方法,王建煊無奈搖頭,認為林玉祝等人都是弱勢者,「她不走,總不能要警察架她走。」

家住桃園的林玉祝,早上四點多起床,固定搭五時五十六分的火車到台北,上午九時到十一時在監院門口抗議,中午到附近的兒童醫院或逛逛街,下午約四時再回監院敲銅鈸。傍晚六時許「收工」,拖著皮箱,滿身汗水,和下班族一起趕火車回家。

林玉祝說,「沒有抗爭以前常生病,一天平均要到榮總一兩次,抗爭以後反而不生病」。她認為,抗爭對國家的司法有幫助。

至於為何要穿孝服,她說,這是監院官員不對,她開始四個月很乖,但後來他們不准她在監院內抗爭,「我又沒做壞事」,乾脆在監院外面抗議。「每天來這裡運動,只要健康就好。」

林玉祝抗議三個案子,希望監院早日「還我青天」。她被偷竊紀念品的案子,由監委楊美鈴調查;有關國防部的眷舍糾紛,縣政府不發補償金給她,監委趙昌平問過案;至於房子枉判的案子,是監委吳豐山調查。

監委周陽山認為,類似林玉祝案,已有部分委員查過,但她都不接受,很多案子若重新來過,將造成監院人力負擔。也有監委認為,監院是接受陳情單位,碰到這種事,「是監院的宿命」,不必擔心觀瞻問題。

【2010/07/0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