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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19:13:12瀏覽443|回應2|推薦5 | |
不起訴處分書(二) (1) 侵權行為:據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書9頁4行、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書11頁15行、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書4頁28行均記有「查宏◎公司於簽訂系爭契約後、已動工整地、委請他人設計、營造、銷售、廣告、且已預售房屋(自云: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宏◎公司主張因周◎彪藉故拒絕履行契約,使宏◎公司受到鉅額損害,應屬可信。是宏◎公司依系爭契約第十條後段約定,請求周◎彪賠償違約金二千萬元,洵屬正當……。因周◎彪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宏◎公司,以致其無法請照開工,此為周◎彪遲延給 付所生之損害,宏◎公司請求其賠償,自無不當」。其實有不當如下: 1、買方宏◎公司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書8頁28行、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書3頁13行:均記有:查周◎彪自認收到宏◎公司所交付定金一千萬元。其餘宏◎公司所簽發三張支票金額共一千四百萬元,周◎彪並未持以兌現,宏◎公司所提存第二期款一千六百萬元,周◎彪亦未向法院領取之事實,為上訴人宏◎公司所不爭執。其一千四百萬元及一千六百萬元,周◎彪既未實際受領,宏◎公司一併請求其賠償,即於法無據)。依常情:簽約後未付清價款又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該土地產權屬於土地出售人所有。李◎和等潛入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並把拆屋材料盜賣據為已有。周◎彪之損失:其自用住宅一排五間檜木木造平房約 2、周◎彪並無違約,見71年台上字第82號判例:因契約互負債務,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如未給付,而他方以此拒絕履約,自不能令其負違約責任。 3、自云無法請照開工,卻又無照擅自開工,違背建築法第86條:應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李◎和自云: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核計其罰鍰約一千六百萬元。執法者卻視而不見?自云無照開工,膽敢廣告出售預售屋,訛詐社會大眾、擾亂公序良俗,把戲拆穿被退定,反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之理! 4、斷章取義、掩護不法:原審判宏◎公司依系爭契約第十條後段約定,請求周◎彪賠償違約金二千萬元,洵屬正當……。根據契約第十條「前段:本契約簽訂後,倘甲方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 後段:如乙方不賣或不照約履行義務時,應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與甲方外,另加賠償所收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並負責賠償甲方因買賣本土地所支付之一切其他所交付之費用,本約方得解除,各無異議」。按宏◎公司於簽訂系爭契約後、不按約定日期付款: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 二、違背誠信原則:李◎和於一審敗訴後於訴訟進行中,第二次向台灣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產權移轉(付款一千萬元),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七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且李◎和於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法官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應負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行」。又該訴各審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違背釋字第35號: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者、不得為之。且其判決不具理由,顯明以權謀私、利益輸送:舉例來說:如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書6頁10行:則依買賣契約書第四條第一項「乙方應於甲方之營業所受領第二次付款之同時(一千六百萬元)交付甲方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以供甲方辦理過戶手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斷章取義: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柒仟陸佰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因甲方「違約」未設定抵押權新台幣柒仟陸佰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雖經周◎彪一再上訴,均被駁回。如此裁判品質、強奪豪取侵犯憲法上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以上種種不法發生在86年前之事、資料都在卷宗內。 總上:身負偵查罪犯之檢察官認為經查其等犯罪嫌疑均屬不足?故魏◎明、李◎和得以繼續湊足犯行:於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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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