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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3 20:11:32瀏覽438|回應0|推薦3 | |
不起訴處分書(三) 二、(續)訊據被告魏◎明、李◎和均否認有前揭犯行,分別辯稱:魏◎明係宏◎公司監察人,負責人係李◎和,宏◎公司因案外人孫◎甫之介紹,在 答辯: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2頁28行李◎和陳述:原協議合建三層加強磚造住宅,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據李◎和在訴狀上自云: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未包括畸零地在內,兩造均分應是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又說周◎彪可淨得一億一百萬元,已被詐去六千三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前面自云周◎彪可淨得一億一百萬元,後面又云發現周◎彪擅自將上開契約總價填為一億一百萬元有違約定?又是前言不對後語?前面說:由宏◎公司出資,周某提供係爭嘉義市土地興建房屋,而在訴狀中:如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書2頁25行:但乙方(周◎彪)應付甲方土地價款扣除一切合建成本、費用、稅金(土地增值稅,個人建屋營利所得稅、印花稅)、廣告銷售費、交際應酬費、代書仲介及開發一切所需費用。而在係爭契第六條記有: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負擔、與乙方無涉。相互矛盾。是誰放縱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 下 續:乃在被告要求下重新協商,並於 答辯:做假的總有漏洞,前段云:周◎彪要求分得出售房屋之淨值一億一千萬元,後段又云周◎彪要求淨得一億三千萬元,為何前後所言兜不攏)?而在系爭契約中周◎彪淨得一億八千萬元,在補充協議書則記有:周◎彪淨得一億零二百萬元。依民法第345條但書規定 :買賣契約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為要件,故契約成立後,一方欲變更原約內容之一部,如未經他造同意,則日後他方固有損害,自可以對方違反原約為理由,請求賠償。(18四五二) 下續:尚包括原應由周◎彪分攤之合建成本、稅金等等費用預估約為七千七百萬元,均由宏◎公司墊付先由周◎彪出具借據,將來再衝銷: 答辯:前段云雙方議定由宏◎公司出資,周某提供係爭嘉義市土地興建房屋,後段又云應由周◎彪分攤之合建成本、稅金等等費用預估約為七千七百萬元,均由宏◎公司墊付,擺明李◎和等存心做無本生意?宏◎公司提不出墊付之憑證,分明是訛詐、勒索。再說: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彪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增值稅約20萬元,竟公然訛詐需七千百萬元。魏◎明、李◎和何方神聖,自創法律由其估定周◎彪應負擔稅金等等費用預估約為七千七百萬元,如有餘額歸其所有:白紙黑字寫在補充協議書上,司法當局視而不見,掩護不法者為所欲為,台灣像個法治國家嗎)? 下續:協商過程中宏◎公司人員並無摻加迷藥於便當使周◎彪父子迷昏或意識不清而簽字:嗣周◎彪再以書立借據欠妥,價金太低為由請求修改合約,雙方再約定於 答辯: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7頁32行:林◎和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見本院 下續:宏◎公司方面則費盡口舌提出理由解釋,有關草約尚由林◎和交與在場之周◎彪親筆修改,最後約定買賣總價仍為一億八千萬元;惟因修改興建內容與建築基地面積有所減少,經增減計算,周◎彪可淨得一億二百萬元,並另簽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取代先前第二次簽約時所定之借據,其中墊付額暫定為七千八百萬元; 答辯:全是瞎扯:簽補充協議書替代借據,要在總地價中扣除七千七百萬元,周◎彪不簽因為根本沒借錢,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5頁21行,曹◎誠律師結稱:下午雙方又寫了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大家中午未吃飯,(周◎彪夫婦被控制一整天連一滴水都沒喝),爭執的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並說:如不依伊意簽,打官司你沒錢會輸。眼看天色已晚,體力無法支撐,只好簽了再說,寄望司法伸張正義!再說土地面積多少?以土地所有權狀登錄為憑,怎可能變多或變少?假設如其所言因土地面積減少理應總地價減少一百萬元,卻依然是一億八千萬元,如因土地面積減少,房屋當然少蓋些,理應稅捐減少一百萬元反而增加一百萬元,有公權力掩護不法、卻無法自圓其謊言。如其不信,周◎彪多次申請測謊,真相自可大白?科學辦案,應該無枉無縱、為何棄而不用?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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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