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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一)
2010/06/22 20:46:25瀏覽1512|回應0|推薦5

不起訴處分書(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85年偵字第5477

851228日)全文。

            告訴人兼告發人   吳◎玲

                                   魏◎明   李◎和  林◎和

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為不起訴之處分,茲將理由敘述於後:

一、告訴、告發意旨略以:緣告訴兼告發人(以下稱告訴人)吳◎玲係周◎彪之妻,周◎彪於808月間與被告即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宏◎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訂定合建契約,由周某提供所有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一四七之三、一四七之五、一四九之九、一四九之一一、一五○之一、一五○之三地號等六筆土地與宏◎公司合建,當時被告魏◎明、李◎和提出專供報稅用之協議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言明以後畸零地合建後再以實際價格填上總價。不料數日後被告魏◎明即要求周◎彪將契約總價格填上新台幣(以下同)一億八千萬元,告訴人夫婦認為此係為宏◎公司增加成本逃稅之用乃不允許,並在自已保有之空白價格契約上填載一億零一百萬元(未包含畸零地在內)。同年1012日魏◎明以洽談畸零地價款為由,邀周◎彪面談,周某乃偕同兒子於上五九時許赴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巷◎號5樓宏◎公司洽談至當日下午二時許,中午由宏◎公司提供便當及菜湯,不料周◎彪父子吃下後二人均呈精神耗弱,周◎彪被拉手在宏◎公司預備好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總價已填上一億八千萬元,日 期填為80826日)及七千七百萬元之借據上簽名並按下指模(日期填為801015日),借 據由魏◎明收執。翌(13日)周◎彪清醒後見到契約書上總價為一億八千萬元,且第四條規定在第二次付款同時(僅付款達二千六百萬元)即需辦理土地過戶,告訴人夫婦在週一(14日)同赴宏◎公司會談未果,告訴人夫婦乃委託被告即律師林◎和全權處理,經約定於同年月22日在曹◎誠律師事務所協商。詎林◎和竟與宏◎公司勾串,以告訴人若不在宏◎公司出示之總價一億八千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簽字,告訴人方面必須償還宏◎公司依先前借據所載之七千七百萬元,李◎和更嘲諷稱:量你(指告訴人夫婦)沒有那麼多錢,如果打官司你有錢嗎?最少拖你十年八年,你年紀這麼大,最後連買棺材本的錢都沒了,迫使告訴人之夫周◎彪在801022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上簽字。因認被告魏◎明、李◎和共同涉有刑法第168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41條、第346條之罪嫌;被告林◎和有違背律師法第27條、40條規定,並涉有刑法第168條、第210條、第346條罪嫌云云。

說明:本文引用原告之陳述:避重就輕,言不及義,隱藏不法。在兩次偵查庭上,不令兩造有辯論機會,及原告最後之陳述,沒有問的不許說,而檢察官問些有的沒的就宣告散庭,例如問原告說:你先生是軍人,你是基層公務員,那裡有錢買這塊地?當初買的是多少錢,現在要賣多少錢?能否庭外和解….

茲就被告不法取財之事證有必要說明:見83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判決書412行「雙方嗣後改定之不動買賣契約書雖定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註明於被上訴人在訟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地價款時扣除;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條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  記明:「上訴人於851015日出具之借據作廢、毀棄」,乃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上訴人淨得一億零二百萬元」。             

其不法:

1    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事證俱在,該分案檢察官卻視而不見?

2    被告魏◎明、李◎和何方神聖,由他估定土地出售人之稅捐等費用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實則借據是李◎和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被害人在訴狀上聲請鑑定筆跡,無人理會,硬說是周◎彪出具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依常情:沒借錢斷沒人會簽借據給人家?身負偵查罪犯之檢察官,只會做官不會察理?

3    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七千七百萬元,周◎彪不簽,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以示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誰賦予魏◎明如此大權力?說加稅就加稅一百萬原,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白紙黑字寫在補充協議書上,魏◎明比國稅局更權威,說加稅就加稅、如有餘額則歸其所有。台灣像個法治國家嗎?

4    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者,應負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負及業務企劃費用等,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據上所載:甲方應負擔之一切稅負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由乙方之地價款支付,則一億八千萬元自是通謀虛偽之總地價,故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判契約無效在案可稽。而後魏◎明、李◎和在訴狀上故意把「甲」漏掉,硬說七千八百萬元為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負及業務企劃費用等,其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證俱在,誰能一手遮天?

5    藉勢、藉端,訛詐、勒索: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彪係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土地增值稅約20萬元,膽敢訛詐需七千八百萬元,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好一個詐欺老千在此?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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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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