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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書全文
2010/06/12 20:36:32瀏覽2888|回應1|推薦6

系爭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書全文

前言:

百聞不如一見,為重現資料原始面貌,有必要將本案系爭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書、補充協議書、以及先、後各審刑、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公文書類原件,抄錄轉載於網路上,以供社會人士親眼目睹本案經典具作,嘆為觀止!並領會到:何謂司法獨立?何謂司法獨裁?深切感受到「日頭赤燄燄,誰人顧性命」各人逃命去。別被絞肉機絞進去!只有一個『慘』字了得!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買主:宏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賣主:周呂彪(以下簡稱乙方)。關於乙方所有後開不動產賣與甲方,雙方協議訂立條款於後,以資遵守:

第一條:買賣不動產標示:

嘉義市下路頭段一四七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九八一平方公尺、同地段一四七之五地號土地面積六二二平方公尺、同地段一四九之九地號土地面積四三○平方公尺、同地段一四九之一一地號土地面積四一二平方公尺、同地段一五○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一八三四平方公尺、同地段一五○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五八二平方公尺、以上合計六筆土地面積四八六一平方公尺。

第二條:買賣總價款:

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正。

第三條: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

(一)本約簽訂時,甲方應付給乙方價款之一部計新台幣壹仟萬元正為第一期款,乙方已收訖,餘款則照下列規定給付之。

(二)第二次付款: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甲方付乙方新台幣壹仟陸百萬元正。

(三)甲方應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八月一日各支付乙方新台幣伍百萬元,於同年十月一日再付新台幣肆佰萬元正。由甲方於簽約後三日內簽發同額支票參紙交付乙方。乙方應在該參紙支票影本上簽收。

(四)剩餘款項於甲方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時,會同乙方在銀行洽交,於貸款核撥時結清直接一次撥入乙方帳戶。

第四條:乙方應於甲方之營業所受領第二次付款之同時交付甲方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戶口抄本、委託書、申請書、公定契約書、現值申報書、完稅證明書(或稅單),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以供甲方辦理過戶手續。日後如需乙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發證件等時,乙方並應隨時交付,不得借故刁難或要求任何額外費用,否則乙方應負因此而生之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第五條:擔保抵押權:

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柒仟陸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乙方同意俟甲方取得銀行貸款並約定直接由銀行將全部尾款一次撥給乙方帳戶之同時,乙方應簽具清償證明書交付予甲方並協助辦理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甲方不得提前請求乙方塗銷抵押權,但如甲方提前付清全部價金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 

(一)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負擔。 

(二)有關買賣時,發生之土地增值稅歸甲方負擔。 

(三)對於甲方取得產權登記所需付之辦理費、登記規費及應貼印花等費用、仍歸甲方自理。

(四)本件買賣所生之仲介費用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

第七條:特約事項:

(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有關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得由甲方指定,乙方絕不異議。

(二)與本案土地買賣相關之都市計畫道路保留地嘉義市下路頭段一四七之四、一四九之十、一五○之二地號共三筆、都市計畫綠地同地段一四七之六、一五○之四地號共兩筆、都市計畫河川用地同地段一四九之二、一五○之五地號共二筆、產權均屬乙方所有,乙方願無條件提供甲方統籌規劃,道路永久無償供住戶通行使用,綠地、河川地則由甲方整理自簽約日起無償使用參年,但甲方不得有營業行為,且政府徵收上開土地時,其所有地上物及土地補償費均歸乙方所有,甲方絕無異議。

(三)雙方同意本件買賣土地建築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由雙方各得權利之一半,甲方應將所得之畸零地之持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方。

第八條:本買賣土地產權,乙方保證絕無來歷不明產權不清或土地糾紛或供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擔保情事等等,如有上情,致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應由乙方負責於第二期款付清以前速予理清一切,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之權益。

第九條:本買賣之不動產未點交前,如有被人侵佔或天災地變等事情,乙方應負責排除或復原,不應使甲方遭受損累,否則乙方負完全責任,於簽訂本契約後仍置放於上開土地上之一切動產均視為乙方已拋棄其所有權,得任憑甲方處分或丟棄之。

第十條:本契約簽訂後,倘甲方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如乙方不賣或不照約履行應盡義務時,亦應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與甲方之外,另加賠償所收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並負責賠償甲方因買賣本土地所支付之一切其他所交付之費用,本約方得解除,各無異議。

第十一條:本件不動產買賣如涉訟,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尾款付清期限以正式開工日四百三十個工作天內完結,但如遇政府法令修改變更,或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或因可歸責於乙方而致遲延完工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雙方送達地址以本契約書所載為準,如因地址遷移而文書無法送達時,自負一切責任。

第十四條:本約如有未盡事項,除經雙方另以書面協議外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於八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就本件買賣標的物所簽訂之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及八十年十月十五日(簽約日書為八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於本契約簽章之同時均解除作廢。惟乙方於八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書立之代刻印章授權書仍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乙方前八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收到甲方簽發八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支票(帳號二五七九八──五號,票號UJ六一○三七五九)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正,移充本契約之第一期價金,已由乙方收訖,不另立據。

第十七條:本契約書乙式肆份,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買主(甲方):宏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人:李X  X

                              址: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XX

                           賣主(乙方):周◎彪

                                人:律師  X

                                人:律師  X

                   八十               二十二    日  

 

說明:

本系爭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係雙方委請律師擬訂,周呂彪雖不滿意也只有接受。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書521行,曹X誠結稱:下午又寫了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大家中午未吃飯(周呂彪夫婦被控制一整天、連一滴水都沒喝)。爭執得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當時魏X明誇讚林X和說:「有關本件買賣土地建築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由雙方各得權利之一半,真妙、哈…哈、化六百元值得回票!請、海霸王慶功宴」。被害人始領悟到林X和律師利用文字技倆為宏X公司騙取畸零地產權。按畸零地產權本屬土地出售人所有,建築之後、畸零地即告消失,何來權利之一半?應是雙方各得建築物一半之權利才對。足證林X和律師違背律師法第36條: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應受法律之懲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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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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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官不貪
吳敦義:扁做元首也貪 警難免不檢
2010/06/12 20:57

警察再爆重大風紀案件,行政院長吳敦義上午被問到警紀問題時說,陳水扁這樣曾做為國家元首的人都會涉入駭人聽聞的貪瀆弊案,使政府與國家蒙羞,警察也有七萬多人,中間有那麼多中兢兢業業,認真執行勤務的警察,但也有難免一些臨時失控、或言行不檢有損警譽的事情。

吳敦義:扁做元首也貪 警難免不檢

無官不貪:扁做元首也貪 法官不貪如何審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