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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20:47:29瀏覽851|回應3|推薦5 | |
審判獨立別變成審判獨裁(黃瑞華 法官) 縣市長選舉剛剛結果,一堆因選舉產生的誹謗及賄選官司剛剛要開始。司法對這些案件是否能發揮紛止爭,及對日後的選舉產生規範性的功能,進而淨化選風?國人對現階段司法,或不敢寄以厚望。 日前報載花蓮高分院對四年前縣市議長賄選案,以「王副議長選舉乃政治行為,由於歷史,社會的外在環境之制約,賄選幾成吾國選舉文化之一,則致成為政治人物之假性規範,既係假性規範,又係政治行為,顯見反社會意識,其可責性,在政治改革之前,本屬不大」……等理由作為緩刑依據,此種悖離國民法意識的價值判斷,嚴重戕傷司法公信力,也讓人強烈懷疑該法官究竟有無正確認識法規範的能力! 國人對選舉官司,常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不算」之謔語來調侃司法,司法公信力每因部分乖謬判決的相繼出現,而遲遲無法樹立;司法行政當局對類此戕害司法公信力之烏龍判決,常因囿於審判獨立原則而一籌莫展。究竟審判獨立的意涵為何?審判獨立應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外力干預,能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及社會絕大多數人所共信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認事用法,其終極目的在確保法官維護社會正義的空間,若與此目的相悖,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及價值判斷天馬行空、恣意而為,形同「司法獨裁」,此類法官實不能托詞「司法獨立」而免於受監督。 法官的審判權源來自於全民之負託,審判不能自外於人民之監督。對審理中之案件,本於審判獨立原則,司法行政及其他一切外力均不應介入。然已定讞之確定案件,媒體應就認事用法爭議性大之案件予以公開評論,以發揮第四權之監督功能;司法行政當局對造成司法信譽嚴重傷害之荒誕判決,其事後行政監督更責無旁貸,應對置司法信譽於不顧,恣意孤行做出烏龍判決的法官,予以適當之行政議處(例如是否已不適任庭長,而應免兼),如此可抑止日後烏龍判決的一再出現,司法公信始得由建立。 註:黃瑞華法官就是在本案第一審判契約無效赫赫有名的好法官,在司改會 2001 年法官評鑑的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都是最高分數,不信賴度為 0%,信賴度為 89.74% ;品德操守評鑑居被評鑑 96位法官之首。 (轉載自86年12月3日聯合報1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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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