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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2 20:08:22瀏覽14390|回應1|推薦7 | |
何謂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案之事證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一項: 一、法院明知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明知以補充協議書 替代假借據,要在總地價中扣除七千七百萬元,周呂彪不肯簽,因實際上未向被上訴人借款,反而被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應負刑法第339條之刑責。 三、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 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白紙黑字寫在協議書上,吳碧玲在部落格上稱讚其比國稅局更權威?國稅局每年審核人民稅額,如有溢收立即退稅。被刑事庭判: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致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得成立誹謗罪責。只有本案之「甲方」地位崇高,公然可估定土地出售人之稅額為七千七百萬元,你敢不簽,即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堪稱世界上最具影響力之人物!有眼睛的人都能看到? 四、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 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呂彪係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土地漲價按2%徵收之。核計其增值稅約20多萬元,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公然訛詐約七千七百八十萬元。數據會說話、國小二年級小朋友都會算的算術?怎可被認為係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致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得成立誹謗罪責?實是放縱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 五、無對待給付下、枉判標的 六筆建地產權強制過戶: 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民法第370條:「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連三歲孩子都懂的常識,不信操有判人生、死權能者不懂?任何買賣本是「銀貨兩訖」公平交易?顯明是利益輸送,包庇不法,應有刑法第131條:公 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六、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產權以假賠償不法拍賣強制過戶: 違背85年台上字第2072號判例:損害賠償之債務範圍,不得超過其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之利益程度。其是否官商勾結?侵犯人民權益,有目共睹,罄竹難書,略舉五點如下: 1、無執行名義,不得據以強制執行: 2、未告知之不法: 3、顛倒是非: 4、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5、結夥來搶劫: 總上結論:前監察院院長王作榮有句名 言:白道之害甚於黑道,掃黑不掃白,風吹有生。禍國殃民!嗚呼哀哉!哀哉!哀哀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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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