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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1 20:39:29瀏覽10831|回應2|推薦5 | |
誣告罪之成立 誣告罪之成立?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誣告。(20上七一七)而本案對誣告罪之認定,有審判職務之權能者,恰恰相反! 壹、86年2月28日吳碧玲到法務部人民申訴中心登記,有值日官員仗義帶領到地檢署去告魏X明、李X和不法取財,買方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8頁28行、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3頁13行均有記載)不法先後強制過戶呂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 係六筆 , 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合計1,816坪)。於86年3月30日轉手盜賣土地狀仍在我家, 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意之事實,證據都在卷宗內。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李X和並於86年4月間以自訴狀告周呂彪、吳碧玲誣告他不法取財,(見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4頁14行:且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碧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 5頁14行:何能謂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其社會評價受貶損)?進法院好比下賭場,有審判職務之權能者,可以判你生、判你死、判你半生、半死、周呂彪被判誣告罪以83歲高齡坐了92天冤獄,已折騰成重度殘障者,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只因周呂彪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趕盡殺絕,李X和於盜賣該土地後、繼以刑事判刑,使之疲於奔命,無暇到工地去抗爭,以利其順利銷售房屋。刑法第278條第一項「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北京大學實証法務研究所本著法學研究的目的重現資料的原始面貌。欲須看全文請成為會員或法意檢索閱讀卡。一向以保障人權自豪的台灣丟臉丟到中國大陸?強取豪奪民產的惡行共產黨高官看了恐怕都自嘆不如! 貳、刑法第169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X和於84年7月17日在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準備庭上當庭提出準備狀由吳碧玲簽收。 法官對吳碧玲說:打開看、於是看到第一段:偽造、變造證據:又使用偽造、變造之謊言:膽敢瞎編: 被上訴人須額外負擔下列費用之支付: 1、土地增值稅一千零三十三萬元。 2、營業稅九百萬元、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一千六百五十五萬元。 3、公司股東之個人綜合所得稅一千九百八十六元。 4、廣告費九百萬元、企劃費九百萬元。 5、土地仲介費一百四十六萬元。 6、代書費、交際應酬、規費及包銷雜支等二百八十萬元。以上合計為七千八百萬元。 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成立後,一方欲變更原約(系爭買賣契約第六條: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負擔,與乙方無涉)。內容之一部如未經他方合意,則日後他方固有損害,自可以對方違反原約為理由,請求賠償。(18上四五二) 看完第一段,吳碧玲想到每次開庭時間表上定為十分鐘,一般若有書狀都簽收後,等下次開庭書狀或言詞答辯,於是收起來不看了。法官又說:打開看!打開看!好不奇怪?於是看到第二段: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吳碧玲)於84年6月23日上午 鈞院行本件準備程序之執行審判職務中,竟當庭以手猛擊法抬前通譯桌面,公然咆哮指責歷審法院為其不利判決係枉法裁判,當眾怒斥如再為其不利之判決,將自殺於鈞院內,意圖以此脅迫鈞院徇私為其勝訴之判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所為,似已當刑法第135條第二項、第140條第一項後段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鈞院固一念之仁,未予以斥責制止及移送偵辦,惟亦未將此妨害審判職務之事實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恐足以助長上訴人等污蔑司法以逞私慾之狂妄氣焰,當非深盼 鈞院公平執法以昭大信於社會之吾等崇法守者所樂見。 吳碧玲看了,無奈問法官說:有這回事嗎?法官說:沒把你當庭扣押已經很客氣了。吳碧玲說:很簡單,把上次84年6月23日開庭錄音帶重播一次:又是以手猛擊法抬前通譯桌面,又是公然咆哮,當可聽到聲音?法官說:沒有就沒有了,不許再說,現在要開庭了。好一個官場現形記! 叁、刑法第169條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祇須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而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已足,不必有實行誣告之行為,故為準誣告罪,於侵害國家法益之中,同時並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害人對於準誣告罪不能謂非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54台上一一三九) 李X和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事證如下: (1)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1億8千萬元其中7千8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稅負及企劃等開支,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李X和在訴狀上及判決書上把『甲』字漏掉,變造為7千8百萬元為乙方土地出售人應負擔之稅負及企劃等開支。 (2)依土地稅法的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附加稅款。且周呂彪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土地增值稅約20萬元。李◎和在訴狀上及判決書上變造為7千8百萬元。 (3)李X和持83年度台上第216號及確定證明書(該第216號並非終審確定判決,其判決主文 駁回台灣高等法院,自不具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於83年12月19日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處受償一千六百四十七萬零三百七十六元(以80年11月16日提存款1,600萬元抵銷)謊稱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據台北地院提存所通知書,尚有536,333元餘款)。 (4)李X和又持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之確定證明(該第44號有合法之上訴,自非終審確定判決 不得據以強制執行。且違背79年上字第1470號判例:第三審不得在因第二審上訴所受之利益範圍之 內不得併算其價格)。法律明定不得重復求償之不法。 (5) 又就未受償部分(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 三元)聲請拍賣(通知單上並未告之被拍賣之原因)周呂彪名下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面積1144平方公尺(346坪)亦違背85年台上字第2072號判例:損害賠償之範圍、不得超過其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之利益程度。簡直是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 (6)假損害、真搶劫之不法:李X和付款一千萬元於訴狀中誣控周呂彪不依契約第四條:第二次付款(1,600萬元)之同時。即須辦理土地產權移轉,被法官判周呂彪違約、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移轉,面積4861平方公尺(1470坪)。其斷章取義,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價金之債權。因甲方「違約」沒同時設定抵押權七千六百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 (7) 「苛政猛於虎」傳說人在深山被老虎吃掉,老虎還會留下一條腿或骼臂,家人得以據此辨認。而本案「整碗端過去」還不夠顯其威風!更以刑事判刑(被害人指其不法取財)犯誹謗、誣告二罪,周呂彪以83歲高齡坐了92天冤獄,已折騰成重度殘障。台灣司法實乃人間煉獄! (8) 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茂宏於86年7月12日開出債權憑證二份:因債權人聲明債務人(周呂彪)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發給本憑證,俟發現債務人有可供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其1-10之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名稱:又以83年度台上第216號及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再次合併重復求償:尚餘本金:二十八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未受償。其1-11之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名稱:85年度聲字第760號判決(不知何來第760號判決)?尚餘本金:五十四萬八千一百零三元未受償。比地下錢莊更厲害! (9) 連續詐欺、誣告之事實:付款一千萬元:李X和於: 1、83年12月19日於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受償一千六百四十七萬零三百七十六元。 2、84年4月17日李X和以準備狀誣控吳碧玲於上次庭訊時當庭以手猛擊法抬前通譯桌面,公然咆哮 指責歷審法院為其不利判決係枉法裁判,當眾怒斥如再為其不利之判決,將自殺於鈞院內,,,,,,,,已當刑法第135條第二項、第140條第一項後段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3、85年3月間判標的六筆建地無對待給付下產權強制過戶。 4、86年1月15日又假賠償之名、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產權也被不法搶走。 6、86年4月間李善和以自訴狀告周呂彪、吳碧玲誣指他不法取財,周呂彪被關了92天冤獄、不死也只剩下半條 命! 7、 8、98年4月魏X明、李X和以自訴狀向台北地 院刑庭吳碧玲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毀謗伊等名譽被判共拾柒罪。魏X明、李X和、被反訴誣告部分無罪。弱勢小民無語問蒼天! 以上所述,全係事實,如其不信,請求測謊。科學辦案,無枉、無縱。公開、透明、願接受公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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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