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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1 20:27:43瀏覽617|回應2|推薦4 | |
刑事部分(一) 86年2月28日,吳碧玲到法務部人民申訴中心服務檯登記,該部值日秘書看了資料後說:「沒看這些資料, 真不知道法院會黑到這地步,我帶你到地檢署 去告魏化明、李善和不法取財」。 法務部走廊有道門通地方法院,搭電梯直達四樓值日檢察官辦公室,吳碧玲提出:83年度台上字2839號4頁12行 「雙方嗣後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訂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周呂彪書立「借條」一張交與李善和,並因實際上並未借款,認書立借條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 值日檢察官說: 「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沒借錢而在地價款中被扣掉七千七百萬 元,不用詐術、脅迫如何達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所謂詐術五花八 門:有氣味、藥品、催眠法、障眼法等。至於魏化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信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 值日檢察官說:「土地買賣所應繳之增值稅若干?由稅捐人員依法核計,不是任何人說加稅就加稅,太荒謬了」,因而受理。 吳碧玲並出示借據說:「借據是李善和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多次聲請法院鑑定筆跡,無人理會,部分判決書上,硬說由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 辦公室有多位官員都說:「借據上明顯有兩種筆跡」, 連法警也來觀看,嘖嘖稱奇!及至分案檢察官則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亦無傳證人作證(吳碧玲聲請傳86年2月28日 法 務部值日官員及地檢署當日之值日檢察官出庭作證)。 該分案檢察官未調查證據,而證據都存卷宗判決書内,其不法取財事證: 一、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系爭契約與補充協議書均未蓋畸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第一審判決書已指出原告意圖逃漏稅捐,並存心作無本生意甚明。 二、未本於被告之認諾,判標的六筆建地無對待給付下產權移轉:李善和於81年2月13日在8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土地 過戶」,又於81年12月間訴訟進行中向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七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該訴各審不應受理而受理,又無對待給付下判系爭六筆產權移轉,亦違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未本於當事人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得宣告不准假執行。 三、條件成否未定前,損害當事人所應得利益之行為:李善和於83年12月19日持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 216 號及確定證明書(按該216號並非終審確定判決,見其判決主文,駁回台灣高等法院,自是不具確定判決之效力、何來確定證明書?自是不肖官員違法圖私利之證 明)。 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受償一千六百四十七萬零三百七十六元,尚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其睜眼說瞎話,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存通知書:尚有536,333元餘款。(附證五) 四、不法搶奪周呂彪名下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記有「查本案債權人係持台灣高等法院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給付違約金事件之確定判決(該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並非確定判決:民事訴 訟法第398條: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而確定。 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本訴尚有更二、更三、更四之合法上訴,因何視而不見)?乃就未受償部分(據其自云: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聲請本院予以強制執行」。(違背民法第390條: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自不得予以強制執行)。今假設有債權存在,亦不得以第216號、第44號重複求償之不法。 五、不法取財之事證: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4,540,000元,由宏恩公司於86年1月15日承受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面積共1144平 方公尺(346坪)。違背民法第873條第二項:(假設)約定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 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並於86年3月30日盜賣周呂彪名下12筆建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未還。顯明強奪豪取利益輸送、凡此種種,均屬社會上重大案件,判決書上均冠以「重訴」、「重上」字樣。 身負除暴安良之檢察官怎可視而不見?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當思爾俸爾祿、民脂民膏、所司何法?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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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