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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上 訴 理 由 狀(十一)
2010/02/21 08:08:16瀏覽1554|回應2|推薦8

            狀(十一)

         142918行「自訴人李X和對被告吳碧玲及周呂彪提起誣告自訴,亦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556號判決確定(判周呂彪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判認吳碧玲係受周呂彪利用而提出告訴(不對,是向檢察官提起告發,見85年度偵字第54778頁第四、記載)。判吳碧玲無罪;嗣吳碧玲、周呂彪益於散布於眾,誹謗魏X明、李X和之犯意聯絡,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第一版共同刊登「陳情書-匹夫無罪,懷壁其罪」之標題(附證十)被認為足以損毀魏X明、李X和社會上對於其人格之評價妨害名譽事,經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吳碧玲、周呂彪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而本件被告吳碧玲所撰文章内容,均有述及上開民事判決案號並引述判決部分内容,足認被告吳碧玲已詳閱該等判決書内容,衡諸一般經驗,理當知悉周呂彪前向其所為陳述,尚與事實不符」。以上所述:時序顛倒、認定錯誤,冤死無辜小民,情何以堪!

        答辯:「而本件被告吳碧玲所撰文章内容,均有述及上開民事判決案號並引述判決部分内容,足認被告吳碧玲已詳閱該等判決書内容」、衡諸一般經驗,理當知悉其所為陳述均有事實依據。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周呂彪於82年起先後中風兩次(有北醫病歷可查)。依一般經驗,中風之人雖茍存性命,均意識模糊,皆不知今日是何昔!怎可能「周呂彪前向其所為陳述,係利用吳碧玲,尚與事實不符」?只因周呂彪為該土地所有權人,為趕盡殺絕,周呂彪被關了92天冤獄,已折騰成重度殘障人士,上天有好生之德,台灣司法毫無人權保障!

        至於864月魏X明、李X和以自訴向刑庭指控吳碧玲、周呂彪誣告其不法取財事實俱在:魏X明、李X和付款一千萬元,不法盜賣周呂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土地狀仍在我家,當然是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歸還。被認為「足以損毀魏X明、李X和社會上對於其人格之評價妨害名譽事」,這叫作公道自在人心,「欲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多有違法之處,有待社會公評。

        84417日自訴案初次開庭,吳碧玲以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一項後段「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審判長說:尚待調查證據,就宣告散庭。事隔五個多月未有開庭。868月中旬收到台北地院檢察署刑事傳票(附證十一):案號、案由:86年度偵字第17942號妨害公務案件,被傳人姓名周呂彪、吳碧玲、於86822日開偵查庭,亦無起訴狀告知、何時?何地?何事妨害公務?及至開庭時,檢察官蔡興華對魏X明、李善X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訴狀是自已寫的或是律師寫的?要用告發不是用告訴,魏、李笑而不答。檢察官蔡興華又說:他不是有登一張報嗎?李X和立即遞上86222日台灣日報登的「陳情書」。檢察官蔡興華瞄了一眼說:告他毀謗名譽。周呂彪說 :報上登的全是事實,請調查證據,檢察官蔡興華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就宣告散庭五日之後,檢察官蔡興華以誹謗罪提起公訴,案移刑事庭「誣告案」合併審理。其不法:

      (一)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犯罪,非以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法律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檢察官蔡興華以妨害公務開庭已如上述、以毀謗名譽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一項「起 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喻知不受理之判決,駁回其公訴。

      (二)同法第324條「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三)同法第379條第10項「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檢察官蔡興華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視為當然違背法令。

        (四)及至86910日地院刑庭再次開庭,以「誣告」、「誹謗」兩案合併開庭,亦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二項「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再行起訴者」。應喻知不受理之判決。被告求調查證據(證據都在卷宗内)給被告有陳述的機會。審判長說:依檢察官提起公訴,就可以判你有罪。又未見檢察官蔡興華到庭陳述而為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款,均顯係違背法令之程序,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更令人髮指者、檢察官蔡興華據以定論罪之條文:犯罪日期:85228日(附證十二),根本無中生有,胡亂陷構,犯罪之事實:以「偵查庭、「事實審」、「確定判決」之日期、為被告「誣告」之事證,如法院多開幾次庭,那麼被告必是連續犯,判他死刑,死定了!?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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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 薩 的 詩
詩 篇 73
2010/02/21 22:16

  神 實 在 恩 待 以 色 列 那 些 清 心 的 人 。

至 於 我 、 我 的 腳 幾 乎 失 閃 . 我 的 腳 險 些 滑 跌 。

我 見 惡 人 和 狂 傲 人 享 平 安 、 就 心 懷 不 平 。

他 們 死 的 時 候 、 沒 有 疼 痛 . 他 們 的 力 氣 、 卻 也 壯 實 。

他 們 不 像 別 人 受 苦 、 也 不 像 別 人 遭 災 。

所 以 、 驕 傲 如 鏈 子 戴 在 他 們 的 項 上 . 強 暴 像 衣 裳 遮 住 他 們 的 身 體 。

他 們 的 眼 睛 因 體 胖 而 凸 出 . 他 們 所 得 的 、 過 於 心 裡 所 想 的 。

他 們 譏 笑 人 、 憑 惡 意 說 欺 壓 人 的 話 . 他 們 說 話 自 高 。

他 們 的 口 褻 瀆 上 天 . 他 們 的 舌 毀 謗 全 地 。

所 以   神 的 民 歸 到 這 裡 、 喝 盡 了 滿 杯 的 苦 水 。

他 們 說 、   神 怎 能 曉 得 . 至 高 者 豈 有 知 識 呢 。

看 哪 、 這 就 是 惡 人 . 他 們 既 是 常 享 安 逸 、 財 寶 便 加 增 。

我 實 在 徒 然 潔 淨 了 我 的 心 、 徒 然 洗 手 表 明 無 辜 .

因 為 我 終 日 遭 災 難 、 每 早 晨 受 懲 治 .

我 若 說 、 我 要 這 樣 講 、 這 就 是 以 奸 詐 待 你 的 眾 子 。

我 思 索 怎 能 明 白 這 事 、 眼 看 實 係 為 難 .

等 我 進 了   神 的 聖 所 、 思 想 他 們 的 結 局 。

你 實 在 把 他 們 安 在 滑 地 、 使 他 們 掉 在 沉 淪 之 中 。

他 們 轉 眼 之 間 、 成 了 何 等 的 荒 涼 . 他 們 被 驚 恐 滅 盡 了 。

人 睡 醒 了 怎 樣 看 夢 、 主 阿 、 你 醒 了 、 也 必 照 樣 輕 看 他 們 的 影 像 。

因 而 我 心 裡 發 酸 、 肺 腑 被 刺 .

我 這 樣 愚 昧 無 知 、 在 你 面 前 如 畜 類 一 般 。

然 而 我 常 與 你 同 在 . 你 攙 著 我 的 右 手 。

你 要 以 你 的 訓 言 引 導 我 、 以 後 必 接 我 到 榮 耀 裡 。

除 你 以 外 、 在 天 上 我 有 誰 呢 . 除 你 以 外 、 在 地 上 我 也 沒 有 所 愛 慕 的 。

我 的 肉 體 、 和 我 的 心 腸 衰 殘 . 但   神 是 我 心 裡 的 力 量 、 又 是 我 的 福 分 、 直 到 永 遠 。

遠 離 你 的 、 必 要 死 亡 . 凡 離 棄 你 行 邪 淫 的 、 你 都 滅 絕 了 。

但 我 親 近   神 是 與 我 有 益 . 我 以 主 耶 和 華 為 我 的 避 難 所 、 好 叫 我 述 說 你 一 切 的 作 為 。


耶 穌 基 督 的 僕 人 保 羅
羅馬書12章14-21節
2010/02/21 11:02

逼迫你們的,要給他們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詛。
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要同哭。
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氣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人:或作事);不要自以為聰明。
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
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作: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