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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1 20:45:20瀏覽814|回應1|推薦9 | |
刑 事 上 訴 理 由 狀 (九) 7、24頁21行「因周呂彪藉詞契約有失公平不願領取第二次1,600萬元,宏恩公司不得已於80年11月 16日提存第二次1,600萬元,並訴請周呂彪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宏恩公司,經本院81年度重訴字第721號、82年度重上字119號、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83年度台上字第2839 號、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周呂彪敗訴在案」。 答辯:因宏恩公司違約,不依系爭契約第五條「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以保護合法之利益!?以上各審判決違背法令:明知李善和於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該訴各審不應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受理,應負刑法第128條之刑責。又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移轉(土地面積1470坪),放縱不法者大做無本生意。違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後段「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内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宏恩公司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產權移轉。況李善和在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民事訴訟法第47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應自為判決」。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自屬違誤。 8、 825頁17行「然買賣折衝過程,本屬有得有失,周呂彪依系爭契約取得建築後畸零地一半之權利,系爭買賣之土地移轉登記後(不對,契約上記有:移轉登記之同時)取得抵押權以保證其價金債權,具屬其得利部分,自不能因其事後對買賣價金不滿,而執此其認為對其不利部分做為係被詐欺或脅迫或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證明」。 答辯:林信和律師為不法者設計,以文字技倆騙取畸零地產權。該畸零地產權本是地主所有,系爭契約第七條後段記有「本件土地買賣建築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雙方各得權利之一半」。按畸零地建築後即告消失,何來權利之一半?應各得建屋權利之一半才對。當日簽約時、魏化明誇讚林信和說:化六百萬元值得回票!亦請司法當局測謊。系爭契約第五條「本土地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價金之債權」。李善和等不但違約未設定抵押權,更結合勢力,不法盜賣周呂彪名下全部12筆建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天理國法難容! 民法第345條之一:第三項「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負賠償責任」。 9、 9、26頁10行「周呂彪辯稱其簽此買賣契約及借條時係食用宏恩公司交付掺有迷藥之飯盒所為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其實得金額反較前次金額提高二百萬元,周呂彪所辯自不足採信」。 答辯:當日食用便當時並不知情,如果知道就不會食用?飯菜吃進肚子裡挖不出來!民事訴訟法第281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第282條「法院得依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4頁12行「雙方嗣後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訂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周呂彪書立「借條」一張交與李善和,並因實際上並未借款,認書立借條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周呂彪實得並未低於前開合建契約所可得之金額」。原審明知未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沒借錢憑什麼在人家地價款中扣掉七千七百萬元,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又「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原審在判決書上記有「足認兩造約定本應由周呂彪應負擔之稅捐等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眾所周知: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用任何名目附加稅款」。因周呂彪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土地漲價總額按2%徵收之。核計其土地增值稅約20萬,公然訛詐需七千八百萬元,補充協議書上白紙黑字記有「如有餘額(七千七百八十萬元)則歸甲方所有」。誰能比本案魏化明、李善和更有辦法!訛詐七千七百八十萬元不夠狠,於86年間盜賣周呂彪名下12筆建地(面積共1,816坪),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逍遙法外已18載,該刑事事實審法官判「魏化明、李善和無罪」。你可 知道魏化明、李善和比國稅局更權威,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書記有「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國稅局如果要加稅還要經國會審核通過!魏化明、李善和何方神聖,說加稅就加稅「如有餘額、歸其所有」。原審認為「弱肉強食」,理所當然?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如此不公不義之判決有損司法形象?又說:周呂彪實得並未低於前開合建契約所可得之金額,據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2頁28行李善和陳述「兩造原約定合建住宅出售、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李善和在訴狀中稱:預售房屋款為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不包括畸零地在內),兩造均分各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萬元,據協議書所載,周呂彪實得一億二百萬元。已被訛詐六千二百三十六萬五千萬元。數據會說話。權力再大也不能改變事實焦點! 本段完 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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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