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刑 事 上 訴 理 由 狀(七)
2010/01/22 21:33:42瀏覽1853|回應5|推薦8

                (七)

  4頁:程序方面,證據之認定:

         1、「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本案庭訊中,未見檢察官蒞庭,何來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得無證據。

         2、「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

            本案庭訊中,未見審判長提示任何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無證據。

         3、「經查,本院相關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被告、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於準備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狀況,亦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本案於準備程序中,被告正要答辯,審判長說:要等他說完(指要等對造律師說完),等他說完了、被告舉手請求發言,審判長說:狀上有寫的就不必說了。被告說:法律上明定要給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審判長說:法庭上訴訟程序指揮權在我,就宣告散庭。足證被告表示有意見而不同意作為證據。98813日第二次準備庭,照樣先由原告律師拿起訴狀再唸一次,被告委任之謝生富律師為被告權益爭辯(見本上訴狀第2頁),  鈞院認為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均有證據能力,當改判吳碧玲無罪之判決。

         綜據上述:法院在裁判時應就個案利益與刑事追訴利益彼此間權衡評估,由此可知當前證據法則之發展,係朝基本人權之保障與社會安全保障兩個理念相調和之方向進行,期能保障個人之基本人權,又能兼顧真實之發見,而達社會安全之維護。   

四、對於被告有利情形不採納理由則未說明:4頁至17頁登載周呂彪多年來訴狀上所書之部分資料,雖不齊全,已足證明魏化明、李善和意圖不法取財之事證確有其事。刑事訴訟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第163條: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件(1816坪建地被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你敢不服,以刑事判刑恫嚇之、坐冤獄凌虐之,不死也只剩下半條命!)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列舉事實審法院對該民事案認定錯誤,依其判決書記載,逐一答辯如下:

11812行「801015日兩造簽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日期仍記載80826日,同時周呂彪亦簽立一紙7,700萬元借據交與宏恩公司」。

答辯:801015日實際日期是12日,星期六(李善和擅改日期,不知有何用意)?當日李善和電話邀周呂彪到公司告以與畸零地主談合建情形,當年小兒任職外商公司,星期六是休假日,由小兒開車偕老爸前去(只此一次)。李善和先提出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一張專供報稅用之協議書(附證九),李善和說:用買賣契約報稅比較簡單,兩造間還是依合建契約為主。周呂彪以為納稅本是國民應盡之義務,不疑有他就簽了名。午餐食用其提供便當後,父子倆頓覺精神耗弱,周呂彪被拉手再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上簽名。部分判決書記有「周呂彪亦簽立一紙7,700萬元借據交與宏恩公司」與事實不符,借據是李善和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周呂彪多次聲請鑑定筆跡或測謊,法院置之不理。事實是沒有借錢,不用詐欺,斷沒有人會簽借據給人家,更何況七千七百萬元巨額數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真理只有一條,歪理有萬萬條?

21824行「周呂彪就其確親自與其子有參訂約之事情亦不爭執,參以周呂彪於801015日所簽立之借據,於補充協議書中已載明作廢並予毀棄,足見周呂彪所稱其係因借據在他人手中,乃被脅迫下簽訂契約云云,顯屬無據」。

答辯:801022日(星期2)簽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上班時間怎麼敢溜去辦私事,小兒在該公司每年都是全勤記錄,且有全勤獎金可拿,法院當可調查,如果當天小兒有去,怎忍心老邁父母一整天沒吃沒喝?魏化明、李善和擅打「爛泥巴仗」,自是心虛任意塗抹瞎扯?簽約時何人在場不是重點,最主要簽約内容是否逃漏稅捐、通謀虛偽等憑證,白紙黑字有憑有據,誰能一手遮天?借據是簽下補充協議書後,載明作廢並予毀棄,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612行曹大誠律師稱「上午先簽買賣契約,下午再談借據事而有補充協議書,大家中午未吃飯爭執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54行林信和律師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協議書上是甲、乙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732行林信和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足證林信和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這叫做『借屍還魂』。沒借錢而在地價款中扣掉七千八百萬元,不是被脅迫,誰都願意簽嗎?爭執很厲害,到下午六、七點以後簽約後才放行!

3191行「第一次合建契約:周呂彪提供土地,由乙方(宏恩公司)興建完成之房屋全部歸乙方所有,但扣除周呂彪一切合建成本、費用、稅金(土地增值稅、個人建屋營利所得稅、印花稅)廣告銷售費、交際應酬費、代書仲介及開發、一切所需等,實得一億零一百萬」。而補充協議書中扣除借據上七千七百萬元又追加一百萬元,尚有一億二百萬元。足見系爭契約較第一次合建對周呂彪權益未較為不利」。

答辯: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228行李善和陳述「原與被上訴人合建住宅出售,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據李善和在訴狀中所記「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不包括畸零地在内」。兩造均分各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萬元。而在補充協議上記有「尚有一億二百萬元」。已被詐去六千二百三十六萬五千萬元。數據會說話,足見系爭契約較第一次合建對周呂彪權益較為不利。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3683930

 回應文章

奇怪了
到底誰欠誰?
2010/01/26 03:25

如宏恩建設公司所言為真,確於9912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25法庭,當庭提示新台幣59,757,463元以及加計利息(以法院可能的判決百分之5計算) 3,277,791元,合計63,035,254元,總共六張台銀支票給吳碧玲女士卻遭拒收為真。

那表示宏恩建設公司承認的確欠吳碧玲女士六千多萬元的土地價款未付,既然如此,怎麼在86年間宏恩建設公司有辦法從法院拿到債權憑證,據此得以強制拍賣原本不在買賣合約內的另外6筆土地?如果不是官商勾結那會是什麼?

馬英九總統及司法院的高官們繼續對此一侵犯人民生命財產權、枉法裁判又圖利建商的重大司法弊案視若無睹,消極不作為就是等同繼續包庇不法,八旬老嬷的部落格存在的每一天,就是見證台灣司法還在墮落深淵徘徊的每一天!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


利 未 記
19 章 11 節 ~ 16 節
2010/01/25 09:09

你 們 不 可 偷 盜 、 不 可 欺 騙 、 也 不 可 彼 此 說 謊

不 可 指 著 我 的 名 起 假 誓 、 褻 瀆 你   神 的 名 . 我 是 耶 和 華 。

不 可 欺 壓 你 的 鄰 舍 、 也 不 可 搶 奪 他 的 物 . 雇 工 人 的 工 價 、 不 可 在 你 那 裡 過 夜 留 到 早 晨 。

不 可 咒 罵 聾 子 . 也 不 可 將 絆 腳 石 放 在 瞎 子 面 前 . 只 要 敬 畏 你 的   神 . 我 是 耶 和 華 。

你 們 施 行 審 判 、 不 可 行 不 義 、 不 可 偏 護 窮 人 、 也 不 可 重 看 有 勢 力 的 人 . 只 要 按 著 公 義 審 判 你 的 鄰 舍 。

不 可 在 民 中 往 來 搬 弄 是 非 . 也 不 可 與 鄰 舍 為 敵 、 置 之 於 死 .  我 是 耶 和 華 。


宏恩公司
她拒收就是你拒收你不懂嗎?
2010/01/24 13:42

人是你聘請的律師,你出錢他聽你的,你們商量的結果是拒收,因為債務人沒有一部清償的權利,我三番兩次哀求妳及你的律師,你除了咆嘯公堂哪有做什麼?你的律師縮回去,說給誰聽?是你叫他縮回去的。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bilingwu) 於 2010-01-25 10:49 回覆:

 宏恩公司董事長魏化明  總經理李善和 你們聽著

人在做天在看  你們用不著三番兩次哀求人家 

還錢被拒收之奇事

自說自話  因為債務人沒有一部清償的權利

你這自欺  欺人的話說給誰聽

現定於99年1月28日 上午9時30分至十時  在監察院 人民申訴中心

請你們準時帶如你所說的六張台銀本支前來  由 監察院 值日官員見證下簽收

如果食言不來  就是自打嘴巴


宏恩建設公司
還錢卻還不掉,怪哉?
2010/01/23 16:37

宏恩建設公司於9912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25法庭,當庭提示新台幣59,757,463元以及加計利息(以法院可能的判決百分之5計算) 3,277,791元,合計63,035,254元總共六張台銀支票,仍遭吳碧玲女士拒絕收受,天下有「想還錢卻付不掉」的奇景,到底是誰在說謊?到底誰應負責?稍有常識者心中自有一把尺。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bilingwu) 於 2010-01-23 21:46 回覆:

宏恩公司董事長魏化明,總經理李善和於99年1月2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25法庭,由他律師自說自話,說依其核算應給付六千萬元包含利息在內,開了六張台銀支票帶來,只是對造不接受,以致案情久延未結。吳碧玲當場大聲說,錢拿來我要,賣土地就是要錢,這是正正當當的錢,為什麼不要?

我的律師走過來沒說話,我說: 「錢照收,後面我還是要跟他算清楚」結果他自己就縮回去了, 說要等法官再開一次庭,以上是當天開庭的情況。

我並沒有不要收錢,支票一直在他手上,我連看都沒有看到,可以申請當天開庭的錄音帶為證。

曾經於存87/07/05寄出存證信函第2719號,給宏恩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善和,言明:「依台端之認知,請於五日內,將過戶日起的本利合一併支付。請直接匯款到如下帳戶:戶名:周呂彪,台北郵局第xx支局,局號:XXXXXXX-X,帳號:XXXXXXX-X」

天下豈有「想還錢卻付不掉」的奇景? 你說是誰在騙誰呢?


大 衛
詩 篇 第 5 章 8 節 ~ 12 節
2010/01/22 22:10

耶 和 華 阿 、 求 你 因 我 的 仇 敵 、 憑 你 的 公 義 、 引 領 我 . 使 你 的 道 路 在 我 面 前 正 直 。

因 為 他 們 的 口 中 沒 有 誠 實 . 他 們 的 心 裡 滿 有 邪 惡 . 他 們 的 喉 嚨 、 是 敞 開 的 墳 墓 . 他 們 用 舌 頭 諂 媚 人 。

  神 阿 、 求 你 定 他 們 的 罪 。 願 他 們 因 自 己 的 計 謀 跌 倒 . 願 你 在 他 們 許 多 的 過 犯 中 、 把 他 們 逐 出 . 因 為 他 們 背 叛 了 你 。

凡 投 靠 你 的 、 願 他 們 喜 樂 、 時 常 歡 呼 、 因 為 你 護 庇 他 們 . 又 願 那 愛 你 名 的 人 、 都 靠 你 歡 欣 。

因 為 你 必 賜 福 與 義 人 . 耶 和 華 阿 、 你 必 用 恩 惠 如 同 盾 牌 四 面 護 衛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