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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2 19:44:56瀏覽663|回應1|推薦9 | |
刑 事 上 訴 理 由 狀 (五) 二、3頁21行「並無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内容為真實,復明知宏恩公司依法院確定判決向嘉義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6筆買賣土地之移轉登記。另案外6筆土地,係宏恩公司合法拍賣承受,並依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1、「並無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内容為真實」?魏化明、李善和、意圖作無本生意的證據都在卷宗内: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8頁28行、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3頁13行均記有「查周呂彪自認收到上訴人所給付之一千萬元定金,上訴人所交付之支票三張,經查並未將三張支票提示兌現,亦未向法院提存所受領一千六百萬元,自難謂已收受該價款,是上訴人(李善和)一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嫌無據,應予駁回」。法院明知買方只付定金一千萬元,竟在無對待給付的條件下判決標的價值上億的六筆建地(面積: 2、「復明知宏恩公司依法院確定判決向嘉義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6筆買賣土地之移轉登記」。這種強奪豪取,買賣不給價款之行為,該事實審遽然認為合法?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這是最基本之法律常識?如此判決其誰能信服?況李善和於 3、「另案外6筆土地,係宏恩公司合法拍賣承受」。公然包庇不法,有目共睹!(附證七)85年台上字第2072號判例「賠償損害之債權範圍,不得超過其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之利益範圍」。案外六筆土地無買賣關係因何被法拍導致產權被搶?其不法過程如下: 被害人突收到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定於 ( 一)無執行名義、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執行名義一、確定之終局判決,案外六筆土地無買賣關係,當然無確定之終局判決,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如法院誤認無執行名義而予以強制執行,不生已執行之效力(81台抗一一四) (二)未告知之不法:案外六筆非執行效力所及者,其自知不法、採「偷雞摸狗」方式不敢具名亦無印鑑、第一次拍賣通知單為二筆、十天之後擅改為六筆。難怪前監察院長王作榮就職時說「白道之害甚於黑道、掃黑不掃白,春風吹又生」。民法第894條(拍賣之通知)「前二條情形,質權人 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使出賣人不願拍賣其質物,得設法清償其債務,俾有迴轉之餘地,若不說明拍賣之原因而逕行拍賣,則出賣人難免不受意外之損失,殊非法律之平。況案外六筆土地 本無買賣關係,豈能強奪豪取。(三)顛倒是非:本案為土地買賣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正」。 買方僅付款一千萬元(已如上述),尚有一億七千萬元賴帳不返,債權人應是周呂彪。因有法院勢力加持,亦無說明原因而逕行拍賣。魏化明、李善和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倒過來拍賣債權人周呂彪名下本無買賣關係之案外六筆建地,應負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強盜再厲害也搶不走人民的不動產)。(四)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民法第873條第二項「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如具備抵押權之法定要件(根本顛倒是非),亦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不得請求交付抵押物之所有權及損害賠償。(43台上四三七) 本段完 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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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